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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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05年,山东省年均消耗木材1300多万立方米,木材年缺口约1000万立方
米。针对全省木材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各地林业部门加大限额采伐管理力度,对限
额从严控制,对采伐严格把关,做到不超限额、不超木材生产计划批准采伐林木。省
林业局根据各地申请,依法批准泰山林场等单位抚育采伐林木事项170多起,审查批
复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240多项。

一、森林采伐限额
1990年12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区、市)“八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审核意见报告,同意山东省“八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0.1万立方米,按消耗
结构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材131.7万立方米(出材量79.0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2
3.0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0.1万立方米,生活烧材32.1万立方米,其他用材13.2万立
方米。1991年2月,省政府下发通知,公布“八五”时期山东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
方案。
1995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九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6.5万立
方米,其中,主伐220.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0.6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55.4万立方米

2001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十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19.4万立方
米,其中,主伐1.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9.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77.6万立方米。
2005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十一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32.6万
立方米,其中,主伐353.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3.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8万立方
米,低产林改造2.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8.2万立方米。

二、林木采伐许可
1994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对林木采伐利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4月,省林业厅下发《关于将沿海防护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管理的通知
》,明确山东省沿海特殊保护林带的范围,严格征占用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林地和林木
更新性质采伐的审批管理。
1997年5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
1998年2月,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委托部队对所属林木采伐统一管理的函》,明
确驻鲁部队林木采伐委托部队主管机关管理,统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999年9月,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森林的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认真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加大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力度。
2003年4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通知,规定采伐因自然灾害损坏的林木须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批准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属无证采伐。同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对树木的移植、采挖作出规定,要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注
明“树木采挖”项目。
2004年7月,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冠县、博兴县为山东省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
理试点单位。
2005年1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对特殊情况需申请临时增加采
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审批。3月,省林业局下发《关于启用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进全省林业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建设
,加快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