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2003年2月18日鲁妇发〔2003〕7号)
各市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及家庭近亲属间的身心伤害行为。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老人、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家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建设和“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倡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地各部门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强化措施,全面防范,综合治理。公、检、法、司、妇联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意见的要求,互相配合,加强合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要认真处理遭受暴力侵害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对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犯罪情节依法立案查处或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援应立即出警,及时、迅速制止暴力行为。
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和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应加强立案监督;对应作有罪判决而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应依法提起抗诉。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及时审理并在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在诉讼期间仍无视法律,继续殴打受害人或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传、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要认真接待、及时调处,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求助者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对确因生活困难、无能力或者暂时无能力支付费用的,应当提供减、免、缓费用的法律援助。
七、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包括父子、母子、配偶、姻亲主体间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引发的侮辱、诽谤、虐待、遗弃、伤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2003年2月18日鲁妇发〔2003〕7号)
各市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及家庭近亲属间的身心伤害行为。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老人、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家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建设和“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倡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地各部门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强化措施,全面防范,综合治理。公、检、法、司、妇联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意见的要求,互相配合,加强合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要认真处理遭受暴力侵害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对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犯罪情节依法立案查处或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援应立即出警,及时、迅速制止暴力行为。
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和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应加强立案监督;对应作有罪判决而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应依法提起抗诉。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及时审理并在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在诉讼期间仍无视法律,继续殴打受害人或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传、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要认真接待、及时调处,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求助者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对确因生活困难、无能力或者暂时无能力支付费用的,应当提供减、免、缓费用的法律援助。
七、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包括父子、母子、配偶、姻亲主体间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引发的侮辱、诽谤、虐待、遗弃、伤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