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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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
知》,要求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后,按法定权限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始介入林地的征占用管理工作。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确认使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制度,并
建立使用林地补偿制度。同年12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省林业厅《关于报批山东
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作出答复,同意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或者
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标准为:特用林地每亩3000元
NFDA14000元,防护林地每亩2000元NFDA12500元,经济林地每亩800元
NFDA11000元,用材林地每亩600元NFDA1700元,薪炭林地每亩300元。自1993
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8月,林业部发布《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对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保护和
开发利用管理、占用征用林地管理以及违法责任作出明确界定。1994年6月,《山东
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1995年1月,林业部下发《关于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起
,全国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
1997年1月,省林业厅下发《关于修订山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7月,省林业厅和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非林业建设确需使用林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
原则,开发相同面积的森林植被。
1998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确定冻结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1年,同时对违法使用和毁坏林地案件进行清查
清理。至1999年8月林地冻结一年期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决定继续冻结林地
使用,直至《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2000年1月,《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将林
地使用审批权上收,规定征占用林地实行国家、省两级核准制,明确违反林地使用管
理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2001年1月,国家林业局发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占用、征
用林地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期限、形式等程序问题作出规
范,同时对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和
程序作出规定。
2003年5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
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交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
作出新的规定。
2004年3月,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大检查的通知》,
纠正清理各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各类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建设和高尔
夫球场建设征占用林地问题。4-8月,山东省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大检查行动,
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作出处理。5月,省林业局开始抽查各
地自查自纠情况,并对尚未处理完的重大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查办、督办。至2
005年底,全省依法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631起,面积2249.86公顷;清查出
违法占用林地案件121起,涉及林地面积233.91公顷。
2005年5月,省林业局分别在济南市历城区、青岛市崂山区、潍坊市潍城区、聊
城市东昌府区和莒县、沂源县建立森林植被异地恢复基地,共拨款310万元。6月20日
,省林业局印发《山东省森林植被恢复管理办法》,对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管理、森
林植被恢复工作、建立异地植被恢复基地、检查验收以及森林植被恢复基地规划设计
方案的格式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