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理学研究研究重点集中于法理基础、法律诠释学和法律解释(诠释)与论证、法律经济学、法哲学和法与道德、民间法、法律信仰和流派、法学教育等多个领域,研究成果突出。
法理基础研究。1996年,谢晖《我国未来多法域之间的冲突及其调控》(《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认为,随着“一国两制”战略的实施,多法域并存的格局将是中国法律中引人注目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对跨世纪的中国法律和法学构建具有前所未有的意义,而且因法律调节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加强,其意义必然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2000年,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中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应重视借鉴分析法学派所倡导的方法,以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的分析、解释法律规则的理论、方法和技术。2001年,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法律监督的宏观视野”“反观历史走近世界”和“中国法律监督的现行体制”三篇阐释了什么是监督、为什么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的历史和现实。赵泉、王巧玲主编的《法理学》由济南出版社出版。
2003年,范进学《权利概念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对“权利是什么”进行追问,对权利的本质提出了新的分析论证。此外,在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学科建构、研究对象、法律效力及法学发展方面,其他成果还有:陈金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论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对象的迷失——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点看法》,谢晖《论法律事实》《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重建,还是创建?——中国近、现代法理学史之学科建设定位》《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法理学的能与不能》《法律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社会有序:法律调整的正当目的》《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中国法理学的两难境遇》《变革与法理——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逻辑》《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论法律体系——一个文化的视角》,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论正义化的法运作》《权力运行的底线道德与责任制度》《中国制度传统的知识与生活基础》,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一种比较法的分析》,焦宝乾《法概念:诠释转向和本体回归——当代西方法律本体论的一种走向》,喻中《论法律作为两类授权规则的结合》,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等。
法律诠释学和法律解释(诠释)与论证研究。2000年,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认为,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解释法律是要探求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性问题,是需要用哲学方法来说明法律的过程,因而是一个哲学命题;法律解释所针对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或与法律相关的具体事实,因而是一个法学命题。2001年,齐延平《法学的入径与法律意义的创生——论哲学诠释学对中国法学与法治的可能贡献》(《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对哲学诠释学对中国法学与法治的贡献进行了深入论述。2002年,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认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是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依据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2004年,桑本谦发表《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认为对不同判决方案预测其社会效果并权衡其利弊得失是隐含于法律解释中的思维过程,正是这个隐含的思维过程决定了疑难案件应当如何判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指出了掣肘法律解释的关键要素。其他成果还有:陈金钊《法律的文义解释与词典的使用——对美国司法过程中词典使用的评述》《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法律解释学简论》《论法学的核心范畴》《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谢晖《诠释学视野中法律的意义》《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事实之为诠释学法学的对象》《科学与诠释:法哲学研究的两种理路》《法律方法:法律认知之根本》《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论诠释法律的意义整合》《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智慧——追求法律的实用性》《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方法智慧——关注解释的合法性》,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范进学《论法解释的情理性与客观性》,刘士国《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等。
法经济学研究。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法经济学:效率对正义的替代及其批评》对法经济学进行引介和分析,黄少安《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对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行为进行法经济学分析。
法哲学研究。2000年,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阐述了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之间必然的、内在的、一般的逻辑关系。2002年,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文史哲》2002年第1期)对部门法哲学进行宏观探讨。2003年,桑本谦《过错责任背后的经济—伦理问题——对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的分析》(《法学》2003年第8期)对法律与伦理展开讨论。此外,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吴丙新《理性的法哲学》,孔庆明《黑格尔法哲学要义简析》和齐延平《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等对理性法哲学和自然法进行研究,罗文波《密尔平等思想探析》对正义与平等进行阐释。
法与道德研究。1998年2月,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认为,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当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其他成果还有:刘嫣姝《试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原理与实践》等。
民间法研究。谢晖《论当代中国官方与民间的法律沟通》《民间规范与人权保障》《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等对民间法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其他成果还有:周赟的《内生规则、官方规则与社会秩序》和吕廷君的《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等。
法律信仰和法学流派研究。1997年,谢晖的学术专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论述了法律信仰及法律信仰的三个法律因素,法律信仰冲突,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以及法律信仰的理论障碍等内容。其他成果还有: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钟明霞与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陈金钊《理想与现实之间——漫谈法学流派与法治》《论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汤唯《创建中国法学流派的主客观条件》等。
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研究。代表性成果有:徐显明《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谢晖《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法律阅读的秩序》,陈金钊《法学教学的理念、测评及方法》,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体及其伦理》,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郭明瑞《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李道刚《德国法学教育述评》,房绍坤、房文翠《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与出路》,曲相霏《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王茂庆《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等。
