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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技术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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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
(一)技术贸易管理
自1991年3月1日起,全省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规定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范围,即从事一定专业特长的领域,如化工、冶金、电子、机械、纺织等,每个机构从事的领域不超过3个;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有30%以上的固定专职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指该机构须有相应的计量、测试、分析和试验手段,或有固定的从事计量、测试、分析和试验的协作单位;有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章程、固定的场所。同时,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实行技术贸易许可证制度,并作为技术贸易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技术贸易许可证。技术贸易许可证由各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技术贸易机构须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成立的驻济南的技术贸易机构,直接到省市场办办理年检)提交技术贸易许可证、该年度技术贸易工作总结、资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对未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到期不进行技术贸易许可证年检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超越许可范围的技术交易视为违法交易。2004年5月1日,《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实施,技术贸易许可证制度终止。
  1991年1月,全省开始归口管理技术交易会,省科委作为主管部门,实行分层次审批制度。1997年7月,省科委规定:省科委负责审批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的全省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以及跨市(地)的技术交易会;各市(地)举办地方性技术交易会,由所在地市科委审批,报省科委备案,同时报所在地工商局备案。2002年11月,该制度被列入行政审批取消事项而终止。1991—2002年,全省共审批技术交易会284次。
  (二)人员管理
经营人员培训。1988年,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全省首届技术合同法培训班,有100名学员经过考试合格后,领取结业证书。
  1993年5月,全省实行技术市场经营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技术市场经营资格证。1993年12月,省科委印发《山东省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大纲(试行)》,涉及技术合同、民法、专利、技术市场理论等内容。1994年,全省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开展培训,学员经考核合格,领取省科委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经纪人服务许可证,方可开展技术经纪活动。2002年12月,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制度被列入行政审批取消事项而终止。2004年5月,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规定,技术经纪人培训、考核业务移交相关行业组织。1988—2005年,全省共举办技术市场经营人员培训班20次,经考试合格者1400人;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参加全国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培训班4次,295人通过考试;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班14期,1838人考试合格。
  检查员培训。1991年3月,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全省建立技术市场执法检查制度,省科委设技术市场检查员。检查员须经全省检查员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省科委颁发的技术市场检查证,方可行使技术市场执法职能。检查技术贸易机构时,须出示检查证,听取技术贸易机构的汇报,查看该机构的技术贸易许可证、财务记录等。对发现有未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侵犯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不依法订立书面技术合同的行为的,检查员须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汇报,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300~3000元罚款的决定。
  1991年12月,山东省举办首期专职检查员培训班。至1996年9月,全省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共308人。1996年10月,技术市场执法工作被省政府统一纳入行政执法序列,省科委负责检查员的专业培训考试,适用1997年12月制定的《山东省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通用法律科目考核验收。检查员须通过上述二项考试后,领取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1998年9月和1999年4月,全省技术市场系统共有175人获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1993年和1995年,省科委、省工商局对全省技术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此后,每年11—12月,结合技术贸易许可证年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抽查。
  (三)技术合同仲裁员培训
1991年,省科委在全省共组织了3期127人参加全国技术合同仲裁员培训和考试,48人通过考试,领取仲裁员证书。1992年1月和1993年7月,省科委在青岛和济南两市成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两市领取仲裁员证书人员被两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1996年,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省政府在济南和青岛两市成立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两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将仲裁业务统一纳入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并聘任具有仲裁员证书的人员为仲裁员,裁处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向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纠纷。
  二、合同管理
(一)管理制度
1988年3月,全省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由省科委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任命技术合同登记员和统计员。技术合同登记员和统计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科委颁发登记员证和统计员证。1993年4月28日,省市场办内部设技术合同登记处,受理驻济南市的省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1990年7月,全省实行技术合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1991年3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合同订立后的30日内,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和附件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1999年10月起,全省不再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合同,并吸收国际通行的要约和承诺的做法,规定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应当具备技术合同的实质要件。2004年5月1日起,全省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规定,依据技术合同自愿申请登记的原则,规定自技术合同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不超过3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1994年8月10日,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技术合同认定初审与审核制度。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进行初审后,将技术合同文本及初审意见送交省市场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及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1999年10月1日起,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在全国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制度。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员在技术合同尾页签署认定结论,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开具技术交易(现金)领取单。
  (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文件为依据,审查技术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存档;分项计算技术合同的价款或报酬中含有的非技术性款项、非技术性收入不计入技术交易总额。
  技术合同的卖方须提交完整的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法人证照、任务委托书、批准文件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载体,不得超出规定的数量范围(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限于1—2套)。
  技术合同认定的内容为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类别、核定技术性收入。1990年7月27日起,全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进行技术合同的实质审查:技术开发合同标的应当具备风险条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技术成果权属,技术咨询合同的成果归受托方所有,技术服务合同标的不涉及技术成果权属。1994年,省科委、省税务局制定《技术合同分类标准》,强调技术转让合同标的为技术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合同标的应当有特定完整的技术内容,可构成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2001年7月18日,科技部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同时,废止《技术合同分类标准》,上述技术合同实质审查要件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体现。
  (三)优惠措施
1986—1991年,山东省对经认定登记的“四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卖方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受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且生产出新产品的企业,免征当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产品税(产品税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1994年1月1日终止)。
  1994年5月20日,山东省对大专院校、省级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7月19日,山东省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是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或各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科研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成立的且面向社会服务的科研单位、私营和个体科研单位等。1999年10月1日,山东省对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卖方当事人凭技术交易(现金)领取单可以从本次交易活动收入中提取奖酬金。1988年4月,全省实行统一的奖酬金标准,公立科研机构可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纯收入中,提取20%~30%奖励参与此次交易的科技人员。其余部分纳入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1989年10月,山东省规定技术卖方可在本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净收入中提取5%~10%的奖酬金。2001年12月,山东省规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可以提取不低于35%比例的奖酬金,一次性奖励技术成果完成者和转化者。
  1991年3月,《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卖方可以凭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到有关部门申请科技贷款,同时可作为申报科技奖励的依据。2002年1月,《山东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在有关立项奖励、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