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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妇女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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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自”精神教育
1983年9月,在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国妇联首次提出“四自”(自尊、自爱、自重、自强)。1988年9月,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并系统阐述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四自”内容,同时写进《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反对自轻自贱;自信,就是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自立,就是树立独立意识,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反对依附顺从;自强,就是顽强拼搏,奋发进取,反对自卑自弱。新时期的“四自”精神,是对中国妇女运动光荣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指出妇联要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激励她们奋发上进,在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2005年,“四自”教育成为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拥军爱国教育
1996年7月16日,省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在“八一”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做好对当地驻军和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各级妇联结合本地实际,以庄严热烈、俭朴务实的原则,开展以“弘扬传统、学军爱军、奉献社会、共建文明”为主题的纪念活动。纪念活动与家庭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妇女和家庭成员唱革命歌曲,歌颂解放军的丰功伟绩,以解放军为榜样,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9周年和红军长征胜利60周年。
1997年6月6日,省妇联下发《关于1997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7月31日,省妇联召开纪念“八一”建军节70周年模范军属事迹报告会,全国及山东省模范军属代表戚洪桂、李凤梅、于肖兰作事迹介绍。省妇联主席赵玉兰在讲话中号召妇女向模范军属学习,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做拥军模范和时代强者。7月,省妇联向1989年以后受表彰的“山东红嫂”“模范军人家属”“新时期拥军女模范”共190余人发去慰问信,赞扬她们为革命事业和革命军队作出的贡献,号召全省妇女向她们学习,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1997年,全国妇联、民政部、广播电视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推荐观摩电影〈军嫂〉的通知》,号召各单位在“三八”妇女节及“五一”劳动节期间积极观摩。《军嫂》以全国三八红旗手、爱国拥军模范——山东女性韩素云的先进事迹为素材,热情讴歌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于一身的韩素云为支持丈夫安心部队工作,不辞辛苦、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
2002年,全省各级妇女组织利用办黑板报、编演文艺节目等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宣传模范军人家属、好军嫂的先进事迹及优抚政策,让广大应征青年及家长掌握征兵条件标准和政策规定,树立“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思想观念,营造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4年6月,全国妇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妇联系统和广大妇女群众中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工作。2005年4月,省妇联转发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十一五”国防动员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妇联、各单位从确保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安全环境、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在广大妇女中开展中国特色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把以国防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国防动员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全省各级妇联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深入社区开展“双拥”工作和国防教育宣传日活动,举办征文、演讲、表彰等活动,让社会了解、关爱军人和军属这一特殊群体;宣传《国防教育法》,把国防教育纳入妇联干部教育培训计划。1995—2005年,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各级妇联组织均走访慰问烈军属,解决军人及军人家属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积极参与国防建设,为推进全省国防动员工作的创新发展作出贡献。
三、尊老敬老教育
