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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点城镇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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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山东省使用建行贷款开展重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首先在栖霞县桃村镇供水工程进行试点,该工程于1992年竣工并发挥效益。同年,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开。至1993年,通过国家灌排公司、华水公司、淮委等部门,山东省44个重点城镇供水项目共争取贷款指标20100万元,实际贷款10500万元。供水地区由烟台市发展到潍坊、威海、淄博、济南、日照、临沂、枣庄、泰安、莱芜等市(地)。
截至1993年底,全省由水利部门建设并经营管理的乡镇供水工程有340处,建设各类主体工程1204余项,铺设主管路5118.9万米,完成投资25867.776万元,形成22808.31万元的固定资产,日供水能力65万立方米,用水企事业单位5260个,自来水普及率达40%,并出现淄博市周村、淄川、桓台3个全部实现乡镇供水社会化的区(县)。
山东省重点城镇供水管理形式有三种:一是直供式,主要存在于乡镇或一些城市新开发区,也有一些供水工程直接向城市企业供水。供水水源工程和管网,由水利部门设计、施工和管理。二是向自来水厂批发原水,水源和输水道由水利部设计、施工和管理,而水厂和向用户供水的管网由自来水公司管理。三是水源式,水利部门只管理水源,其余部分由其他部门管理。
全省在乡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中,克服了以前先治坡后治窝、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工程立项时,规定工程建成后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经营管理,每处工程都建有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机房等管理设施,户户装有水表,村和企事业用水单位都装有总表,绝大多数工程都制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各类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乡镇供水工程的产权一般是主体工程归供水中心,管理、维修均由乡镇供水中心负责;村内或单位内的工程产权归村或单位,供水中心负责维修业务,但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水费价格按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一般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
1994—1999年,山东省乡镇供水事业发展较快。淄博市于1995年全部实现乡镇社会化供水。1996年,继昌乐、宁津县自来水公司划归县水利局后,烟台市牟平区成立了供水总公司,统管全区城乡供水,全省城乡供水开始由单村供水向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发展,投资渠道由单一投资转向集体、国家、股份合作制多元化,供水水源由过去主要依靠当地地上、地下水源转向借地打井、水库供水、远距离调水等,供水单位基本实现建设管理“一条龙”服务,坚持按成本核算,计量收费,对生活生产用水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山东省乡镇供水基本实现了“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
至2000年底,全省累计完成乡镇供水工程1946处,日供水能力317.69万立方米,解决供水人口932.55万人。城镇供水得到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