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5年,山东省贯彻中央关于重视和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指示,不断改善保健条件,适时调整保健对象范围,规范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和增进高级干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优秀企业家的健康。
一、保健条件建设
1985年,省卫生厅申请省政府拨款380万元,在山东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干部保健病房,设床位100张;分别为省立医院、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千佛山医院保健科安装专线和保密电话,共配备保健干部医疗抢救用车4辆。
1986年,省财政厅拨款50万元,为省立医院、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千佛山医院、青医附院保健科购入动态心电图各一套,专用于干部保健。
1987年,省编委批准,省千佛山医院组建老年医学中心,负责全省老年疑难病会诊。
1995年,省卫生厅批准省立医院、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为全省涉外、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疗养康复单位。
1996年8月,省保健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要求省、市(地)、县(市、区)建立有党政领导挂帅,组织、人事、卫生等部门参加的保健领导机构。
1999年3月,省千佛山医院保健病房装修竣工,床位由96张增至105张。2000年,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保健楼启用,设床位100张。
2001年5月,省立医院新保健楼启用,面积1.9万平方米,设保健门诊、查体中心,床位150张。8月,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威海市举办首期保健培训班,邀请10名省内外专家授课。当年,全省保健基地增至61个,保健床位2208张,保健医护人员1652人。
2003年,省财政投资200万元,在省千佛山医院建立口腔保健门诊。投资200万元,为3所保健定点医院购入急救巡诊车及车载心电监护除颤仪等设备。
2005年11月,省政府成立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省财政安排2亿元对泰山疗养院、青岛疗养院进行整体规划建设。
二、干部保健管理
1987年11月,省委组织部提出保健对象范围: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理顺前行政14级在职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理顺前行政15级的干部。当年,省直单位享受保健的干部4000余人。
1988年2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做好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规定》。6月,决定将现职厅局级干部纳入医疗保健范围。1989年,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发文确定,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享受保健医疗待遇和每年25天的疗养。
1992年2月,省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范围:省级以上领导及享受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者,老红军,省级民主党派组织副主委,1942年底前参加工作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15级以上离休干部,教授或高教六级以上的副教授,获全国和省级拔尖人才、劳动模范者,在职厅局级和军队转业师职满50周岁以上的干部。3月,省卫生厅、省乡镇企业局发文确定,凡被授予“全国乡镇企业家”“山东省优秀农民企业家”称号者,可享受县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10月,省人事局、省卫生厅确定,凡经劳动部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可享受保健医疗待遇。
1993年7月,省保健委员会公布保健对象范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理顺前行政16级;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理顺前行政15级的正处级干部;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授、正副厅(局)级干部和军队转业师职干部。全国和省级拔尖人才,按拔尖人才管理年限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1995年,全省有老干部44万人,省直单位享受医疗保健的对象7000余人。1996年,省卫生厅、省教委确定,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1998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等部门发文调整省直部分厅局级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待遇:75岁以上正厅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66年前担任过副厅级以上职务的离休干部,老红军,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在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或住院用药处方量、处方值不作限量、限额规定。
2000年11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理顺前行政17级、18级的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行政干部全部纳入保健范围。2001年,省卫生厅确定每年为在鲁院士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
2002年8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理顺前行政16级的离休干部、省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省委协助管理的中央驻鲁单位干部纳入保健范围;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保健服务和医疗费由省保健办公室统一管理。
2003年6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全部纳入保健范围。8月,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定额,从每人每年9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0元。当年,省保健委员会改革健康疗养费用支付方式,将完全由财政拨款改为以财政拨款为主、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
2004年12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离休干部全部纳入保健范围,将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纳入保健范围,劳动模范不再享受保健待遇。
2005年,省保健办公室组织47名省领导、400名省直普通保健对象参加疗养。
三、公费医疗管理
1985年8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换发新公费医疗证,8月16日启用。
1987年6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地)卫生局不得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使用。9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通知各地,严格公费医疗管理,杜绝冒名顶替、公费医疗吃“大锅饭”现象。
1989年1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医疗单位在记账时认真核对公费医疗证,杜绝冒名顶替现象。3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确定1989年3月起换发新的省直公费医疗证。6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费报销问题作出规定:住院期间医疗费原则上按6.5∶3∶0.5比例负担,即国家负担65%、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5%。
1997年4月和1999年3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先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加强和规范公费医疗管理,解决超支、浪费问题。
