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医疗事故、医疗广告、医疗用血和康复医疗实施的管理活动。20世纪80年代,医政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1990年起,随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医政管理逐步转入法制化轨道。
一、医疗机构管理
1987年6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明确院长为法人代表。
1988年11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县及县以上医院病房加床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加床数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数的10%~15%。12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要求推行承包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1989年2—7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建设试行标准》《山东省医院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深化城市医院改革的意见》。
1990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
1991年4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建立保卫组织;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保卫科(处)。11月,省卫生厅印发《专家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县级以上医院开设专家门诊。
1991年12月,山东省启动医院分级管理工作。省卫生厅成立省医院分级管理委员会,修订医院评审标准。1992年3月,省卫生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市(地)制定区域医疗规划,开展分级管理试点。8月,省卫生厅先后在烟台、潍坊市召开省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会议,模拟评审寿光县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1993年12月起,全省分期分批开展医院评审认定工作,省卫生厅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市(地)卫生局负责评审二级医院。1991—1993年,全省累计评审认定三级甲等医院20所,三级一等医院25所,二级甲等医院105所。
1994年11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要求县级卫生部门制定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地)卫生部门制定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下中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设置规划。
1996年5月16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治理整顿医疗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医疗秩序,坚决取缔假医、庸医、无证行医。1999年1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和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取缔非法行医530余户。2002年,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全省性医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禁止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业雇用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以“健康咨询”“义诊”“坐堂行医”名义从事非法医疗活动。2004年1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简称省卫生监督所)暗访德州市德城区10家诊所,发现5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部分执业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遂移交当地卫生部门处理。3月,根据群众举报,省卫生监督所、济南市及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济南一家公司借举办初乳宝联谊会进行非法行医,依法取缔联谊会活动,暂扣现场产品及宣传工具,对主办单位罚款10万元。当年,全省查处非法行医案件6900件,依法取缔无证行医4840户。2005年8—12月,全省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卫生监督执法4号行动”,各市查处违法案件6731起,取缔黑诊所5800余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1家,没收非法所得1270万元,罚款770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8件。
2000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医院改革试点意见》,选择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等4所医院为省级改革试点单位。9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推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2001年5月,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立医院等19所医院为首批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5年,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全省7678家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仪器设备、业务概况、诊疗科目等方面的调查,基本摸清民营医疗机构现状,并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二、医护人员资质管理
1993年12月,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须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1994年,省卫生厅首次组织年度全省护士执业考试。
1996年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医疗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执业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1998年12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擅自使用的,按非法行医论处。
1999年1月,省卫生厅通知各地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人员,可直接登记注册;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尚可登记注册。9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办公室,负责制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方案。
2004年7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11月,印发《山东省城市医生在基层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一年。
2005年7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未经注册、申请变更职业范围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三、医疗技术管理
(一)医院感染管理
1985年12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类医院全面检查医疗用品消毒和控制交叉感染情况,完善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1990年,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评审标准(试行)》。1991年5月,省卫生厅制定印发《关于预防医院内感染的暂行规定》,要求二级以上医院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设感染管理科,其他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6月,省卫生厅从各市(地)卫生局抽调18人,检查验收省、市级医院消毒供应室61所,达标率82%。1992年,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医院感染检测控制网”,含山东省立医院等全省59所医院。1993年,省卫生厅将医院感染管理列为评审甲等医院的条件之一。1994年4月,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全省医院感染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文芳任组长。2001年,按照卫生部要求,山东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由医院管理、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结合山东实际,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国家医院感染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实施细则;对各地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分析省内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提出处理建议。严密的组织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了全省医院感染事故的发生。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1989年8月,省卫生厅批复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人类精子库及人工授精研究报告》,要求以科研为主,严禁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1999年,省卫生厅批复同意山东省立医院成立山东省生殖医学研究中心。2004年5月,省卫生监督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各有关医疗单位自查,未获许可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开展此项技术。8—9月,省卫生监督所检查济南、青岛等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情况,依法责令青岛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停止执业活动,罚款1万元;责令青岛生殖健康与不孕症门诊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期改正,各罚款3000元。2005年11月,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赴济南、青岛等12个市,对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论证、评审、复审,拟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上报卫生部审批。
