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
知》,要求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后,按法定权限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始介入林地的征占用管理工作。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确认使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制度,并
建立使用林地补偿制度。同年12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省林业厅《关于报批山东
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作出答复,同意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或者
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标准为:特用林地每亩3000元
NFDA14000元,防护林地每亩2000元NFDA12500元,经济林地每亩800元
NFDA11000元,用材林地每亩600元NFDA1700元,薪炭林地每亩300元。自1993
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8月,林业部发布《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对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保护和
开发利用管理、占用征用林地管理以及违法责任作出明确界定。1994年6月,《山东
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1995年1月,林业部下发《关于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起
,全国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
1997年1月,省林业厅下发《关于修订山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7月,省林业厅和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非林业建设确需使用林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
原则,开发相同面积的森林植被。
1998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确定冻结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1年,同时对违法使用和毁坏林地案件进行清查
清理。至1999年8月林地冻结一年期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决定继续冻结林地
使用,直至《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2000年1月,《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将林
地使用审批权上收,规定征占用林地实行国家、省两级核准制,明确违反林地使用管
理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2001年1月,国家林业局发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占用、征
用林地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期限、形式等程序问题作出规
范,同时对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和
程序作出规定。
2003年5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
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交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
作出新的规定。
2004年3月,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大检查的通知》,
纠正清理各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各类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建设和高尔
夫球场建设征占用林地问题。4-8月,山东省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大检查行动,
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作出处理。5月,省林业局开始抽查各
地自查自纠情况,并对尚未处理完的重大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查办、督办。至2
005年底,全省依法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631起,面积2249.86公顷;清查出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121起,涉及林地面积233.91公顷。
2005年5月,省林业局分别在济南市历城区、青岛市崂山区、潍坊市潍城区、聊
城市东昌府区和莒县、沂源县建立森林植被异地恢复基地,共拨款310万元。6月20日
,省林业局印发《山东省森林植被恢复管理办法》,对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管理、森
林植被恢复工作、建立异地植被恢复基地、检查验收以及森林植被恢复基地规划设计
方案的格式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