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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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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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
1990年,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速高新技术发展促进山东经济振兴的决定》中,提出引导扶持一批以高新技术为起点的新兴企业,发挥其先导辐射作用,带动二次产品开发,有计划地新建一批从事特定高技术领域开发生产的企业。
  同年,省科委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对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除上述条件外,还包括:企业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1992年,全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64家,至200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874家。
  二、审核
1992年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省、市科委会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考核一次,对达不到规定条件者,限期整顿,第二年仍不符合条件者,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999年7月,省科委、省地税局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年底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999年3月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经审核,保留高新技术企业979家,撤销不合格企业338家。
  2003年,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有1003家换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