(三)医用设备使用管理
1991年5月,省卫生厅制定印发《医用气体及容器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医院严格遵守,确保使用安全。1994年10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立即停止购进和使用舱内装有空调系统和其他电器的高压氧舱的紧急通知》。11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通知》指出:鉴于山东省烟台市中医院等发生高压氧舱起火造成人员死亡的教训,要求各地停止购进高压氧舱,检查事故隐患,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事故重演。1997年3月,贯彻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省卫生厅、省劳动厅要求医用氧舱使用单位认真自查,凡不符合技术要求者须制定整改方案,将仪器送至劳动部、卫生部指定单位修理改造。2003年3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院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有禁不止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医疗安全。
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1985年4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至1986年,多数医院成立家庭病床科(组),配备专职人员925人,兼职1838人,全省家庭病床发展至19.18万张。
1988年10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急救医疗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地)驻地3~5年内建成急救中心,独立或挂靠医院,设床位50张以上;省属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附院和市(地)级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建立急诊科。
1989年5月,省卫生厅印发《医德规范实施办法》,要求医务人员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坚持文明服务,举止端庄,态度和蔼,关心和体贴病人;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7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1991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医疗护理文书规范》,对住院患者的病历、护理文书内容、格式、书写质量分别作出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类医院严格执行。2003年9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要求各级医院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进一步提高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质量。
1993年11月,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综合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1994年,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立即制止医院强行销售一次性生活用品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严格落实,避免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1995年11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1998年8月,省卫生厅制定《山东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医疗救援预案,组建医疗救援队伍(每10人一队),组织急救药械储备,实行灾害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制度,根据灾害现场实际组建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
1996年1月,省卫生厅组织编写的《诊疗护理常规与操作规程》出版发行,分医疗医技、护理两册,计383万字,要求各级医院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997年1月和6月,省卫生厅先后印发《关于以病人为中心深化医院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承诺活动的意见》。8月,省卫生厅印发《开展创建“文明服务示范医院”和评选“优质服务百佳医院”活动方案》,公布山东省立医院等10家医院为“文明服务示范医院”。
1998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医疗工作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24小时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开承诺优质服务措施和适量便民设施。
2001年9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积极救治因公致伤的公安民警,不得以未交押金、经费紧张为借口延误或终止治疗。11—12月,省卫生厅以明察、暗访方式,检查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质量,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2002年1月,省卫生厅确定实行医疗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费用。3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的意见》,并定期检查、总结、表彰。
2004年,省卫生厅在全省推广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实施单病种限价,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做法,该院限价病种128种,占常见病、多发病种的70%。限价病种总体费用平均降幅33%。当年,省卫生厅委托省病理质控中心抽调专家,检查二级以上医院病理科285个,其中基本符合标准的188个,达不到标准的97个,遂下发《检查情况通报》,要求有关医院限期整改。
2005年3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医药费用,要求省部属医院率先行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当年,省、市级医院普遍实施单病种限价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受到群众欢迎。
五、医疗事故管理
1980年,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试行)》,全省医疗事故管理制度开始建立。
1989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指出,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医务人员虽遵守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临床经验不足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而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省卫生厅公布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副厅长高传堂任主任委员,委员22人,由省内有权威的各科医学专家和法医组成。此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组织。9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对一、二级医疗事故和相当于一、二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的医疗事故事件,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1990年1月,省卫生厅通报22家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及处理分类情况,含医学院附属医院6家,市、县级医院16家。
1993年6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省、市、县三级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医疗单位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市、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年,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责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1995年9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实行省、市、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鉴定委员会、市级鉴定委员会、县级鉴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一、二、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当事人对下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
