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检疫执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7&rec=72&run=13

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感染危险
性森林病虫害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严防检疫对象的入侵、外传和扩散蔓延,防止生物灾害发生。

一、检疫制度
1989年3月,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转发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5月22日,省林业厅印发
《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26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森
林植物检疫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省林业厅会同济南铁路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森林植物
检疫工作的联合通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加强铁路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严防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1994年9月,省林业厅下发《关于转
发〈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通知》。
2001年1月、4月,省林业局分别下发《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针对木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产品
的调运量显著增加,危险性病虫传入山东省并蔓延成灾的现象,提出管理要求。12月
,省林业局、济南铁路局、省交通厅、民航山东省管理局、省邮政局转发《关于国内
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2002年9月,根据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省林业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森林植物
检疫大检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森林植物检疫,加大检疫执法力度,提高检
疫执法水平,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切实规范检疫执法行为,遏制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扩
散蔓延趋势。
2004年8月,省林业局下发《关于转发林业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及有关事项
的通知》,确定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9种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自2005年3月1日起
生效,林业部1996年公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同时废止。

二、产地检疫
1987年,全省开始在种、苗繁育基地对树木种苗进行生长期间的检查,确保选留
和收购无检疫对象的种子和苗木,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记录”后换取植物检疫
证书进行调运。1988年,全省产地检疫全面展开。自2000年起,山东省实行企业登记
制度,将产地检疫记录改为林业植物及产品检疫登记证,实行一次发证、定期检疫、
记录在案、连续使用、长期有效的办法,把好产地检疫关,把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在源
头。检疫登记证分申领表、正本、副本三部分。申领表由业户自己填写,交市级森保
站备案存档,并按时填写检疫记录。正本为镜框式,副本为证件式,由市级森保站签
发。正本由业户悬挂以示检疫登记,副本以备定期检疫,由检疫员填写检疫结果,用
于调运时持证换发调运检疫证书,在本地市场销售时以备查验。长期登记证有效期为
5年,临时登记证最长有效期为2年,登记证每年审验1次。在偏远乡镇,设立检疫点
并公布联系电话和办证程序,市检疫站派驻1名检疫员具体办理检疫手续,通过业户
联系,随时到田间地头实施检疫,不误调运。对全省大型苗圃、花圃、木材加工厂定
期上门服务,减轻农民负担,方便业户。各地推广临沂市市场检疫、青州市产地检疫
年审的经验做法,以无检疫对象苗圃为样板,逐步建立完善产地检疫体系。
2000-2005年,全省年均检疫苗木4.15亿株,花卉652.58万株。产地检疫率多年
保持在95%以上。

三、调运检疫
1988-2005年,全省设立车站、货场、港口、公路检疫检查站点132处,重点进行
国外和外省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严格检查来自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
、松褐天牛、杨干透翅蛾等疫情区的森林植物及林产品,一经发现就地封存。
2000-2005年,全省年均检疫木材8299.72万立方米,果品11423.82万吨。处理违
章案件460余起,处理率100%。
2001年,省林业局、济南铁路局、省交通厅、民航山东省管理局、省邮政局转发
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要求各级铁路、交通(水路、公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
运、收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无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货主到当地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补办检疫手续。各木材检查站在执行任务时,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要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同时下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2001年山东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表5-8

┌──┬─────────────────────────┐
│序号│检疫对象 │
├──┼─────────────────────────┤
│1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
│2 │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
├──┼─────────────────────────┤
│3 │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
│ │、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
│ │、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
├──┼─────────────────────────┤
│4 │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
│ │、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
│ │、芒果、肉桂、龙眼、橄榄、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
│ │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
│ │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 │
└──┴─────────────────────────┘

续表

┌──┬─────────────────────────┐
│序号│检疫对象 │
├──┼─────────────────────────┤
│5 │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
├──┼─────────────────────────┤
│6 │中药材 │
├──┼─────────────────────────┤
│7 │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他林产品、包装材料和│
│ │运输工具 │
└──┴─────────────────────────┘

四、检疫监管与审批
1997年4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严禁从日本引进或接受赠送樱花树苗,并对之前引进樱花、板栗、葡萄等苗木的栽
植单位严加监护。
1998年,青州万红花卉公司首次从荷兰引进凤梨,此后山东省林业植物物种引进
数量逐渐加大,至2005年,全省引进种子2000公斤,苗木110万株,引进种类有木本
、草本和菌类,批次发展到上百种。山东省本着既方便物种引进又能防范外来林业有
害生物传入的原则,严格引种审批执法,强化隔离试种措施。
2002年2月,为确保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种植于隔离试种苗圃,山
东省实施隔离试种协议制度,要求引种单位与隔离试种苗圃签订隔离试种协议书,明
确甲、乙方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详细规定隔离试种场地条件(水、电、路、渠、暖
)、土地面积、收费金额、费用缴纳、苗木栽植管理、苗木成活率、有害生物防治、
苗木损害丢失、违约方赔偿等内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到货后,引种单位或
个人及时通知所在地市级监管单位,洽谈监管事宜。自2003年起,省林业局对所有引
进物种隔离试种监管实施委托制度,至2005年,共出具监管委托书39份。
2002年12月,省林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从国外引种隔离试种管理工作的通
知》,规定各引种单位或个人申请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先向当
地市林业局申请,由当地市林业局指定种植的隔离试种苗圃填写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
繁殖材料申请表,携带引进合同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林业局批复材料报国家
林业局或省林业局审批。
2004年2月,省林业局制定《山东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风险评
估办法(试行)》,成立由种苗、造林、森保专业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委员会,按规定
进行风险评估。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实施9批次、68个物种的风险评估,对评估具
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科库油草Whettishkikuyu和加利福尼亚罂粟花Eschscholziacalif
ornica不准引进;对引种辐射松评估,其在中国的引种适生区狭小,山东省不在适生
区内,限定引种数量并进行小面积试验;对3批次8个种类未实施风险评估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