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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学科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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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管理
1983年,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科技兴医战略的部署,山东省卫生部门启动医学科技管理工作,制订阶段性科研计划,组织科研成果鉴定,规范科研经费补助办法。1991年后,贯彻全国医学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管理内容逐步扩展至科研基地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科技人才选拔培养等。
1986年6月,省卫生厅在济南召开全省卫生科技工作会议,通过《山东省卫生科技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加强科研机构建设,鼓励支持专业人员结合临床、教学、防病实践开展科研活动。
1987年10月,卫生部、财政部划拨山东省卫生厅年度科技三项经费14.5万元,其中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简称省医科院)、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各7万元,青岛医学院0.5万元。
1989年7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对当年中医药科技计划部分项目实行招标,并签订科研合同。招标项目包括中医药理论及古籍整理研究等8个方面。
1990年6月,省卫生厅发布《山东省1990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立项192项,其中省科委47项、省卫生厅143项、卫生部2项。7月,省卫生厅下拨山东医科大学等21个单位年度首批科技三项补助经费85.8万元,其中来自省科委54.8万元、省卫生厅31万元。10月,省卫生厅下拨山东医科大学等26个单位第二批科技经费62.5万元。
1991年2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决定设立省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3月,省卫生厅公布1988—1989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国家教委科技进步甲类二等奖1项,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省卫生厅科技进步一等奖5项。6月25日,省卫生厅在济南召开全省医学科技工作会议,通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八五”规划纲要》《山东省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7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当年起设立山东省卫生厅青年科学研究基金。
1992年5月,省卫生厅公布《山东省“八五”中医药科技攻关及1992年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立项111项,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6项、省科委13项、省中医局92项。10月4日,省卫生厅下达《山东省1992年卫生科技成果推广计划》292项。
1994年6月,省卫生厅决定当年7月1日起,对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统一管理,明确鉴定范围、鉴定程序、申报材料、鉴定费用等。
1995年,省卫生厅对1994年在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给予经费补助,省立医院等15个单位各获补助4.8万元。
1997年4月,省编委办公室、省科委同意在省医科院建立山东省医药卫生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同月,省卫生厅公布1996年度省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109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27项、三等奖77项。8月,省卫生厅公布全省医药卫生“九五”攻关课题29项;公布医药卫生重点学科30个,其中A级16个、B级14个;特色专科21个,其中A级12个、B级9个。
1998年2月,省卫生厅公布年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其中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7项、省科技发展计划第三批9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2项。12月,省卫生厅决定增设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著作奖,与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具同等效力。当年,评出医药卫生科技著作奖13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7项。
1999年7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做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申报、注册登记和采供管理。9月,省卫生厅确定科研计划申报立项改为两年一次。当年,全省共组织鉴定卫生科技成果124项。
2000年2月,省卫生厅通知指出,通过组织省内外15位专家对29项“九五”攻关课题进行阶段性检查,决定对“转基因工程蓝藻及其他生物防治蚊虫的研究”等7项课题分别追加研究补助经费1万元~2万元,同意“角膜缘干细胞培养、移植重建角膜表面临床研究”等14项课题按原计划进行,未按计划启动的“社会技能训练、家庭干预与精神分裂症康复的前瞻性干预研究”项目予以撤销。当年,公布全省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卫生项目105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24项、三等奖78项。
2001年10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实施意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细则》。11月,省卫生厅确定省立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省卫生防疫站医学分子病毒学等5个专业科室为山东省首批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
2003年11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2004年1月,省科技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和SARS科研管理的通知》,要求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管理。3月,省卫生厅公布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五年百项推广计划第一批项目20项,其中省内成果18项。
同年6月,省卫生厅公布首批山东省医药卫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名单,含杰出学科带头人10名、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21名。要求各有关单位从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2005年8月,省卫生厅公布第二批山东省医药卫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入选人员名单,韩金祥等8人为杰出学科带头人,王凤山等20人为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
二、教育管理
山东卫生部门管理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制订毕业后医学教育、在职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省教育部门管理医学院校专业设置和学制,建设教学实习基地,参与中等卫生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
1987年,省卫生厅鉴于山东高等医学院校较多而规模较小的现状,决定暂不新建医学专科学校。除在临沂、菏泽两所医学专科学校增加招生外,在昌潍、滨州、泰山、济宁4所医学院开办大专班,加快卫生人才培养。
1988年2月,省教育厅同意在省内高等医学院校进行大专专业证书教育试点,明确专业证书是在职人员经过学习、考核达到大专学历层次的一种证明。
