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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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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速高新技术发展促进山东经济振兴的决定》中,提出培植生长点,引导扶持一批以高新技术为起点的新兴企业,发挥其先导辐射作用,带动二次产品开发,同时有计划地新建一批从事特定高技术领域开发生产的企业,并加快在传统产业中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的生长点。
  1992年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暂行规定》,明确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范围一是部分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高等院校和各类科研机构,二是部分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产品的乡镇企业。全省各地认定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60多家。
  1993年,省科委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关于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暂行规定》,公布济南通讯电缆厂、济南冶金科学研究所、枣庄市中区渴口化工厂、招远膜工程设备厂、淄博微机应用研究所等81家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
  1994年,省科委公布济南历下华侨纸厂、山东大学利商精细化工公司等80家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
  1995年,省科委公布山东章丘圣火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仙集团总公司等63家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
  1996年,省科委公布济南市电力冷却设备厂等18家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1997 , 22省科委公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厂等 家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截至1997年,全省积极创造外部环境,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优势和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机制体制优势,共培植了324家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
  1999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设想,并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将原三条战线中的“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调整为“培植高新技术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