2002年8月,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撤销省医疗事故、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改由省医学会组织实施。至2005年3月,省医学会共受理医疗事件224例,构成医疗事故的109例。
六、医疗广告管理
1994年4月,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认真实施,山东启动医疗广告管理工作。
1996年3月,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一次核查,发现虚假、擅自变更内容等违规医疗广告,即配合工商部门予以处理。
1998年12月,省卫生厅批复济南市卫生局请示指出:除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性病防治机构、传染病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1999年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发布医疗广告者,须规范填写医疗广告证明,统一广告内容的格式。9月,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指出,近期省内媒体大量刊登、播放含有性病内容的医疗广告,部分篡改医疗广告证明,随意夸大宣传,误导患者,要求各地严厉查处。
2000年7月,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活动。
2004年2月,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及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以便尽快查处。
2003年10月,省卫生监督所登记12种报纸、5家广播电台、7种杂志刊登和播出的医疗广告1300余条,不合格率98%。对严重违法的医疗广告,向工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005年2月,山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对42家媒体广告检查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医疗广告10起。8月,省工商局通报称,6月中旬省、市有关部门对54家新闻媒体广告监测,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医疗广告1585条次,占医疗广告总数的45.4%,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违规者。
七、采供血管理
1986—2005年,山东省医疗急救用血实现由个体卖血向计划无偿献血、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两次转变。
1986年1月,贯彻卫生部《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省卫生厅要求各地认真开展献血员献血前健康查体,防止受血者感染上其他疾病。
1990年12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输血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输血治理整顿,每市(地)只设一个血站或血液中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工作。
1992年12月,省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全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男性20~50周岁,女性20~4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自愿履行献血义务。
1993年8月,贯彻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要求各市(地)加快中心血站建设,成立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以市(地)为区域统一采血、供血,统一管理血源,推广无偿献血和成分输血。9月,山东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采供血机构评审、血液质量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文芳任主任委员,在省血液中心设办公室。
1994年2月,省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细则》。5月,省卫生厅印发《医院输血科(血库)暂行标准》《单采血浆站暂行标准》。
1995年3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血站、单采浆站和中心血库机构设置指导意见》。4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通知,要求各地取缔一切非法采供血(浆)站(点),整治血源队伍,打击“血头”“血霸”。7月,省卫生厅报告指出:全省17个市(地)中已有16个建立中心血站,90%的县以上医院建立血库,全省输血技术人员1200余人,1994年供应临床用血约80吨,提供原料血浆65吨。
1996年,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三统一”管理的紧急通知》,印发《山东省中心血库基本标准(暂行)》。全省实施计划献血制度,各市(地)制订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分期分批参加献血。4月,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召开全省血液管理工作会议,表彰无偿献血先进单位42个。
1998年5月,省卫生厅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契机,动员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率先无偿献血。当年,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头献血1115人次,街头日采血量1.34万毫升。卫生系统12万人参加“志愿无偿献血,组建爱心血库”活动,其中1.9万人无偿献血。青岛等8个市(地)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目标。
2000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1年4月,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联合授予青岛等10个城市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
2003年4月,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血液供应应急预案,确保防非典期间医疗用血。山东援助北京抗非典医疗用血49.44万毫升,占全国援助总量的49%。12月,省卫生厅《通报》指出:全省基本实现由计划献血向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的转变;6个中心血站国债建设项目有5个竣工,其中4个投入使用。
2004年5—12月,省卫生厅组织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所有采供血机构,检查血源登记卡1440份、献浆员身份证400份;检查2092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责令整改8家。
2005年,山东有采供血机构26个,其中血液中心1个,中心血站16个,基层血站2个,中心血库1个,单采血浆站6个,基本实现血液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八、康复医疗管理
1987年,省卫生厅确定招远县、掖县、长清县、荣成县为全省首批社区康复试点。委托青岛疗养院举办全省康复医学学习班,培训重点县(市、区)卫生局长、医院康复中心负责人、试点乡镇卫生院院长55人。
1988年1月,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山东分会成立,张植萍任理事长。3月,省卫生厅要求每个市(地)选取2~3处医疗机构开展康复试点。
1989年,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做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开展小儿麻痹症矫治、聋儿语训、白内障复明等工作。分四批公布小儿麻痹症矫治康复医疗点165个,白内障复明康复医疗点175个。
1990年4月,省卫生厅、省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确定济南市中心医院为全省视力残疾暨白内障复明康复医疗中心,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为全省小儿麻痹症矫治康复医疗中心。
1994年1月,省卫生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简称省残联)在邹平县召开全省社区康复工作现场会,各市(地)和社区康复试点县卫生局、残联有关负责人与会,22个社区试点县介绍经验。
1996年1月,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参与此项工程的三级医院筛选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登记造册,编制5年康复实施计划,开展康复治疗。
1997年2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创建防盲先进县工作,年内每个市(地)创建1~2个高水平的防盲先进县(市、区)。2000年5月,长清县等15个县(市)被授予全国防盲先进县(市)。
2001年,省残联、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白内障复明“十五”实施方案》,计划5年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6.65万例,其中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到60%。
2003年4月,省卫生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规定康复医疗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的职能之一。
2004年2月,省卫生厅调整省防盲指导组成员,副厅长刘玉芹任组长,成员5人。7月,省卫生厅举办“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班,省、市防盲指导组负责人、各市卫生局医政科长、综合医院眼科主任60余人受训。
2005年,全省以社区卫生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为载体,二、三级医院医疗康复专家为指导,以救助政策为保障的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基本形成。
