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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疾病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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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对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地方病、专病等的控制管理。
一、传染性疾病控制管理
198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1985年全省疫区已扩至112个县(市、区),发病、死亡人数居全国首位,要求各级政府抓好防治工作,降低发病率、病死率。10月,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依照《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落实“免、管、灭”综合性措施,捕杀违章犬只,定期对警犬和生产科研用犬注射疫苗。
1987年9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疫苗冷链系统管理,提高免疫接种质量,确保1989年底实现以县为单位计划免疫覆盖率85%的目标。
1990年夏,山东107个县(市、区)遭受洪涝灾害,省卫生厅印发《救灾防病预案》,成立由副省长宋法棠任组长的山东省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省和各地派出医疗防疫队赴灾区救灾防病。12月,省卫生厅、省畜牧局印发《山东省1991年布氏菌病防治工作意见》,确定在16个市(地)开展布氏菌病防治效果考核、监测。
1991年7月13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不少地方鼠密度高达10%以上,且带毒率高。要求各地开展群众性突击灭鼠活动。
1992年,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计划》《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
1993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通知》,至1998年,经济欠发达县和经济较发达县以县为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总发病率分别下降15%和10%。
1995年6月,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病毒性脑炎流行地区的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落实责任,做好防治工作。省派遣工作组、专家组11批分赴疫区,协助当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救治工作,疫情得到控制。省卫生厅通报,5—7月全省发生病毒性脑炎1711例,死亡74例,疫情波及枣庄、济宁、聊城、泰安4个市(地)27个县(市、区)。
1996年8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开展以“管水、管粪、管饮食、消灭苍蝇”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消除流行因素。一旦发生疫情,要积极救治病人,做好疫点、疫区处理,确保疫情不扩散。8月16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7—8月,有59个县(市、区)445个乡镇遭受严重洪涝灾害,要求灾区各级卫生部门把救灾防病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同年,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重大疾病控制工作“九五”规划纲要》,将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艾滋病、结核病、性病列为重点,提出控制目标和措施。
1998年5月,省卫生厅、省教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类学校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5月28日,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指出:5月14—26日,泰安等3市(地)发生霍乱疫情,要求有关市(地)卫生部门全力做好防治工作。9月9日,省卫生厅通报全省有13个市(地)32个县(市、区)发生霍乱病例257例,带菌者39例,死亡2例,要求各地加大防治力度,迅速消灭疫情。
1999年3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科学灭鼠防鼠,推广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免疫接种,降低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2001年3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4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对连续3年流行性出血热平均发病率高于30/10万、疫苗接种率低于10%、带病毒鼠指数大于0.1的沂源等12个县实行重点管理。8月,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大采供血监管力度,严防通过输血传播艾滋病。10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卫生部指示,制定预防炭疽病应急方案,开展可疑邮件检测,严防炭疽从境外输入。
2002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意见》,要求各地增加疾病控制投入,经费增长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003年春,广东、北京等省(市)非典相继流行,疫情迅速波及多个省(市)。4月7日,山东成立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建立以省委书记张高丽、省长韩寓群为领导,副书记吴爱英、副省长王军民主持,23个省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省委提出,举全省之力,坚决控制非典疫情输入。4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部署防治任务。各级政府成立防治领导机构,发动群众参加防控工作。4月26日,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建立非典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做好外出返乡民工、学生、经商人员、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监测。经数月奋战,全省取得无疫情输入的阶段性胜利。7月,临沂市区甲型副伤寒流行,省卫生厅派专家组调查处理,由于防治及时,疫情得到遏制,无死亡病例。
2004年2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人间禽流感防治宣传方案》《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成立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要求各地成立相应专家组和预备队,做好应对禽流感疫情的各项准备。5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确定济南市槐荫区、烟台市芝罘区为城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6月,省卫生厅印发《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
2005年3月,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工业园区发生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麻疹疫情,省派专家组现场调查,指导防控,向各市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开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监测和麻疹疫苗补种工作。9月,省卫生厅发文要求,在淄博、枣庄、东营、潍坊、威海、日照、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市各建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求设区的市和各县(市、区)指定至少一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要求驻济省部属综合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开展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咨询服务。11月,省卫生厅、省畜牧办公室通知各地,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发疫情应急准备。省暨济南市卫生系统举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模拟演练。12月,省卫生厅组织6个组赴17市213个卫生单位督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二、寄生虫病、地方病控制管理
