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育林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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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
对育林费的征收、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育林费按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
者各负担50%。木材、竹材按5%征收,柽柳条、杞柳条、白腊条、紫穗槐条等按2%征
收,苹果、梨、枣、板栗、核桃、山楂、银杏、杏、杮子等果品和花椒按2%征收。销
售以自产的木材、竹材、条材和果品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根据实际消耗原料
的数量,按前款规定缴纳育林费。
育林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主要用于造林育林,采伐迹地更
新,中、幼龄林抚育及森林资源的保护。育林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预
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编制育林费收支计划,
年终编制育林费决算,并逐级汇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省的育林费收支计
划和育林费决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2年,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育林费按照“票款分离”办法比例
上缴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育林费通过“票款分离”的办法,由各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收费编码、项目及标准,向缴款人开具“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网点
缴费。代收银行网点将征收资金数额的10%直接上缴省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