第一节 医政管理
医政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医疗事故、医疗广告、医疗用血和康复医疗实施的管理活动。20世纪80年代,医政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1990年起,随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医政管理逐步转入法制化轨道。
一、医疗机构管理
1987年6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明确院长为法人代表。
1988年11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县及县以上医院病房加床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加床数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数的10%~15%。12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要求推行承包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1989年2—7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建设试行标准》《山东省医院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深化城市医院改革的意见》。
1990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
1991年4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建立保卫组织;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保卫科(处)。11月,省卫生厅印发《专家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县级以上医院开设专家门诊。
1991年12月,山东省启动医院分级管理工作。省卫生厅成立省医院分级管理委员会,修订医院评审标准。1992年3月,省卫生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市(地)制定区域医疗规划,开展分级管理试点。8月,省卫生厅先后在烟台、潍坊市召开省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会议,模拟评审寿光县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1993年12月起,全省分期分批开展医院评审认定工作,省卫生厅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市(地)卫生局负责评审二级医院。1991—1993年,全省累计评审认定三级甲等医院20所,三级一等医院25所,二级甲等医院105所。
1994年11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要求县级卫生部门制定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地)卫生部门制定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下中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设置规划。
1996年5月16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治理整顿医疗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医疗秩序,坚决取缔假医、庸医、无证行医。1999年1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和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取缔非法行医530余户。2002年,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全省性医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禁止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业雇用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以“健康咨询”“义诊”“坐堂行医”名义从事非法医疗活动。2004年1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简称省卫生监督所)暗访德州市德城区10家诊所,发现5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部分执业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遂移交当地卫生部门处理。3月,根据群众举报,省卫生监督所、济南市及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济南一家公司借举办初乳宝联谊会进行非法行医,依法取缔联谊会活动,暂扣现场产品及宣传工具,对主办单位罚款10万元。当年,全省查处非法行医案件6900件,依法取缔无证行医4840户。2005年8—12月,全省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卫生监督执法4号行动”,各市查处违法案件6731起,取缔黑诊所5800余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1家,没收非法所得1270万元,罚款770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8件。
2000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医院改革试点意见》,选择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等4所医院为省级改革试点单位。9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推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2001年5月,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立医院等19所医院为首批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5年,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全省7678家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仪器设备、业务概况、诊疗科目等方面的调查,基本摸清民营医疗机构现状,并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二、医护人员资质管理
1993年12月,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须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1994年,省卫生厅首次组织年度全省护士执业考试。
1996年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医疗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执业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1998年12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擅自使用的,按非法行医论处。
1999年1月,省卫生厅通知各地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人员,可直接登记注册;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尚可登记注册。9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办公室,负责制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方案。
2004年7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11月,印发《山东省城市医生在基层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一年。
2005年7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未经注册、申请变更职业范围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三、医疗技术管理
(一)医院感染管理
1985年12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类医院全面检查医疗用品消毒和控制交叉感染情况,完善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1990年,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评审标准(试行)》。1991年5月,省卫生厅制定印发《关于预防医院内感染的暂行规定》,要求二级以上医院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设感染管理科,其他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6月,省卫生厅从各市(地)卫生局抽调18人,检查验收省、市级医院消毒供应室61所,达标率82%。1992年,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医院感染检测控制网”,含山东省立医院等全省59所医院。1993年,省卫生厅将医院感染管理列为评审甲等医院的条件之一。1994年4月,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全省医院感染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文芳任组长。2001年,按照卫生部要求,山东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由医院管理、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结合山东实际,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国家医院感染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实施细则;对各地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分析省内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提出处理建议。严密的组织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了全省医院感染事故的发生。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1989年8月,省卫生厅批复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人类精子库及人工授精研究报告》,要求以科研为主,严禁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1999年,省卫生厅批复同意山东省立医院成立山东省生殖医学研究中心。2004年5月,省卫生监督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各有关医疗单位自查,未获许可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开展此项技术。8—9月,省卫生监督所检查济南、青岛等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情况,依法责令青岛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停止执业活动,罚款1万元;责令青岛生殖健康与不孕症门诊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期改正,各罚款3000元。2005年11月,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赴济南、青岛等12个市,对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论证、评审、复审,拟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上报卫生部审批。
