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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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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005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立财政、金融、企业自筹和吸收社会资金等多元化的高新技术投入机制,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加大投资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保证。
  1989年,省科委与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火炬计划项目贷款暂行办法》,对承担火炬计划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1991年,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463关政策法规的通知》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2年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暂行规定》,提出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可视效益情况,从销售额中提出2%~10%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1993年,省科委、省体改委联合转发《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在济南、枣庄、烟台开发区实施。
  1997年10月,省外经委、省科委印发《关于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申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
  199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境内外上市直接融资、融通的资金要重点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高科技项目,进行增发新股试点,鼓励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通过配股进行再融资。鼓励高科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并改变其主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其增发新股。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实行认股权制度。加快建立高新技术产权转让市场,加大培育技术交易中介组织的力度,促进对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转让,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002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参照执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9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并纳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