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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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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专利法》实施后,山东省逐步完善地方专利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和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机制。
  一、政策法规
1987年9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规范了调处专利纠纷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标准等。12月,省科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专利局发布《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规定了省内调处专利纠纷的相关费用标准。1993年4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强调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无国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专利管理机关的管辖权、义务、受理条件、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程序等。1994 10 , 《 》,年 月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 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定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专利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规定专利管理机关的管辖权、义务和执行公务的程序。
  1998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后,重新发布。《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专利主管部门,科技、经贸、对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专利代理、咨询、评估、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还规定了专利管理部门、当事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二、执法检查与专利纠纷调处
1988年11月,省人大、省政府委托省科委、省专利局对全省执行《专利法》情况进行检查。1995年,山东省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出动检查人员2.1万人次,组织各类检查2000次。1999年6月,山东省根据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会议要求,建立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2000年12月,山东省建立行政、司法机关联动工作机制。
  2003年4月,山东省与全国15省(市)发起并组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网,构建了跨省协作机制。2004年8月,省政府成立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个单位组成的山东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织开展了全省知识产权执法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7000人次,检查商业场所2000次,查处冒充、假冒他人专利1289件,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8件。
  1985年4月1日,省专利局开始履行专利纠纷调处职能。1985—1989年11月,先后启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实现了专利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有机结合。至2005年底,山东省共有16个市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纠纷调处资格,有专利行政执法人员500人。全省各级专利(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纠纷1112件,结案935件,移送公安机关60件。通过执法检查,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5446件,结案或处理3279件,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