(三)医用设备使用管理
1991年5月,省卫生厅制定印发《医用气体及容器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医院严格遵守,确保使用安全。1994年10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立即停止购进和使用舱内装有空调系统和其他电器的高压氧舱的紧急通知》。11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通知》指出:鉴于山东省烟台市中医院等发生高压氧舱起火造成人员死亡的教训,要求各地停止购进高压氧舱,检查事故隐患,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事故重演。1997年3月,贯彻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省卫生厅、省劳动厅要求医用氧舱使用单位认真自查,凡不符合技术要求者须制定整改方案,将仪器送至劳动部、卫生部指定单位修理改造。2003年3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院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有禁不止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医疗安全。
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1985年4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至1986年,多数医院成立家庭病床科(组),配备专职人员925人,兼职1838人,全省家庭病床发展至19.18万张。
1988年10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急救医疗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地)驻地3~5年内建成急救中心,独立或挂靠医院,设床位50张以上;省属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附院和市(地)级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建立急诊科。
1989年5月,省卫生厅印发《医德规范实施办法》,要求医务人员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坚持文明服务,举止端庄,态度和蔼,关心和体贴病人;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7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1991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医疗护理文书规范》,对住院患者的病历、护理文书内容、格式、书写质量分别作出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类医院严格执行。2003年9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要求各级医院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进一步提高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质量。
1993年11月,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将医疗质量管理纳入综合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1994年,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立即制止医院强行销售一次性生活用品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严格落实,避免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1995年11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1998年8月,省卫生厅制定《山东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医疗救援预案,组建医疗救援队伍(每10人一队),组织急救药械储备,实行灾害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制度,根据灾害现场实际组建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
1996年1月,省卫生厅组织编写的《诊疗护理常规与操作规程》出版发行,分医疗医技、护理两册,计383万字,要求各级医院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997年1月和6月,省卫生厅先后印发《关于以病人为中心深化医院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承诺活动的意见》。8月,省卫生厅印发《开展创建“文明服务示范医院”和评选“优质服务百佳医院”活动方案》,公布山东省立医院等10家医院为“文明服务示范医院”。
1998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医疗工作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24小时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开承诺优质服务措施和适量便民设施。
2001年9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积极救治因公致伤的公安民警,不得以未交押金、经费紧张为借口延误或终止治疗。11—12月,省卫生厅以明察、暗访方式,检查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质量,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2002年1月,省卫生厅确定实行医疗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费用。3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的意见》,并定期检查、总结、表彰。
2004年,省卫生厅在全省推广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实施单病种限价,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做法,该院限价病种128种,占常见病、多发病种的70%。限价病种总体费用平均降幅33%。当年,省卫生厅委托省病理质控中心抽调专家,检查二级以上医院病理科285个,其中基本符合标准的188个,达不到标准的97个,遂下发《检查情况通报》,要求有关医院限期整改。
2005年3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医药费用,要求省部属医院率先行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当年,省、市级医院普遍实施单病种限价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受到群众欢迎。
五、医疗事故管理
1980年,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试行)》,全省医疗事故管理制度开始建立。
1989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指出,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医务人员虽遵守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临床经验不足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而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省卫生厅公布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副厅长高传堂任主任委员,委员22人,由省内有权威的各科医学专家和法医组成。此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组织。9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对一、二级医疗事故和相当于一、二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的医疗事故事件,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1990年1月,省卫生厅通报22家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及处理分类情况,含医学院附属医院6家,市、县级医院16家。
1993年6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省、市、县三级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医疗单位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市、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年,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责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1995年9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实行省、市、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鉴定委员会、市级鉴定委员会、县级鉴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一、二、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当事人对下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
