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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家庭教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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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省妇联、省教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家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妇联、教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九五”规划中的家庭教育指标得到落实。为推动规划的贯彻落实,省妇联、省教委先后印发《山东省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方案》和《山东省示范家长学校条件》,并将《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和《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印发至各市(地)、县(市、区),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妇联把学习、宣传、贯彻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和各项法规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各市(地)普遍制订了当地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促进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1998年8月,省妇联、省教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当地家庭教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10月9—10日,省妇联、省教委联合在烟台召开全省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汇报会。会议交流了各地实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后续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
2002年8月,省妇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山东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提出将家庭教育指导对象扩展为018岁儿童家长,至2005年,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提出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85%90%,城市社区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50%,全省建设50个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具体目标。
2005年3月,省妇联、省教育厅联合转发全国妇联、教育部《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评估方案》《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各市妇联、各市教育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集中开展宣传,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积极创办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亲子园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好“十五”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