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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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为发挥基建资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建设发展
,省林业厅印发《山东省林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经营性和
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项目由国家、地方等专业投资公司管理和经营,本着谁投资谁
收益的原则,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独立经营或参股经营,按投资比例分益。非经营性
项目即无经济收入项目的建设,由国家计划部门直接安排。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
产性项目和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拟建的建设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编
报项目建议书。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属于市(地)、县(市、区)的
项目,由市(地)计委报省计委并抄送省林业厅;属厅直属的项目由厅报省计委。省计
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并抄报林业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
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属市(地)、县(市、区)管理的由市(地)计委
报省计委审批,并抄送省林业厅;属厅直的项目由省林业厅报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林业厅或市(
地)计委审批。
1990年1月,省林业厅针对一些单位将自筹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以外银行搞基
建,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限制向建设银行转(交)存自筹资金的情况,要求基本建设自筹
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进
行管理。6月,省林业厅根据省计委关于加强省基建基金贷款项目管理和建立报告制
度的通知要求,在1989年建立省基建基金贷款项目卡片制度的基础上,自1990年起建
立省级基建基金贷款项目季度报表制度,建立回收贷款计划和当年下达贷款计划挂钩
制度。
1991年9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
情况。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国家投资重点用于防护林体系
骨干工程,如海岸基干林带、农田林网、水土流失地区、风口地段和盐碱地的造林种
苗补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合同制,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中。
11月,省林业厅印发《山东省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全省林业重点工程
按照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增加森林资源,提高覆盖率,最大限
度地发挥综合效益。工程建设和沿海、山区开发相结合,以林为主,统一规划,山、
水、林、田、路合理布局,综合治理。
1992年3月,省林业厅印发《山东省林业重点工程年度造林施工设计简明规定》
,统一重点工程造林施工标准,提高施工设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工程造林
按设计施工,按规定和标准检查验收,按效益考核。5月,省林业厅对全省工程造林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根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对项目实施先进单位和优质工程进
行奖励。
10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沿海防护林体系县级建设标准》和《沿海防护林体
系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办法》,对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森林覆盖率、海岸基干林带、
宜林地造林率、农田林网控制率、村庄绿化率、病虫害防治面积和森林火灾受害率,
以及对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验收范围、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表彰作出具体规定。
同月,省林业厅印发《山东省工程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明确检查验收范围包括国家
和省林业厅批准立项的荒山荒滩工程造林项目中按年度下达到各市(地)、县(市、区
)的荒山荒滩工程造林任务(包括沂蒙防护林造林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济南大
环境绿化工程区内的国营、集体工程造林及国营、集体一般工程造林),并对检查验
收依据、内容、技术标准、核查办法、外业调查、内业统计汇总等标准作出规定。
1994年,省林业厅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建设项
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包括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等)。
1996年6月,省林业厅组织开展全省“八五”时期林业投资效益调查,以全面掌
握全省林业投资、投资完成及效益情况,分析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计划、
财务、项目和企业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用活资金,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调整
投资方向,优化林业产业结构,为研究和制定林业产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实现
全省林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8月,省林业厅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监察范围主要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复林业部的大中型
建设项目和林业部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且是1995年以来竣
工和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贴息贷款项目,1995年以前竣
工、存在违法违纪或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
1998年5月,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
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规定凡是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在
项目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户,用以管理和拨付基建资金;
经办行须在年度终结10日内填制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与建设单位对账,建设单位核
对无误后,送专员办事机构签章,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
1999年3月,省林业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运
作。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国债专项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
,归还欠账。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工程规模和提高工程标准。财务主管部门
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协同项目单位按照工程总体规
划、实施方案以及造林作业设计,合理确定投资结构,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坚决制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领域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各项财
经纪律,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建
立国债专项资金报表制度,各项目单位按规定准确提供有关报表和信息资料,有关项
目市(地)每季终了3日前填报国债专项资金汇总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形成
投资效益分析说明报省林业厅,年度终了写出总结报告。当月,国家林业局同意将山
东省77个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中央级部门基建基金借款转为国家拨款,本金1054万
元,利息148万元。
2000年3月,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工作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资金稽查对象为重点工程实施地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及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稽查内容包括各项重点工程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的拨付、到
位、核算、使用、管理、使用效益及其他有关情况,其中以资金的及时拨付、专户储
存、正确核算、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4月,省林业厅转发国
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建设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大纲由国家林业局颁布,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组
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其他单位编制的一律不予受理。总体规划的评审和申
报工作,由所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林业局批复。
2001年8月,山东省组织开展林业项目储备库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为中央级和省
级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家债券投资、中央级和省级财政专项投
资、政策性和一般性贷款资金等。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包括中央级基本建设和省级基本
建设两类,主要涉及种苗工程、生态造林工程、“三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
森林公安)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调查规划与设计,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省林业局要求各县(市、区)在对“九五”时期基本建设项目
清理和总结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项目储备,对已建、在建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003年10月,省林业局印发《山东省林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林业项目
包括按规定由省林业局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林业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
以及需要省林业局申报的其他建设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重点
工程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
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贯
彻项目资本金制度,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2004年11月,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家重点火险区治理项目和省财政安排
的防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稽查。
2005年4月,省林业局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清理的范围主要是2001
-2004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批复的已建成、在建和已批未建
项目,具体包括: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和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危险性森
林病虫害综合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
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林木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9月,省林业局印发《山东省林
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对林业建设项目加强管理,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
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
竣工验收范围为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
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
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
改、调整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