2002年8月,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撤销省医疗事故、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改由省医学会组织实施。至2005年3月,省医学会共受理医疗事件224例,构成医疗事故的109例。
六、医疗广告管理
1994年4月,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认真实施,山东启动医疗广告管理工作。
1996年3月,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一次核查,发现虚假、擅自变更内容等违规医疗广告,即配合工商部门予以处理。
1998年12月,省卫生厅批复济南市卫生局请示指出:除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性病防治机构、传染病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1999年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发布医疗广告者,须规范填写医疗广告证明,统一广告内容的格式。9月,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指出,近期省内媒体大量刊登、播放含有性病内容的医疗广告,部分篡改医疗广告证明,随意夸大宣传,误导患者,要求各地严厉查处。
2000年7月,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活动。
2004年2月,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及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以便尽快查处。
2003年10月,省卫生监督所登记12种报纸、5家广播电台、7种杂志刊登和播出的医疗广告1300余条,不合格率98%。对严重违法的医疗广告,向工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005年2月,山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对42家媒体广告检查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医疗广告10起。8月,省工商局通报称,6月中旬省、市有关部门对54家新闻媒体广告监测,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医疗广告1585条次,占医疗广告总数的45.4%,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违规者。
七、采供血管理
1986—2005年,山东省医疗急救用血实现由个体卖血向计划无偿献血、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两次转变。
1986年1月,贯彻卫生部《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省卫生厅要求各地认真开展献血员献血前健康查体,防止受血者感染上其他疾病。
1990年12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输血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输血治理整顿,每市(地)只设一个血站或血液中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工作。
1992年12月,省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全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男性20~50周岁,女性20~4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自愿履行献血义务。
1993年8月,贯彻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要求各市(地)加快中心血站建设,成立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以市(地)为区域统一采血、供血,统一管理血源,推广无偿献血和成分输血。9月,山东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采供血机构评审、血液质量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文芳任主任委员,在省血液中心设办公室。
1994年2月,省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细则》。5月,省卫生厅印发《医院输血科(血库)暂行标准》《单采血浆站暂行标准》。
1995年3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血站、单采浆站和中心血库机构设置指导意见》。4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通知,要求各地取缔一切非法采供血(浆)站(点),整治血源队伍,打击“血头”“血霸”。7月,省卫生厅报告指出:全省17个市(地)中已有16个建立中心血站,90%的县以上医院建立血库,全省输血技术人员1200余人,1994年供应临床用血约80吨,提供原料血浆65吨。
1996年,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三统一”管理的紧急通知》,印发《山东省中心血库基本标准(暂行)》。全省实施计划献血制度,各市(地)制订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分期分批参加献血。4月,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召开全省血液管理工作会议,表彰无偿献血先进单位42个。
1998年5月,省卫生厅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契机,动员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率先无偿献血。当年,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头献血1115人次,街头日采血量1.34万毫升。卫生系统12万人参加“志愿无偿献血,组建爱心血库”活动,其中1.9万人无偿献血。青岛等8个市(地)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目标。
2000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1年4月,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联合授予青岛等10个城市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
2003年4月,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血液供应应急预案,确保防非典期间医疗用血。山东援助北京抗非典医疗用血49.44万毫升,占全国援助总量的49%。12月,省卫生厅《通报》指出:全省基本实现由计划献血向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的转变;6个中心血站国债建设项目有5个竣工,其中4个投入使用。
2004年5—12月,省卫生厅组织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所有采供血机构,检查血源登记卡1440份、献浆员身份证400份;检查2092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责令整改8家。
2005年,山东有采供血机构26个,其中血液中心1个,中心血站16个,基层血站2个,中心血库1个,单采血浆站6个,基本实现血液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八、康复医疗管理
1987年,省卫生厅确定招远县、掖县、长清县、荣成县为全省首批社区康复试点。委托青岛疗养院举办全省康复医学学习班,培训重点县(市、区)卫生局长、医院康复中心负责人、试点乡镇卫生院院长55人。
1988年1月,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山东分会成立,张植萍任理事长。3月,省卫生厅要求每个市(地)选取2~3处医疗机构开展康复试点。
1989年,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做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开展小儿麻痹症矫治、聋儿语训、白内障复明等工作。分四批公布小儿麻痹症矫治康复医疗点165个,白内障复明康复医疗点175个。
1990年4月,省卫生厅、省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确定济南市中心医院为全省视力残疾暨白内障复明康复医疗中心,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为全省小儿麻痹症矫治康复医疗中心。
1994年1月,省卫生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简称省残联)在邹平县召开全省社区康复工作现场会,各市(地)和社区康复试点县卫生局、残联有关负责人与会,22个社区试点县介绍经验。
1996年1月,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参与此项工程的三级医院筛选具有康复可能的残疾孤儿,登记造册,编制5年康复实施计划,开展康复治疗。
1997年2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创建防盲先进县工作,年内每个市(地)创建1~2个高水平的防盲先进县(市、区)。2000年5月,长清县等15个县(市)被授予全国防盲先进县(市)。
2001年,省残联、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白内障复明“十五”实施方案》,计划5年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6.65万例,其中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到60%。
2003年4月,省卫生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规定康复医疗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的职能之一。
2004年2月,省卫生厅调整省防盲指导组成员,副厅长刘玉芹任组长,成员5人。7月,省卫生厅举办“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班,省、市防盲指导组负责人、各市卫生局医政科长、综合医院眼科主任60余人受训。
2005年,全省以社区卫生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为载体,二、三级医院医疗康复专家为指导,以救助政策为保障的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