1999年4月,省卫生厅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节 保健管理
1986—2005年,山东省贯彻中央关于重视和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指示,不断改善保健条件,适时调整保健对象范围,规范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和增进高级干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优秀企业家的健康。
一、保健条件建设
1985年,省卫生厅申请省政府拨款380万元,在山东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干部保健病房,设床位100张;分别为省立医院、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千佛山医院保健科安装专线和保密电话,共配备保健干部医疗抢救用车4辆。
1986年,省财政厅拨款50万元,为省立医院、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千佛山医院、青医附院保健科购入动态心电图各一套,专用于干部保健。
1987年,省编委批准,省千佛山医院组建老年医学中心,负责全省老年疑难病会诊。
1995年,省卫生厅批准省立医院、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为全省涉外、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疗养康复单位。
1996年8月,省保健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要求省、市(地)、县(市、区)建立有党政领导挂帅,组织、人事、卫生等部门参加的保健领导机构。
1999年3月,省千佛山医院保健病房装修竣工,床位由96张增至105张。2000年,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保健楼启用,设床位100张。
2001年5月,省立医院新保健楼启用,面积1.9万平方米,设保健门诊、查体中心,床位150张。8月,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威海市举办首期保健培训班,邀请10名省内外专家授课。当年,全省保健基地增至61个,保健床位2208张,保健医护人员1652人。
2003年,省财政投资200万元,在省千佛山医院建立口腔保健门诊。投资200万元,为3所保健定点医院购入急救巡诊车及车载心电监护除颤仪等设备。
2005年11月,省政府成立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省财政安排2亿元对泰山疗养院、青岛疗养院进行整体规划建设。
二、干部保健管理
1987年11月,省委组织部提出保健对象范围: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理顺前行政14级在职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理顺前行政15级的干部。当年,省直单位享受保健的干部4000余人。
1988年2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做好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规定》。6月,决定将现职厅局级干部纳入医疗保健范围。1989年,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发文确定,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享受保健医疗待遇和每年25天的疗养。
1992年2月,省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范围:省级以上领导及享受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者,老红军,省级民主党派组织副主委,1942年底前参加工作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15级以上离休干部,教授或高教六级以上的副教授,获全国和省级拔尖人才、劳动模范者,在职厅局级和军队转业师职满50周岁以上的干部。3月,省卫生厅、省乡镇企业局发文确定,凡被授予“全国乡镇企业家”“山东省优秀农民企业家”称号者,可享受县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10月,省人事局、省卫生厅确定,凡经劳动部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可享受保健医疗待遇。
1993年7月,省保健委员会公布保健对象范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理顺前行政16级;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理顺前行政15级的正处级干部;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授、正副厅(局)级干部和军队转业师职干部。全国和省级拔尖人才,按拔尖人才管理年限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1995年,全省有老干部44万人,省直单位享受医疗保健的对象7000余人。1996年,省卫生厅、省教委确定,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1998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等部门发文调整省直部分厅局级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待遇:75岁以上正厅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66年前担任过副厅级以上职务的离休干部,老红军,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在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或住院用药处方量、处方值不作限量、限额规定。
2000年11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理顺前行政17级、18级的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行政干部全部纳入保健范围。2001年,省卫生厅确定每年为在鲁院士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
2002年8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理顺前行政16级的离休干部、省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省委协助管理的中央驻鲁单位干部纳入保健范围;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保健服务和医疗费由省保健办公室统一管理。
2003年6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全部纳入保健范围。8月,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定额,从每人每年9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0元。当年,省保健委员会改革健康疗养费用支付方式,将完全由财政拨款改为以财政拨款为主、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
2004年12月,省保健委员会决定,将离休干部全部纳入保健范围,将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纳入保健范围,劳动模范不再享受保健待遇。
2005年,省保健办公室组织47名省领导、400名省直普通保健对象参加疗养。
三、公费医疗管理
1985年8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换发新公费医疗证,8月16日启用。
1987年6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地)卫生局不得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使用。9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通知各地,严格公费医疗管理,杜绝冒名顶替、公费医疗吃“大锅饭”现象。
1989年1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医疗单位在记账时认真核对公费医疗证,杜绝冒名顶替现象。3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确定1989年3月起换发新的省直公费医疗证。6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费报销问题作出规定:住院期间医疗费原则上按6.5∶3∶0.5比例负担,即国家负担65%、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5%。
1997年4月和1999年3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先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加强和规范公费医疗管理,解决超支、浪费问题。
1999年4月,省卫生厅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