1995年,省妇联与省老龄委联合颁发尊老敬老好儿女金榜奖,并大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潍坊市在对全市农村“百村万户”敬老养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向社会推出一批敬老养老先进典型,同时对一些群众反映大、影响坏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引起社会极大反响。各地妇联通过举行尊老敬老好儿女事迹报告会、婆媳互夸会、好儿女好婆婆表彰会、尊老敬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等活动,教育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光荣、虐待老人可耻的舆论氛围。省妇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编入全省妇女“三五”普法宣传资料,在妇女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同时,把学习、宣传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重点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潍坊市针对农村中子女住好房、新房,老人普遍住旧房、差房的现状,开展“搬房”活动,发动子女把老人搬到正房去、请到好房来。全省各县(市、区)妇联联合有关部门协同村委会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对赡养老人作出具体规定。开展“我为老人添新装”“交足养老费、养老粮”等活动,发动子女签订养老协议。1997年12月10日,省妇联下发《关于开展“尊老爱幼活动月”的通知》,将1998年1月作为“尊老爱幼活动月”,并于1月3日与全国妇联同时启动。1998年1月,省妇联和济南市妇联联合举行“尊老爱幼活动月”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义务为老人、儿童提供咨询服务。部分市(地)妇联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办《说新尊老爱幼》《尊老爱幼大家谈》《我看尊老爱幼》等专栏、专题。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中重幼轻老、对老人重物质资助轻精神慰藉的状况,通过剖析一些普通人事例,诠释尊老爱幼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树立正确的尊老爱幼观。青岛市妇联通过“致居民一封信”的形式,动员社会各界、每个家庭,从我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以实际行动为老年人送温暖、献爱心。
1999年,全省各级妇联以“国际老年人年”为契机,以“尊老敬老、爱老养老”为主题,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奉献月”活动。省妇联制定下发《关于庆祝“国际老年人年”深化尊老敬老活动的通知》,要求全省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援助革命老妈妈”“巾帼爱心献夕阳”“五心”(献爱心、尽孝心、常关心、有耐心、愿称心)奉献等特色活动,从一句暖心话、一件小礼物、一次小娱乐做起,让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家庭的尊重和关爱。发动妇女为鳏寡孤独和有困难的老年人送温暖、献爱心,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和慰藉。潍坊市妇联与潍坊哮喘病医院联合组成巡回医疗队,走村入户为3000多名老人、儿童义务查病治病,为敬老院和贫困家庭免费送药1.2万余元。为帮助困难老人和孩子们过好春节,烟台市妇联开展“千对千”送温暖活动,发动全市热心公益事业、愿意助困扶弱、有经济能力的1000名成年人,每人自愿捐款100元,资助1000户特困老年人家庭,1700多人共捐款16.97万元,全部用于救助困难家庭。关注中老年女性,开展多种文体娱乐活动,引导她们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1999年,省妇联、省卫生厅、省老龄委联合开展中老年妇女健康知识普及教育,组织1.3万余人参加全国“金味杯”中老年妇女健康知识竞赛活动,并评选表彰全省百名“健康老人”。利用妇女之家、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阵地,各级妇联向中老年妇女宣传健康卫生知识,层层开展健康老人、“长寿星”“金婚佳侣”评选,举办中老年妇女健身操比赛等活动,展示老年人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
2002年5月10日,省妇联下发《关于开展“爱心献老人”活动的通知》。10月10日,省妇联授予朱秀玲等10人省“尊老敬老好儿女标兵”、王春燕等100人省“尊老敬老好儿女”称号。
2005年,全省各级妇联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以中老年妇女为主体的合唱队、秧歌队、腰鼓队、时装队等,坚持开展登山、拔河、保龄球、健身操、太极拳等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让更多老年人感受到生活的乐趣。
10月11日,省妇联、省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联合召开山东省尊老敬老好儿女表彰会议,命名表彰刘爱玲等10人为省“尊老敬老好儿女标兵”、陈昆等100人为省“尊老敬老好儿女”。
四、妇女·家园·环境主题宣传教育
1998年2月,省妇联、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妇女·家园·环境”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妇联和环保部门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低碳生活,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关注和重视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积极投身环保工作。山东省成立“妇女·家园·环境”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组委会。5月,省妇联、省环保局在济南联合召开省暨济南市“妇女·家园·环境”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表彰“齐鲁百佳环保女性”,举行“告别塑料袋,重拎布袋子”签名活动和布袋子发放仪式,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消除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6月5日(世界环保日),省环保局、省妇联向全省妇女和家庭发出《爱护环境保护家庭》倡议书。青岛市举行万户家庭签名活动,启动“巾帼护绿”行动,组织妇女和家庭开展植绿护绿活动,层层建立“巾帼护绿园地”90多处。威海市举行“妇女·环境·家园”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发放3000多份印有环保标志的可降解塑料袋和2万余份环保宣传材料,发动农村妇女保护生态环境,清除废旧地膜,科学使用农药。2000年6月,省妇联、省环保局联合授予陈鲁等100户家庭“齐鲁百佳环保家庭”称号。至2005年,全省各地广泛发动妇女和家庭共同参与绿化环境、保护绿地、回收废电池、废旧地膜、推动垃圾分类等环保活动,强化家庭成员环保意识,培养家庭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深化“妇女·家园·环境”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