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5年,全省共出台技术市场法规政策文件近40部,初步形成技术市场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1986—1993年,山东省围绕解决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活技术市场经营主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1)1985年8月,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技术市场经营范围,所转让的技术必须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进行技术贸易时,须签订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2)1986年3月,省政府经协办、省科委、省财政厅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让管理的几点意见》,承认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将合同制度引入技术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为平等主体。此为山东省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大胆尝试。(3)1988年5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解决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问题,确立技术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按地域管理的原则,对技术合同进行初步分类;在技术贸易收入的支付与税收、科技人员的报酬提成比例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强调防止非技术合同混入技术市场。(4)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是山东省颁布的首部地方性科技法规,界定了技术贸易的形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对技术贸易机构、技术贸易管理、技术合同管理、技术权益、技术贸易费用与税收、奖励与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界定了“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技术贸易机构的性质、技术交易的内容,确立运用经济杠杆扶植、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等原则。(5)1993年12月11日,省科委印发《关于全省实行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制度的通知》,全省建立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人员须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和《经纪人服务许可证》。
1994—1999年,技术市场政策进一步完善,大力鼓励发展技术市场,规范技术贸易行为。主要有:(1)1994年5月20日,省科委、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的通知》,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实行审核制度。(2)1994年8月10日,省科委下发《关于加强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的通知》,强调技术合同管理实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原则,经所在市(地)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统一报送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取得审核证明后,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3)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对经纪人作出界定,规定了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管理制度、监督手段、法律责任等。2004年11月23日,该条例废止。
2000—2005年,在落实国家实行“三法合一”(即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同时,全省适时调整现行的技术市场制度。同时,深化、细化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旨在调动技术买卖双方的积极性,使之更加趋向合理、合法。主要有:(1)2000年6月13日,省地税局印发《关于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免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营业税收入的条件,申请免税的程序和应当具备的要件。同时规定对驻鲁外国企业和个人实行国民待遇。(2)2002年1月8日,省科技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联合印发《山东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常设技术市场的特殊形式,须经省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该办法还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权利和义务、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3)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四次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适用范围涵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对驻鲁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写进条例;统一了技术市场准入条件,不受所有制形式、行业、领域、业务销售的限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在原“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基础上,增加技术产权交易、网上技术市场、技术经纪、科技评估作价等新形式和内容。同时,加大处罚违法行为的力度,确立了“促进与保障”措施等。
第二节 法规政策
1986—2005年,全省共出台技术市场法规政策文件近40部,初步形成技术市场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1986—1993年,山东省围绕解决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活技术市场经营主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1)1985年8月,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技术市场经营范围,所转让的技术必须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进行技术贸易时,须签订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2)1986年3月,省政府经协办、省科委、省财政厅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让管理的几点意见》,承认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将合同制度引入技术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为平等主体。此为山东省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大胆尝试。(3)1988年5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解决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问题,确立技术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按地域管理的原则,对技术合同进行初步分类;在技术贸易收入的支付与税收、科技人员的报酬提成比例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强调防止非技术合同混入技术市场。(4)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是山东省颁布的首部地方性科技法规,界定了技术贸易的形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对技术贸易机构、技术贸易管理、技术合同管理、技术权益、技术贸易费用与税收、奖励与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界定了“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技术贸易机构的性质、技术交易的内容,确立运用经济杠杆扶植、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等原则。(5)1993年12月11日,省科委印发《关于全省实行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制度的通知》,全省建立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人员须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和《经纪人服务许可证》。
1994—1999年,技术市场政策进一步完善,大力鼓励发展技术市场,规范技术贸易行为。主要有:(1)1994年5月20日,省科委、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的通知》,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实行审核制度。(2)1994年8月10日,省科委下发《关于加强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的通知》,强调技术合同管理实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原则,经所在市(地)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统一报送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取得审核证明后,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3)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对经纪人作出界定,规定了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管理制度、监督手段、法律责任等。2004年11月23日,该条例废止。
2000—2005年,在落实国家实行“三法合一”(即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同时,全省适时调整现行的技术市场制度。同时,深化、细化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旨在调动技术买卖双方的积极性,使之更加趋向合理、合法。主要有:(1)2000年6月13日,省地税局印发《关于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免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营业税收入的条件,申请免税的程序和应当具备的要件。同时规定对驻鲁外国企业和个人实行国民待遇。(2)2002年1月8日,省科技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联合印发《山东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常设技术市场的特殊形式,须经省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该办法还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权利和义务、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3)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四次常委会通过《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适用范围涵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对驻鲁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写进条例;统一了技术市场准入条件,不受所有制形式、行业、领域、业务销售的限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在原“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基础上,增加技术产权交易、网上技术市场、技术经纪、科技评估作价等新形式和内容。同时,加大处罚违法行为的力度,确立了“促进与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