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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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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民办教师转正和退休女干部待遇
1994年,山东省制定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条件中,规定女性不超过50岁,使刚满50岁在教育战线工作几十年的女民办教师失去转为公办教师的机会,引起社会极大反响。1993年工资套改方案实施后,工龄满38年退休后可拿95%的退休金,但大专以上学历的女性若55岁退休,工龄最长也达不到38年。针对女民办教师转正和退休女干部待遇方面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省妇联调查后,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指示省教委、省人事厅研究解决措施。至2000年,全省有关人员待遇基本得到落实。
二、维护妇女权益
1995年6月,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山东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为妥善安置失业女工和富余女工制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40岁及以上失业女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一定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录用一定比例的失业职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分别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针对现实生活中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现象,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对妇女就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侵犯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现象增加处罚性条款。《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使用和女职工就业作出具体规定。7月,青岛市和烟台市先后制定《保障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暂行规定》《关于实行男女平等分房的意见》,对女职工分房、购房、交纳建房基金等问题作出新规定,初步解决历年来分房男女不平等的问题。12月,济宁市制定《济宁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试行)》,全市实现统筹的国有企业占91%,职工占95%。日照市动员商业、纺织业多招女工,规定每年招收女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招工总数的45%,对年满22周岁的大龄女青年,确保当年安排就业,同等条件下女工年龄放宽到25周岁,每年技术学校招收女生录取率不低于50%等措施,保证妇女就业。11月,省妇联与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1995年,全省有14857家企业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省政府将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列入社会保险序列,全省有济宁和滨州2个市(地)、46个县(市、区)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1997年,省妇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4月,省妇联向省人大提请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报告,指出山东省《实施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些行政处罚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同年,省妇联对弃婴现象进行调研,对自1995年起弃婴数量、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弃婴安置、生活状况,弃婴原因等认真调研,写出调研报告。1998年11月,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1999年,省妇联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县级以上妇联普遍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形成上下联动的妇女法律援助网络。
2001年,在调研中发现全省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出嫁不出村的妇女不能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有些离婚或丧偶妇女回娘家落户,不能及时分得土地或得到补偿,不能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养老、医疗保险或一定的福利待遇等。省妇联与省农业厅联合调研,提出解决土地承包中妇女权益问题的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重视,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2002年,全省大中型企业均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3年,针对家庭暴力日渐突出的问题,省妇联组织17个市妇联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省妇联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起草并向省人大提交《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可行性报告》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草案)》(简称《决议(草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议(草案)》进行四次讨论修改。2004年4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发布,明确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体公民依法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行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5年4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妇联在济南联合召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发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进一步推动决议的贯彻落实。
至2005年底,全省有17个市、130个县(市、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城镇妇女就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全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图5-3 2005年4月6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妇联在济南联合召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发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