关于法文化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汤唯《当代法律文化发展趋向》《宗教文化的法律定位——兼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的变革趋向》《伊斯兰法文化的变革与趋向》等。关于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王丽萍《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启示》等。
此外,还创办了“以书代刊”的连续出版物,主要有徐显明主编的《人权研究》,陈金钊、谢晖主编的《法律方法》,谢晖、陈金钊主编的《民间法》等。
二、法制史研究法制史的研究沿着三种思路展开:一是以历史朝代更迭为序,二是以重要历史人物为要,三是以主要法律和刑罚制度为纲。
1996年,孔庆明、胡留元、孙季萍《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主要探讨了财产流转中的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契约制度、民事法律责任及救济等,采用断代体例,以财产流转为主线,改变了研究中国古代民法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实现了体例创新和学术创新。
1997年1月,徐进《礼治的精义及其影响》(《文史哲》1997年第1期)指出,礼治的深层精义在于别异立序和用自律以求治安,礼治的自律精神渗透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之中,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精神,铸就中华民族特有的法律意识。徐进《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认为,由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发的法治理论并不是一经形成便完美无缺,它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韩非子的导致秦亡的学说、秦皇父子等把法家学说“推入歧途”的理论活动,都利用了商鞅理论中的缺失。
2000年,徐祥民《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认为,春秋时期法律形式具有原生性和以前例为基本存在形态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春秋时期的法在总体上不是成文法。徐祥民《略论春秋刑罚的特点》(《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分析出春秋刑罚具有非法定性、非必行性、非规范性和半国家性4个特点。
2002年,徐祥民《对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几个思维定式的反思——兼论战国前法制研究的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认为,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存在的3个思维定式是有法制必有法典、实体规范是法治的核心和立法权是法制的前提、中央集权制度是法制的当然后盾,这种定式妨碍了战国前法制研究的深入。
2003年,李玉福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山东大学出版社)打破了传统的断代史编写体例,围绕着立法史、身份法律制度史、刑法史、行政法史、婚姻家庭法史、司法制度史等几条主线作纵向的系统论述,使读者对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识,便于从中总结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该教材获得“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并被教育部确定为“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
其他成果还有:徐祥民《清官精神的儒学渊源与当代价值》《春秋时期的刑罚概念》,徐进《战国前的多元立法权及其由来》,齐延平《论孔子法律思想研究的立场与方法——以法治为视角》,张应峰《先秦法律观念的德治特色》,林明《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地位及其法律化表现》《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清末修律动因再探》,范进学《废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之思考》,汤唯《吏学得失与扬弃》,孙季萍《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评析》等。
第一节 法理学与法制史研究
一、法理学研究研究重点集中于法理基础、法律诠释学和法律解释(诠释)与论证、法律经济学、法哲学和法与道德、民间法、法律信仰和流派、法学教育等多个领域,研究成果突出。
法理基础研究。1996年,谢晖《我国未来多法域之间的冲突及其调控》(《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认为,随着“一国两制”战略的实施,多法域并存的格局将是中国法律中引人注目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对跨世纪的中国法律和法学构建具有前所未有的意义,而且因法律调节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加强,其意义必然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2000年,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中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应重视借鉴分析法学派所倡导的方法,以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的分析、解释法律规则的理论、方法和技术。2001年,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法律监督的宏观视野”“反观历史走近世界”和“中国法律监督的现行体制”三篇阐释了什么是监督、为什么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的历史和现实。赵泉、王巧玲主编的《法理学》由济南出版社出版。
2003年,范进学《权利概念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对“权利是什么”进行追问,对权利的本质提出了新的分析论证。此外,在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学科建构、研究对象、法律效力及法学发展方面,其他成果还有:陈金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论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对象的迷失——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点看法》,谢晖《论法律事实》《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重建,还是创建?——中国近、现代法理学史之学科建设定位》《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法理学的能与不能》《法律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社会有序:法律调整的正当目的》《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中国法理学的两难境遇》《变革与法理——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逻辑》《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徘徊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论法律体系——一个文化的视角》,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论正义化的法运作》《权力运行的底线道德与责任制度》《中国制度传统的知识与生活基础》,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一种比较法的分析》,焦宝乾《法概念:诠释转向和本体回归——当代西方法律本体论的一种走向》,喻中《论法律作为两类授权规则的结合》,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等。
法律诠释学和法律解释(诠释)与论证研究。2000年,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认为,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解释法律是要探求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性问题,是需要用哲学方法来说明法律的过程,因而是一个哲学命题;法律解释所针对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或与法律相关的具体事实,因而是一个法学命题。2001年,齐延平《法学的入径与法律意义的创生——论哲学诠释学对中国法学与法治的可能贡献》(《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对哲学诠释学对中国法学与法治的贡献进行了深入论述。2002年,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认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是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依据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2004年,桑本谦发表《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认为对不同判决方案预测其社会效果并权衡其利弊得失是隐含于法律解释中的思维过程,正是这个隐含的思维过程决定了疑难案件应当如何判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指出了掣肘法律解释的关键要素。其他成果还有:陈金钊《法律的文义解释与词典的使用——对美国司法过程中词典使用的评述》《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法律解释学简论》《论法学的核心范畴》《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谢晖《诠释学视野中法律的意义》《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事实之为诠释学法学的对象》《科学与诠释:法哲学研究的两种理路》《法律方法:法律认知之根本》《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论诠释法律的意义整合》《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智慧——追求法律的实用性》《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方法智慧——关注解释的合法性》,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范进学《论法解释的情理性与客观性》,刘士国《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等。
