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认为,所谓环境权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认为,环境权是人权发展升华期的核心性人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权利主体是人类,义务主体也是人类,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
其他成果还有:徐祥民《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樊静《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主权原则》等。
第七节 其他法律制度研究
2004年,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认为,所谓环境权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认为,环境权是人权发展升华期的核心性人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权利主体是人类,义务主体也是人类,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
其他成果还有:徐祥民《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樊静《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主权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