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术会议1997年3月,省法学会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贯彻《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典型案例研讨会”。1999年8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青岛市召开学术年会,就司法公正和三大诉讼法实施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
2002年6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临沂市召开,就合议制度、证据制度、诉辩制度、监督制度和新型审判模式等问题展开研讨。
2003年12月、2004年9月、2005年8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别组织召开3次学术年会。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1996年,何兵《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认为,现行的改革虽无固定的参照模式和统一的法律标准,但从实务界运作及理论界的倾向而言,皆强调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势,而对职权主义模式进行批驳。
1999年,王红岩、王福华《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分析了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对策。
2002年,王福华、李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中“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变迁而受到冲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起到指导作用。此外,王福华的成果还有《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我国民事证据的认定规则及其模式选择》《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民事起诉制度改革研究》等。
2004年,宋振武《诉讼证明理论中的四组相对概念之辨正》(《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认为,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2005年,宋振武《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的适用》(《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认为,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是有效的,但其合理使命限于阐明诉讼证明的本性如何,以及由此本性所规定的诉讼证明的方法,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因素规定了诉讼证明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身之中,所能达到的只是使人建立确信,作为政策选择的证明标准只能在此前提下予以设定。
其他成果还有: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论宪法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适用》,谢晖《独立的司法与可诉的法》,刘士国《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李霞《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桑本谦《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探析》,王国征《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构想》等。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996年,汪建成、刘广三合著的《新刑事诉讼法论》由红旗出版社出版。
1998年,刘广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以及虽然未被法定为犯罪但类似法定犯罪带有犯罪性并且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学上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就是功能性犯罪定义的核心。
2000年,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对刑事证据的性质、种类、历史发展等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2004年,周长军《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理清的几个问题——以刘涌案为背景的分析》(《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认为,刑事司法改革应当适度超越公众观念,但其路径及其力度的选择又要虑及公众的观念形态;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更宜于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变革的主要摹本,注重细节建设,确保改革措施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公平比公正更重要,践行司法独立,提高司法素养,型塑司法权威。
2005年,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对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关系处理提出了建议。
其他成果还有:周长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论取供模式的转向》《刑事裁量权的制度性缺陷及其矫治》《司法的恢复性与社会的和谐化》,黄伟明《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汪建成《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等。
四、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汪建成、何兵《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指出,欧盟法院更注目于对欧盟范围内的有关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欧盟法院实际上起着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类似的作用。
其他成果还有:柳砚涛、刘宏渭《行政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探析》《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毕可志《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等。
第六节 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
一、学术会议1997年3月,省法学会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贯彻《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典型案例研讨会”。1999年8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青岛市召开学术年会,就司法公正和三大诉讼法实施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
2002年6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临沂市召开,就合议制度、证据制度、诉辩制度、监督制度和新型审判模式等问题展开研讨。
2003年12月、2004年9月、2005年8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别组织召开3次学术年会。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1996年,何兵《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认为,现行的改革虽无固定的参照模式和统一的法律标准,但从实务界运作及理论界的倾向而言,皆强调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势,而对职权主义模式进行批驳。
1999年,王红岩、王福华《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分析了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对策。
2002年,王福华、李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中“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变迁而受到冲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起到指导作用。此外,王福华的成果还有《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我国民事证据的认定规则及其模式选择》《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民事起诉制度改革研究》等。
2004年,宋振武《诉讼证明理论中的四组相对概念之辨正》(《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认为,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2005年,宋振武《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的适用》(《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认为,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是有效的,但其合理使命限于阐明诉讼证明的本性如何,以及由此本性所规定的诉讼证明的方法,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因素规定了诉讼证明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身之中,所能达到的只是使人建立确信,作为政策选择的证明标准只能在此前提下予以设定。
其他成果还有: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论宪法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适用》,谢晖《独立的司法与可诉的法》,刘士国《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李霞《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桑本谦《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探析》,王国征《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构想》等。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996年,汪建成、刘广三合著的《新刑事诉讼法论》由红旗出版社出版。
1998年,刘广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以及虽然未被法定为犯罪但类似法定犯罪带有犯罪性并且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学上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就是功能性犯罪定义的核心。
2000年,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对刑事证据的性质、种类、历史发展等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2004年,周长军《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理清的几个问题——以刘涌案为背景的分析》(《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认为,刑事司法改革应当适度超越公众观念,但其路径及其力度的选择又要虑及公众的观念形态;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更宜于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变革的主要摹本,注重细节建设,确保改革措施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公平比公正更重要,践行司法独立,提高司法素养,型塑司法权威。
2005年,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对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关系处理提出了建议。
其他成果还有:周长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论取供模式的转向》《刑事裁量权的制度性缺陷及其矫治》《司法的恢复性与社会的和谐化》,黄伟明《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汪建成《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等。
四、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汪建成、何兵《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指出,欧盟法院更注目于对欧盟范围内的有关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欧盟法院实际上起着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类似的作用。
其他成果还有:柳砚涛、刘宏渭《行政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探析》《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毕可志《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