1989年4月,省卫生厅印发《临床教学实习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至6月,山东医科大学等5所医学高校共开办专业证书教学班21个,招生3974人。设护理、药学、放射技术、放射诊断、医学检验等专业11个。同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医学院校对农村实行定向招生的意见》,提出定向招生以临床医学、中医学、医疗、医士、中医士专业为主;中等卫校定向生优先录取乡村医生,毕业后一律按合同分配到县及县以下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工作。
1991年5月,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专学校教育评估的部署,省卫生厅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指导中等卫生学校开展自评、整改工作。
1994年2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教育对象为卫生事业单位卫生技术岗位上受聘担任初、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求受教育者每年获学分不低于25分,学分作为晋升高一级卫生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1995年11月,省卫生厅决定,普通中等卫校的社会医学、妇幼卫生专业停止招生;卫生职工中专学校、卫生职业中专学校及其他学校上述两个专业亦停止招生;在普通中等卫校、卫生职工中专学校开设乡村医学专业职业中专班,招收农村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国家承认中专学历。
1996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医学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审批程序,避免盲目招生,严格备案审核。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当年起所有中等卫生学校、卫生职工中专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外举办职业(职工)中专班,各高等医学院校一律不再举办中专层次的卫生职业(职工)班,各学校在校外举办的护理专业职业(职工)中专班毕业生,不再具备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资格。当年,省卫生厅委托部分高等医学院校举办乡镇卫生院较高水平卫生技术人才班。
1997年3月,山东省将中等卫校护理专业全部改为四年制。4月,省卫生厅、省教委成立山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组和专家组,对首批25所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和实践教学医院进行临床教学认可性评审,其中20所医院评审合格。11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建立省、市(地)、培训基地医院三级管理体系。首批培训专业包括内、外科等10个临床学科。当年,济宁医学院、滨州医学院开办全科医学专业,招生100人。
1998年1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开展全省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毕业统考。考试合格者,颁发省卫生厅印制的《山东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省卫生厅同意济宁医学院、滨州医学院建立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于1998年、1999年举办全科医学转岗培训班,学员502人。6月,省卫生厅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教育评估,全省136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教育规范化管理、乡村医生数、系统化正规化教育、逐项培训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者有22个县,占16.2%。
1999年1月,省卫生厅、省教委联合下发通知,当年起全省停办中专层次所有医士类专业,保留普通中等卫校开办的乡村医生专业。8月,两部门制定《山东省中等医学教育部分专业设置标准(试行)》,对16个专业设置的基本依据、教学组织、师资配备、专业设施、毕业实习分别作出规定。10月,省卫生厅组织年度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考核,为省内首次。
2000年,省卫生厅制定《山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提出10年目标任务,决定在济南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委托山东医科大学开设全科医学研究生课程班。为满足医疗卫生单位对高层次护理人才的需求,省卫生厅与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当年起,以潍坊医学院为主考院校,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护理学专业。当年,全省93.3%的农业县(市、区)达到卫生部规定的乡村医生教育合格线标准,9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水平。
2001年6月,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印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规划》,提出至2005年全省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95%、教育对象学分达标率达到85%的目标。11月,省卫生厅与山东大学商定,在该校成立山东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承担全省全科医学教育师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骨干培训任务,指导全省全科医学培训和教学评估。12月,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挂靠山东省立医院。
2002年4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全科医学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在各市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挂靠驻地高、中等医学院校。6月,省卫生厅批准14个单位为省级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总数增至17处。8月,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等级考核管理规定》。
2003年7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决定,当年起不再增设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卫生学校以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为主,不得举办医学类(中医类除外)专业。7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提出高中等医学教育改革发展意见,主要是:(1)各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报教育部、卫生部审批;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2)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的卫生人员。(3)全省建立医药卫生类职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和专业登记公告制度。10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管理的意见》,提出至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护理人员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004年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决定当年起,选拔一批高校医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以社会人身份到各大医院,作为住院医师接受4~5年规范化培训,首批选择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等4家医院为试点。
2005年7月,省卫生厅调整公布山东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与专业,共41所学校、108个专业。12月,省卫生厅组织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认定潍坊89医院等9所医院为相关医学院校非隶属附属医院。当年,全省累计认可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践医院135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