法经济学研究。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法经济学:效率对正义的替代及其批评》对法经济学进行引介和分析,黄少安《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对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行为进行法经济学分析。
法哲学研究。2000年,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阐述了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之间必然的、内在的、一般的逻辑关系。2002年,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文史哲》2002年第1期)对部门法哲学进行宏观探讨。2003年,桑本谦《过错责任背后的经济—伦理问题——对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的分析》(《法学》2003年第8期)对法律与伦理展开讨论。此外,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吴丙新《理性的法哲学》,孔庆明《黑格尔法哲学要义简析》和齐延平《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等对理性法哲学和自然法进行研究,罗文波《密尔平等思想探析》对正义与平等进行阐释。
法与道德研究。1998年2月,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认为,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当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其他成果还有:刘嫣姝《试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原理与实践》等。
民间法研究。谢晖《论当代中国官方与民间的法律沟通》《民间规范与人权保障》《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等对民间法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其他成果还有:周赟的《内生规则、官方规则与社会秩序》和吕廷君的《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等。
法律信仰和法学流派研究。1997年,谢晖的学术专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论述了法律信仰及法律信仰的三个法律因素,法律信仰冲突,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以及法律信仰的理论障碍等内容。其他成果还有: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钟明霞与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陈金钊《理想与现实之间——漫谈法学流派与法治》《论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汤唯《创建中国法学流派的主客观条件》等。
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研究。代表性成果有:徐显明《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谢晖《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法律阅读的秩序》,陈金钊《法学教学的理念、测评及方法》,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体及其伦理》,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郭明瑞《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李道刚《德国法学教育述评》,房绍坤、房文翠《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与出路》,曲相霏《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王茂庆《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等。
关于法文化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汤唯《当代法律文化发展趋向》《宗教文化的法律定位——兼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的变革趋向》《伊斯兰法文化的变革与趋向》等。关于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王丽萍《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启示》等。
此外,还创办了“以书代刊”的连续出版物,主要有徐显明主编的《人权研究》,陈金钊、谢晖主编的《法律方法》,谢晖、陈金钊主编的《民间法》等。
二、法制史研究法制史的研究沿着三种思路展开:一是以历史朝代更迭为序,二是以重要历史人物为要,三是以主要法律和刑罚制度为纲。
1996年,孔庆明、胡留元、孙季萍《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主要探讨了财产流转中的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契约制度、民事法律责任及救济等,采用断代体例,以财产流转为主线,改变了研究中国古代民法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实现了体例创新和学术创新。
1997年1月,徐进《礼治的精义及其影响》(《文史哲》1997年第1期)指出,礼治的深层精义在于别异立序和用自律以求治安,礼治的自律精神渗透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之中,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精神,铸就中华民族特有的法律意识。徐进《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认为,由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发的法治理论并不是一经形成便完美无缺,它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韩非子的导致秦亡的学说、秦皇父子等把法家学说“推入歧途”的理论活动,都利用了商鞅理论中的缺失。
2000年,徐祥民《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认为,春秋时期法律形式具有原生性和以前例为基本存在形态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春秋时期的法在总体上不是成文法。徐祥民《略论春秋刑罚的特点》(《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分析出春秋刑罚具有非法定性、非必行性、非规范性和半国家性4个特点。
2002年,徐祥民《对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几个思维定式的反思——兼论战国前法制研究的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认为,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存在的3个思维定式是有法制必有法典、实体规范是法治的核心和立法权是法制的前提、中央集权制度是法制的当然后盾,这种定式妨碍了战国前法制研究的深入。
2003年,李玉福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山东大学出版社)打破了传统的断代史编写体例,围绕着立法史、身份法律制度史、刑法史、行政法史、婚姻家庭法史、司法制度史等几条主线作纵向的系统论述,使读者对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识,便于从中总结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该教材获得“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并被教育部确定为“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
其他成果还有:徐祥民《清官精神的儒学渊源与当代价值》《春秋时期的刑罚概念》,徐进《战国前的多元立法权及其由来》,齐延平《论孔子法律思想研究的立场与方法——以法治为视角》,张应峰《先秦法律观念的德治特色》,林明《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地位及其法律化表现》《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清末修律动因再探》,范进学《废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之思考》,汤唯《吏学得失与扬弃》,孙季萍《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评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