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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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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山东省先后成立由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3个议事协调机构,并在省卫生厅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3个议事协调机构为推动全省爱国卫生运动、地方病防治和干部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山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职能是贯彻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病治病活动。
1986年11月,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调整领导成员,副省长马长贵任主任,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固辉、省卫生厅厅长张植萍等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2001年1月,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调整组成人员,副省长邵桂芳任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允、省卫生厅厅长王天瑞等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3月,省爱卫会印发《山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各成员部门把承担的爱国卫生任务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计划,统筹安排实施。
199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二、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977年,中共山东省委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成立,省委常委王众音任组长,省卫生、供销、计划、农业等17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
1989年,中共山东省委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更名为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990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对卫生、供销、盐业、水利、地矿、财政、计划、农业、科技、税务、工商、铁路、交通、环保部门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卫生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地方病流行病学调查,制定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做好监督、监测和防治效果考核;做好地方病病人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负责地方病疫情报告、统计和防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建立健全各级防治专业机构,不断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地方病防治宣传和科研工作,加强技术指导。8月,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撤销,职责和任务移交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
1996年3月,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1998年9月,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副省长邵桂芳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刘长允、省卫生厅厅长王天瑞、省财政厅副厅长阮凤英、省计委副主任薛克任副组长。
2003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公布以副省长王军民为组长,省卫生厅厅长王天瑞等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三、山东省保健委员会
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初,由一名省委副书记兼主任,统筹协调高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老红军保健工作,因“文化大革命”爆发,1966年7月起停止工作。
1992年1月,省委决定恢复山东省保健委员会,省委副书记马仲才兼主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谭福德和副省长宋法棠兼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干部保健工作的领导与宏观指导;决定有关干部保健的重大问题,并制定政策和措施;确定保健对象范围和优先照顾范围;审定医疗保健病床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来山东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医疗保健的领导工作。2月,山东省保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确定保健委员会职能及其办公室职责,研究确认保健对象范围和优先照顾范围,明确全省干部保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993年2月,省保健委员会调整部分成员,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文全任副主任。1994年7月,省委副书记李文全任主任。1996年9月,省委副书记陈建国任主任。2002年5月,省委副书记姜大明任主任。2004年6月,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杨传升任主任。
2000年11月,山东省干部保健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为保健委员会参谋机构,承担干部保健咨询及会诊任务,向保健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全省各级保健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对保健对象进行健康教育。
至2005年,省保健委员会共召开全体成员会议6次,适时调整保健对象范围和优先照顾范围,制定一系列保健政策和措施,促进了全省干部保健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