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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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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时期开始,山东省根据水利部部署,组织实施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2002年8月,水利部将淄博市淄川区、莱芜市莱城区、平邑县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期3年。三个生态修复试点项目区总面积763平方千米,共涉及13个乡镇,200个行政村,总人口21.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5万人,人口密度286人/ 平方千米,2001年人均纯收入2620元。项目区有水土流失面积686平方千米,占项目区总面积的90%以上。计划实施生态修复面积375平方千米,其中封禁封育面积301平方千米,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74平方千米。总投资154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50万元。
项目正式启动后,三个试点县(区)首先确定了各自行政区域内生态修复区范围,并划分了封禁封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分别制定颁布了《淄川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莱城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项目区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办法》和《关于保护水土资源的公告》,成立了以县(区)长为组长的生态修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三个试点县(区)还与山东农业大学、临沂大学合作,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试点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试点区域通过实施大面积封禁封育管护和必要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共完成生态修复面积413.4平方千米。经监测,通过实施生态自我修复,淄川项目区林草覆盖率提高8.8%,增加3种植被类型;莱城项目区新增加兽类2种、鸟类10种;平邑项目区内年土壤侵蚀模数从1196吨/平方千米减少到778吨/平方千米,增加蓄水量162.9万立方米。
2005年10月,三个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通过淮委组织的竣工验收。试点工程的实施,为全省大范围推广生态修复探索出了成功模式和措施,树立了示范和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