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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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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颁布实施的首批文化法规。两个条例发布后,省文化厅及各市(地)文化行政部门结合系统、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相应管理细则和配套法规,使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物保护工作步入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轨道。1991年7月,全国文化法制会议在青岛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的负责人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后,省文化厅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增强法制观念,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尽快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工作体系,提高对文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执法质量;开展《山东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民间艺术发展条例》《艺术表演管理条例》《乡镇文化中心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收费的暂行规定》《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试行办法》《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艺术馆管理条例》《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细则》等涉及文化事业各门类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
1993年,省文化厅先后拟定《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电影管理规定》报省政府审定,并于1994年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全省各级文化部门围绕《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各自实际,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省文化厅在各地和省直院团改革经验基础上,制定了《省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全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考评定级制度的试行意见》,积极深化和推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
1994年,省文化厅先后拟定《山东省文化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赞助文化管理办法》《山东省艺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图书馆工作办法》,并将前两项“管理办法”报省人大审议。根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对1990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和调整。同年,省文化厅贯彻落实文化部印发的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5个法规性文件,积极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对全省文化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1998年,省文化厅制定颁布了《省直剧场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同年,《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和《青岛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999年,省文化厅根据威海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情况,提出专项立法项目,起草了《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山东省第一部区域性专项地方法规,为文物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2000年,省文化厅在机构改革中设立科教法规处,从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推进文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2001年,省文化厅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部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使规范化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同时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拟定《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应履行的行政复议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进行行政复议审查的程序、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做好文化立法、执法的同时,省文化厅认真做好文化法制建设的宣传工作,组织全体公务员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省政府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结合已出台的文化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充分利用宣传车、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为促进文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02年,省文化厅在此前清理规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将原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29项审批事项,减少13项,保留16项,压减比例达448%。同时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同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并颁布实施《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8月,省文化厅制定印发《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办法》,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化管理。10月,制定印发《山东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印发《山东省营业性演出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繁荣演出市场。
2004年,省文化厅在全省开展文化市场行政复议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以提高文化市场依法执政水平。同年12月,省文化厅派出由厅文化市场(电影)处、人事处、纪检组、机关党委及省文化市场稽查队有关人员组成的8个检查验收小组,对全省17个市的34个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5年6月,文化部向全国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下发通知,介绍和推广山东省开展的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年活动。通知指出,山东省开展的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活动,是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央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极富积极意义的探索。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在行政执法绩效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活动中予以参考借鉴。
2005年,省文化厅拟定的《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同年,省文化厅在1992年《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山东省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还拟定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将这两个《办法》和原有的《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一起,列为省政府立法项目,开展立法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