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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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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1990年,省政府成立省委副书记任组长,省科委、省计委、省经委负责人任副组长,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省发展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委。
  1998年1月,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成立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联合办公室,设在省科委,主要负责组织推动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策,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激励措施、
1991年1月,省科委印发《山东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对开发区建设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信贷、分配、人事、出国考察、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作出规定。当年,省计委划拨2000万元资金用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建设,拿出500万美元外汇用于开发区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省经委拿出部分技术改造经费共同抓好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建50个样板企业试点工作;省财政厅划拨1400万元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实施火炬计划项目;省税务局在开发区、火炬计划项目的有关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科技三项费用是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1990年后,省周转使用的科技开发基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用于高新技术重大项目实施的基建资金和配套外汇额度都有较大增长。从1991年起,省财政每年拨出500万元进行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并确定每年拿出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额度专项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引进仪器、设备、人才等。
  1991年9月,省科委、省建设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贷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省科委、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发展基金主要由省财政厅划拨,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国内外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到1992年,全省已初步形成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吸引外资为主要支柱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元化投资体系。
  1997年6月,省科委、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十大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规划、跟踪管理和资金使用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省财政投入专项资金2000万元,1998年继续投入2000万元。
  1997年10月,省外经委、省科委印发《关于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申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技贸结合。
  2001年4月,省工商局、省科技厅下发《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高新技术出资入股须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企业,技术作价金额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对企业给予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奖励的股份,准予办理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可以先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再将出资到位等。省经委负责落实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重点用于培植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投入;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基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中央部分除外)施行先缴后返的政策;省税务部门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开业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200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共12条,如降低新创办企业门槛及在土地使用、科技成果作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年,山东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当年,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管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决定在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用地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00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在全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月调度制度,强调对10个重点城市、5个重点行业、60家重点企业和一大批重点产品,进行分类指导、重点支持和及时调度,使高新技术产业真正亮起来。
  2005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该条例在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方面,作出政策措施、法律责任、高新区的法律地位等规定,规范了高新技术发展中的相关行政行为,标志着全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专项工程
1994年3月,省科委印发《山东省火炬形象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山东省高新技术工作实施火炬形象工程(即411计划),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建设与改革,重点抓好9个创业服务中心建设、11个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试点企业、4个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和7个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11个火炬计划重点项目。
  1995年,省科委确定1995—1996年山东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是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六〇工程”,即重点抓好全省10个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重点抓好10个产值过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抓好10个产值过2亿元的运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试点企业;重点抓好10个产值过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培植10个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重点抓好10个火炬计划项目。
  1997年4月,省政府批准实施《关于实施山东省十大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工程》。该工程包括:(1)聚丙烯腈碳纤维及后续产品开发;(2)聚氨酯原料(二苯基二异氰酸酯MDI)及后续产品开发;(3)高性能磁性材料及制品开发;(4)新型贮氢合金及氢镍电池;(5)白细胞生长因子(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6)人红细胞生成素(EPO);(7)基因重组链激酶(SK);(8)多功能光纤信息传输系统及综合业务数字网用户设备开发;(9)计算机金融管理软件开发与推广;(10)海洋药物系列产品开发。
  四、投资机构
2000年,省政府建立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为省内首家风险投资机构。青岛、济南、潍坊、淄博、菏泽等市相继成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产生的资金带动效应约1︰5,风险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制约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的瓶颈问题。
  2003年,全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到15家,机构数量居全国第6位,资本规模达到18亿元,有45个项目得到资助,项目资助达到9600万元。
  到2004年底,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累计投资支持高新技术项目110个,投资金额24亿元,投资培育了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吸引境外资金、民间资金和政策性金融资金投资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为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