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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学与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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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学研究民法研究涉及民事立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民事立法活动。郭明瑞和房绍坤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民法总则研究。1999年,郭明瑞、房绍坤和唐广良合著《民商法原理(1~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丛书共分四卷,第一卷为民商法总论与人身权法,第二卷为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第三卷为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第四卷为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2000年,关涛发表《情势变更原则辨》(《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指出,现代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司法变更而非当事人变更,追求的是实质理性而不是形式理性,因而在民法典中没有合理位置,但可以规定在判例法中。2001年,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指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而不能为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2003年,关涛发表的《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指出,形式理性是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民法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它强调法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结果,也是使民法典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形式理性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对民法典内容与结构的设置具有决定意义。
其他成果还有:刘士国《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法”与“法律”的区别与民法解释》,董学立《也论民法典的体系》,房绍坤、张平华《制定民法典的三项基础工作》,吴锦标《浅析诚信原则及其法律价值》,李军《论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汪全胜《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中国的制度反思》,王丽萍《德国的成年照管制度及其启示》等。
物权法研究。1996年,房绍坤、丁海湖、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指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呈现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和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3个发展趋势。文章重点论述了用益物权的用益性、独立性和占有性3个法律属性,最后指出中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着立法概念不准确、立法内容不完整、立法体系不科学等缺陷,应当建立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用益权在内的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1998年,郭明瑞《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提出,中国物权法应反映中国特色,应体现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中国物权法体系应以区分权利类别的模式来构建。1999年,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指出,不动产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土地的利用问题,而对土地的利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保证土地的永续利用,一是应该将土地看作自然资源的载体,进一步强化对“权利滥用”的禁止;二是明确不动产物权制度作为强行法的功能,除确立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要件主义外,还要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三是把人役权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四是发挥地役权在土地资源利用中的特殊作用。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指出,对重复抵押等现象,法律应予允许;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相互之间,均可能发生竞存现象,而除转质的情况外,动产质权不能发生竞存;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与样态不同,其顺位排序及效力规则也有不同。2002年,关涛、樊静《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在分析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上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民法原理主要表现在三种合同关系中:一是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转让合同,二是证券买卖合同,三是证券投资信托合同。
2003年,刘保玉《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指出,共同保证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外,还有其他诸多类型的划分,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又因相互交叉、竞合而形成颇为复杂的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2004年,董学立《论物权变动中的善意、恶意》(《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运用“占有交易物、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一组范畴,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运用“稀缺资源的物权法强制配置”和“失权者债权法救济”的财产法基本原理,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进而力图具体划定善、恶意在物权变动中的认知基础和法律意义。
郭明瑞、仲相《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认为,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中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中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2005年,董学立发表《也论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该文指出,中国物权立法应参酌不同立法例,建立以事实物权、法律物权的基本分类为基础的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具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以及抽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
其他成果还有:郭明瑞《论恶意抵押》《物权登记应采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房绍坤《论物权法定原则》《论留置权》《论最高额抵押权》《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论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之辩证关系》《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缺陷》,刘保玉《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反担保初探》《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建议》《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董学立《也论无权处分》《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论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物权公示,公示什么?》,关涛《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王丽萍《债权一般担保制度初探》《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夏凤英《论观念交付的适用及其效力》等。
合同法研究。2000年,郭明瑞、房绍坤编写的《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书,根据作者从事合同法教学的经验,尽力吸收国内外合同法理论和立法的新成果,以新的统一合同法为依据,着重阐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求较系统全面地阐述合同法的重要问题,对实务能起到指导作用。其他成果还有:郭明瑞《合同自由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王丽萍《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比较与完善》,关涛《情势变更原则辨》,桑本谦《契约为何必须遵守》,夏凤英《胁迫相关问题探讨——兼评〈合同法〉之规定》等。
侵权法研究。1996年,刘士国《关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议》(《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设计了中国侵权体系,认为应确立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体系,贯彻全部赔偿、惩罚性赔偿、限定赔偿三项赔偿原则。1999年,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提出安全关照义务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成果还有:郭明瑞《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刘士国《论人身死伤损害的定额化赔偿》,金福海《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1997年,王丽萍《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初探》(《法学家》1997年第3期)就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问题进行探讨。1998年,王丽萍《别居制度的比较研究》(《法学家》1998年第5期),指出别居制度是外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制度,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中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别居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别居现象客观存在,有关别居制度的民事立法及理论研讨在中国大陆尚属空白,应立法完善。2003年,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析了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的基本原理,设计并详细诠释了继承法条文,为继承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2004年,郭明瑞、张平华《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阐述了遗嘱解释的目的、形式和方法。
其他成果还有:房绍坤等《论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制度》,王丽萍《父母照顾权研究》《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父母照顾权为中心》等。其间,家庭暴力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开始呼吁反家暴立法,代表性成果有:李霞《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周长军、李军海《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构》等。
知识产权法研究。1997年11月,王吉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了有益探索。其他成果有郭庆存《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几点思考》等。
二、商法学研究商法体系研究。王春婕《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条件及体例选择》(《山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详细分析了中国商法体系的构建条件及可能的体系选择,为中国商事立法建言献策。
公司企业法研究。2002年,房绍坤、姜一春《公司IT化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指出,在公司IT化过程中,公司电子文件的签名和传输、股东电子表决权等具有自己特殊的规则;中国尚没有公司IT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公司IT化的法律规则。2005年,房绍坤、王洪平《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指出,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中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
其他成果还有:房绍坤《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与注意义务》,金福海《制定〈国有资产法〉若干问题探讨》,曲冬梅《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等。
证券法研究。代表性成果有:董翠香《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魏淑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思考》等。
保险法研究。代表性成果有:李秀芬《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等。
票据法研究。代表性成果有:董翠香《我国票据体系立法完善之思考》,于永芹《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陈雪平《试论票据追索权的限制与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