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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体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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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开始,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征兵和大中专院校招生体检组织工作。1986—2005年,省卫生厅贯彻中央军委、教育部、卫生部有关指示精神,建立和不断完善体检制度,培训体检队伍,调整体检项目,严格体检质量,提高了兵员、生源的健康合格率。
一、征兵体检
1955年,贯彻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卫生厅医政处设体检科,负责全省征兵体检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体检科被取消,由医政处安排1人管理体检工作。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卫生部门组织2500余名医务人员常年参与征兵查体,全省每年征兵体检50万人左右。
1983年,省编委批复同意省卫生厅设省体检办公室,事业编制10人,负责征兵、大中专招生体检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1986年,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部门组织有力的体检队伍,健全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奖惩。全省退兵率降至1‰以下。
1987年,征兵体检中增加甲、乙型肝炎检查项目,两项淘汰率约占体检人数的10%~11%。当年,招收飞行员体检改由空军医院承担。
1991年,征兵体检放宽高中以上学历人员视力标准,增加性传播疾病检查项目。
1995年,改革退兵方式,对征兵体检不合格者实行复检,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专家终检,做出裁定。
2001年,青岛市崂山区、泰安市岱岳区、高密市、平原县被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列为应征青年体格状况调查点。
2003年,征兵体检增加艾滋病、吸食毒品、心理检测项目,提高男女青年身高标准,降低高学历应征青年视力标准。
2005年,全省征兵体检总结报告称:自1955年实行兵役制度至2005年,各级卫生部门累计为应征青年查体1170万人,征集合格兵员390万余人。
二、招生体检
1980年,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市(地)、县(市、区)成立由卫生、教育、招生办公室参加的招生体检领导小组,严格体检标准,防止患有严重心脏病、血液病、恶性肿瘤、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入学后无法完成学业。
1987年,按照国家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卫生部门参与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的要求,省体检办公室从省级医院抽调专家组成体检组,成立体检站。省招生办公室提供军检线上考生名单,按1∶2.5比例统一复检,依照军队院校体检标准作出结论。
1990—1995年,随性病、艾滋病、毒品、心理检测等新检查项目的增加,省体检办公室组织编写讲义50余万字,制作电视教学片,用于体检医务人员培训和查体中参照。
1999年,贯彻新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体检中对部分疾病和生理缺陷可做不予录取结论。指导有残疾的考生选择适合自己条件的专业,享受高等教育权利。
2003年,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指示,招生体检中放宽部分疾病、生理缺陷者录取标准。除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性疾病、心脏病等无法完成学业和不能自理的考生外,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
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培训各级体检医生、检验人员52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