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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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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增加社区卫生投入,改善服务设施,力争用3—5年时间,使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有较大发展。
2000年3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战略重点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对基本预防保健服务给予补偿,对公立社区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予以资金扶持;城建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建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利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支持社区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医疗技术劳务价值;民政部门要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的条件,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2003年4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提出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成民营或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设施。有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母婴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当地综合医院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公立医院在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时,应将弥补基本医疗支出后结余资金的15%以上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