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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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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是农村合作化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医疗制度,由生产大队和社员共同筹集医疗资金,实行集体互助。
1990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合作医疗之路,逐步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当年,全省有1739个村实行合作医疗。
1991年1月,省卫生厅在招远县召开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座谈会,推广该县坚持村办“合医合药型”合作医疗成功经验。招远县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比例为村集体占60%,个人负担38%,其余由乡镇政府支付。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医药费由全报销改为分级按比例报销。年底,全县参加合作医疗(简称参合)的农民51万人,参合率96.9%,成为全国合作医疗典范。当年,莱芜市要求以乡镇、村提留和农民集资相结合筹资,80%用于支付病人住院费用,20%用于解决乡医报酬。补偿比例为100元以下报销20%,101元~300元报销30%,301元~500元报销40%,501元~1000元报销50%,1001元~2000元报销60%,2000元以上由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丘县实行“村办乡管”或“乡镇办”合作医疗,模式新颖,效果较好。
1993年,全省有24152个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占总数的27.02%,覆盖人口2122.9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88%。其中,514个乡镇为乡镇办,覆盖行政村15607个;8545个行政村为村办。
1995年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当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增至45%,其中菏泽市50%,潍坊市77.6%,泰安市和莱芜市达到80%以上。
1996年11月14日,省卫生厅在安丘市召开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会议认为,20世纪90年代前期各地探索出许多经验:在合作医疗形式上,改“单一模式”为“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村办村管、乡办乡管、乡村联办);在费用筹集上,改“集体统纳”为个人负担一部分,量力而行,多渠道筹措;在补偿办法上,改“全包全免”为量入为出,按比例补偿;在管理上,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针对干部群众认识不统一、资金筹集困难、政策不配套、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会议提出坚持“政府组织,个人筹资为主,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受益适度;因地制宜,多种形式;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加快合作医疗普及步伐。11月,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含组织管理、举办形式、经费筹集与管理、补偿、奖惩等内容。1997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55%,但筹资水平普遍较低,大病报销比例有限。
1998—2002年,因乡镇财政和村集体引导资金较少或无引导资金,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合作医疗运转困难。
2003年2月,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至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其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确定分三个阶段实现目标:2003年3—12月为试点阶段,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为扩大试点阶段,2006年1月至2010年为全面推行阶段。一般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以个人和财政每年各负担不低于10元的筹资标准。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求各地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筹资和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管理。确定临邑、五莲、曲阜、青州、广饶、招远、崂山7个县(市、区)为首批省级试点县。4月23日,第一个省级试点县——临邑县新农合试点启动,揭开山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篇章。
7月16—18日,省卫生厅召开4个首批试点县和所在市分管领导、卫生局局长调度会,副省长王军民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建立和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落实,圆满完成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的任务。8月21日,省卫生厅在宁阳县召开省级合作医疗试点县负责人座谈会。当月,有14个市选择29个县(市、区)进行市级新农合试点。10月1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作出《关于临邑、广饶、青州3县(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3县(市)新农合试点方案,要求县(市)政府补充后实施。10月24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调度督查制度的通知》,确定对首批7个省级试点县的工作实行调度、督查制度。
12月14日,省卫生厅在广饶县召开全省新农合试点工作会议,传达省委书记张高丽、省长韩寓群关于建立新农合批示和全国新农合试点会议精神。张高丽批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好事抓实、抓细、抓好,务必抓出成效,让群众得到实惠。”韩寓群批示:“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大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力度,充分尊重农民个人意愿,边试点、边规范、边完善;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筹好、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确保用到农民身上。”27日,省卫生厅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基线调查参考提纲》,指导各地开展基线调查,制定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
2004年1月16日,省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建立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确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组长,省卫生厅厅长任常务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计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计生委、省药监局、省审计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领导指示,可临时召开。在省卫生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职能是负责全省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落实,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2月18日,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计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计生委、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试点任务、工作原则、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试点县基线调查、筹资标准、资金收缴方式、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补助标准、报销方式、基金监管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3月10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公布2004年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确定平阴县、淄博市临淄区、滕州市、利津县、垦利县、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市河口区、龙口市、寿光市、兖州市、宁阳县、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钢城区、沂水县、宁津县、邹平县、临清市、东明县为第二批省级试点县(市、区),其中垦利县、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市河口区暂不给予经费补助,其他16个县(市、区)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3月11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成立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的通知》,专家技术指导组承担全省新农合试点指导任务,包括协助制定政策,指导试点方案,跟踪评估省级试点县(市、区)工作,培训市、县两级业务骨干。3月13—15日,省卫生厅在广饶县举办全省新农合培训班,学习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扩大试点任务。
7月1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强化“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把新农合试点与“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结合起来,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丰富多彩、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力争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10月31日,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充分考虑保障适度原则,分县、乡两个类别管理,给县级20%调整余地。规定县级用药169种,允许乡镇单独用药3种,县、乡两级用药273种。
11月27日,省政府公布2005年度省级扩大试点县(市、区)名单,含章丘市、桓台县、枣庄市薛城区、蓬莱市、日照市岚山区、昌乐县、诸城市、邹城市、嘉祥县、东平县、泰安市泰山区、文登市、威海市环翠区、莒县、苍山县、齐河县、东阿县、滨州市滨城区共18个县(市、区)。12月16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增补莒南县为省级新农合试点县。
12月2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关于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首批7个省级试点县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试点工作要求,初步建立了新农合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7个县第一年度周期参加新农合的农民239.79万人,参合率82.07%。筹资总额5971.29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2533.73万元,各级财政补助3329.87万元,其他渠道筹集107.69万元。为113.44万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4127.27万元,受益率47.31%。7个县均达合格标准。
当年,第一、第二批26个省级试点县参合农民866.62万人,参合率70.5%,共筹资1.62亿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68.32万元。有15个市开展市级试点,共43个县(市、区)的190个乡镇,参合农民504万人,筹资总额1.24亿元。省、市两级试点参合农民共1370.6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9.7%,筹集资金3.84亿元。
2005年6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督查第二批省级19个试点县新农合进展情况。督查表明,各县(市、区)均于6月底前完成农民个人筹资,参合农民828.18万人,参合率82.87%。其中7个县(市、区)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927.7万元,共筹资金1.09亿元。各县(市、区)均于7月1日前启动补偿工作,已有9个县开始为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7月25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省财政资助省级试点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标准、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监督检查作出严格规定。8月23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农合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成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
9月28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就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政策、与新农合衔接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推进药品集中采购,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就医负担。10月,省卫生厅派出检查组,对2004年(第二批)省级新农合试点县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含政府重视、组织机构、地方财政补助、基金管理与运行、社会监督机制等。
11月18日,省卫生厅印发《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方案调整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调整完善方案,搞好基线调查,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因地制宜确定补偿模式,科学设定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调整基金运行周期,保障基金安全运行。重点解决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不高,家庭账户设置及利用不合理,基金沉淀过多,转诊、报销手续烦琐等问题。
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农合管理机构及主管人员违反新农合制度的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自2006年1月起执行。这是全国首个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进行处分的规范性文件。12月22—23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农合试点工作会议,贯彻全国会议精神,部署新农合普及和卫生工作重点任务。
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启动省级新农合试点县46个,参合农民1845.7万人,参合率84.57%。2003—2005年累计筹资7.19亿元,1234.36万人次获医药费补偿3.85亿元,213.62万人次享受免费体检。有15个市在49个县的396个乡镇开展市级试点,参合农民1017.59万人。省、市两级试点覆盖农村人口2863.2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