1986年3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寄生虫病防治要以疟疾、丝虫病为重点,地方病防治要以碘缺乏、氟中毒、布氏菌病为重点,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逐步实现消灭或控制目标。
1988年10月,卫生部专家组抽查复核后,确认山东省已达到基本消灭疟疾部颁标准。
1993年,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山东省消除碘缺乏病行动计划》。11月,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6部门下发《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制订实施计划,落实部门职责,做好特需人群服用碘油工作。
1994年9月,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1995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确保全省如期实现全民食盐加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年底前普及全民食用碘盐,1998年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0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要求各级政府把消除碘缺乏病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人、财、物力保障。
1997年6月,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济南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全省地方病防治“九五”规划,要求至2000年基本控制地方性氟中毒,90%以上的布氏菌病疫区县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巩固和扩大克山病、大骨节病防治成果。
2001年3月,基本完成中、重度病区改水降氟任务。6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2001—2005年消灭丝虫病工作方案》,提出至2003年,74个丝虫病流行县力争全部达到部颁消灭标准。
2005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要求各级政府把地方病防治纳入病区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实行责任追究,保证规划落实。5月,省盐务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部分高碘地区(病区)停供碘盐改供非碘食盐的通知》,要求病区卫生、盐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停购、停供碘盐改供非碘食盐措施。
三、专病防治管理
(一)麻风病
1986年5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继续抓好病人发现,推广联合化疗,降低患病率,争取5~7年全省实现以县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10月,省卫生厅委托济南市卫生局和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牵头,对章丘县进行基本消灭麻风病验收试点。
1988年,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麻风康复医疗工作的意见》指出,根据对全省2.5万余名愈后患者调查,有二、三级畸残患者1万余名,要求各级皮肤病防治机构开展理疗、体疗、针灸等疗法,预防麻风畸残发生、发展。
1989年1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开展国际麻风节暨中国麻风节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麻风节(一月最后一个星期日)开展宣传和走访麻风病人活动。5月,省卫生厅印发《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1991年8月,省卫生厅批复同意在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设山东省济南麻风康复中心,接受比利时王国援助,收治济南、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市(地)需要康复治疗的畸残麻风病人。
1993年10月,卫生部专家组考核验收山东省麻风病防治工作。1994年5月,卫生部发文确认,山东省自1992年起以县(市)为单位达到部颁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
2003年5月,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低流行状态下的麻风病防治工作,做好病人发现和规范治疗,进一步降低发病率。
(二)性病
1987年1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省卫生厅成立省性病防治咨询委员会,确定省、市皮肤病防治机构承担性病防治和技术指导职能。
10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将性病监测点扩展至青岛、烟台、曲阜等9个城市。1989年9月,省卫生厅报告指出,性病死灰复燃,1987年发病人数为1986年的4.4倍,1988年为1987年的6.4倍。建议建立机构、增拨经费,加强防治工作。
2001年10月,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性病诊疗准入,医疗机构达到《执业基本标准》并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三)精神病
1987年5月下旬,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全省精神卫生工作会议,讨论修订《“七五”期间全省精神卫生发展计划》,要求健全县、乡、村三级防治网。12月,全省精神卫生工作会议报告称,山东省有精神病防治院(所)103所,床位9500张,1986年全省精神病门诊患者80万人次。
1999年2月,省卫生厅就精神病防治机构调查结果予以通报,山东省共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约110万人。
2005年6月,省卫生厅确定在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章丘市、昌乐县,高密市建立精神疾病防治示范区,采取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社区为服务基础的系统跟踪治疗模式,落实病案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治疗措施,降低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四)结核病
1989年10月,省卫生厅印发《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指出,全省有活动性肺结核18万人,其中当年新发8000余例。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做好病人检测和卡介苗接种工作。
1991年,山东省被列为世界银行结核病控制项目省份之一。省成立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1992年2月,省政府与卫生部、财政部签订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执行协议书,为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首个疾病控制贷款项目。山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总经费7415万元,其中贷款约合人民币3600万元,地方配套3800万元,贷款使用期为20年。用于为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药品和报病管理、疫情追踪。要求至1998年,全省结核病患病率从1990年的60/10万降至24/10万。
1996年4月,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保留和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社防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002年,省卫生厅报告指出,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后,全省结核病治愈率由不足50%升至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