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省科委确定凡在科技成果推广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推广项目,可优先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将科技奖励作为转化推广科技成果的重要导向手段之一。
2001年9月,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审查认定,并通过山东科技信息网,定期发布所认定的项目目录;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技术先进,且较为成熟,具备中间试验或产业化开发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首先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创业。
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还在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2月,省政府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界定科技成果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技术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以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其成果拥有单位可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其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1986—2005年,全省在执行科技兴海技术开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国家“863”计划等科技计划的过程中,共推广科技成果2.8万项,取得经济效益75.39亿元(仅指出让方所得利益);依托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和特色科技园、星火技术密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和科研中试基地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取得经济效益315.14亿元;依托重大农业工程(包括农业良种工程、鲁南星火产业带、星火小康示范工程、食用菌星火科技示范县建设工程、百万亩优质苹果生产、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包括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十大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工程、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可持续发展十大科技示范工程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工程,取得经济效益7011亿元;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队伍建设,发展技术贸易机构、民营科技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实现经济效益1773亿元。
第三节 成果转化
1989年10月,省科委确定凡在科技成果推广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推广项目,可优先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将科技奖励作为转化推广科技成果的重要导向手段之一。
2001年9月,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审查认定,并通过山东科技信息网,定期发布所认定的项目目录;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技术先进,且较为成熟,具备中间试验或产业化开发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首先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创业。
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还在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2月,省政府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界定科技成果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技术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以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其成果拥有单位可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其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1986—2005年,全省在执行科技兴海技术开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国家“863”计划等科技计划的过程中,共推广科技成果2.8万项,取得经济效益75.39亿元(仅指出让方所得利益);依托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和特色科技园、星火技术密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和科研中试基地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取得经济效益315.14亿元;依托重大农业工程(包括农业良种工程、鲁南星火产业带、星火小康示范工程、食用菌星火科技示范县建设工程、百万亩优质苹果生产、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包括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十大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工程、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可持续发展十大科技示范工程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工程,取得经济效益7011亿元;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队伍建设,发展技术贸易机构、民营科技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实现经济效益177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