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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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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包括对食品、环境、学校、饮用水、化妆品等方面的卫生质量监督和卫生质量检测。1986—1999年,主要由省、市、县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并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00年起,贯彻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各级陆续撤销卫生防疫站,成立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许可受理审办、卫生监督稽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任务,实行公共卫生综合执法,实现了执法主体由事业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的转变。按照执法监督与检测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卫生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通过划分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形成了完整的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2003—2005年,全省集中开展监督执法队伍强化培训和检测检验技术队伍建设,为监督和检测检验机构装备先进的仪器设备,进一步提高了公共卫生监督能力。
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实施,开启了依法管理公共卫生进程。1990年后,随着《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依法监督范围逐步扩展到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饮水卫生、化妆品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采血供血、医疗市场等领域,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到法制管理的转变。实行经常性监督与“拉网式”检查整顿相结合,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多次开展全省性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医疗市场、学校卫生集中检查整顿,开展了地沟油、食品添加剂、毒鼠强、毒牛奶、假医庸医等专项治理活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2005年,全省公共卫生单位监督覆盖率96%,违法立案查处率100%,显著改善了城乡公共卫生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