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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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
知》,规定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营林场、国营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单位,任何部
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隶属关系。确需改变隶属关系时,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
林业部审批,其中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国营林业单位
的山林尚未发山林权证的,年内结束发证工作。全省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对国营林业
场圃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落实措施。
1989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限期完成国营林场苗圃定权发证
工作的意见》,要求:1.国营林业场圃定权发证工作,原则上于年底前完成,少数难
度较大的地方,最迟于1990年6月底前完成。成立省定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省林业厅),各市(地)政府(行署),特别是县级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
机构,保证在限期内完成定权发证工作。2.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有关法规,保持政
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国营林业单位的山林凡是在“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
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中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的,不再变动
;在“三定”中已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定或由林权所有者双方协商划定了山林权属界
线而尚未发证的,尽快发证,不要再重新划界。经省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
立的国营林业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参照经营现状,明确其权属
;与集体或个人签订过协议和合同的,按协议和合同执行,山林权属不再作变动;对
1960年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予以承认,不得变动;林权坚持谁造谁有
、合造共有的政策。不准将国有山林划分给集体和个人。3.加强监督检查,做好验收
工作。通过定权发证工作,实现国营林业单位的山林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标志明显
,林权证与现地、图面相符,并建立档案。
1993年9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林业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指出: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林地、林
木)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产权登记和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县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发的国有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为准。其产权登记以
及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对林木、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在确保国有林业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协调解决,核发证书,明确界定产权关系。
1994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对林权登记发证等事宜作出规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
所有权和使用权。
1996年8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工作
的通知》,要求凡是林业规划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
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于10月底前将林业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省
林业厅备案。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林地、林木,于12月底以前完成林权发证工作,并
向省林业厅写出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各级
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了林权证的,不再核发另一种权属证书。林权主体发生变更而林地
用途不变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重新核发其他权属证
书。
2000年5月,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
,规范林权证的样式和印制工作。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并实行统一编号,林权证自通
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原来已颁发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6月3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对林权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规定: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使
用权和林木以及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
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
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2001年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鼓励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竞价拍卖林地使用权、招标承包、
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经营林业,达到活化机制、增强活力、促进发展、提
高效益的目的。
2002年1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工作的
通知》,要求各地重点做好退耕还林地区以及绿色通道建设等新增森林资源的确权发
证工作,对已核发林权证的,在林权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对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作相应的
变更或撤销林权证。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如其要求林权
登记和确权发证,依法予以办理。

图7-120世纪80年代山东省颁发的林权证。

图7-22000年5月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截至2005年,全省有120多个县(市、区)的171.73万公顷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或
生产经营者,拍卖林带长度12万公里。非公有制林业占全省总林地面积的70%左右,
新造林中非公有制林业占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