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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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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中国专利局济南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1998年,中国专利局济南代办处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接收山东省的专利申请,行使初审权。
  1987年3月,为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省专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押劳改犯申请专利的暂行规定》,规定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专利和受奖。1990年12月,省专利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并实施国家相关部委《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颁发的规定》。在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依法给予奖励,发给额定奖金;从专利实施或转让的获得费用中,税后提取额定比例的金额奖励发明人、设计人。2000年7月,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通知》,开始注重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实现了专利申请由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的战略性转变。
  2002年起,山东省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简称PCT)规定,提交国际专利申请。该条约是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人可在国际上的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获权后,即可在PCT成员国中生效。
  1986—2005年,全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累计达到156417件、83622件,均居全国第五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为22938件、4387件,分别占总量的14.66%、5.25%。全省向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累计565件,其中发明专利227件,占40.2%。

图1-1 1986—2005年山东省国内专利申请量统计图

图1-2 1986—2005年山东省国内专利授权量统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