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档案浏览器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2003年7月30日 中共山东省委鲁发〔2003〕16号)
为加快水利发展步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水利发展,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
1.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山东省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水环境恶化三大问题并存,尤其水资源缺乏已成为制约山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全省各级党政必须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省八次党代会、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增强加快水利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解决水的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2.目前山东省的水利状况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需求。—般年份缺水30多亿立方米,干旱年份缺水更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必将日趋尖锐。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对山东省水利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调整治水思路,创新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开源增量、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并举,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开展综合整治,有效增加投入,推进山东省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快速发展。
3.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水利发展与改革要围绕保障供水、安全防洪、改善生态三大任务,加快建设南水北调、胶东调水、黄河治理、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节约用水等六大工程;初步建成防洪除涝、水资源调配、节水、水环境保护等四大工程体系;健全完善多元化的水利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城乡水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调配机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到2010年基本实现五大目标: 以全省“T”字型调水大动脉为依托,加快构筑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的“水网”体系,实现黄河水、长江水、当地水的联合调度,使全省水资源紧缺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骨干河道防洪标准达到或超过20年一遇,大中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农业用水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城市和工业节水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基本解决全省历史在册缺水人口和新增资源性缺水人口的吃水问题,在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水质严重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调水工程沿线汇水区水质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二、切实加大水利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4.实现新阶段水利发展的任务,必须以稳定可靠的投入作保障。要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机制,确保水利投入的总体规模有显著增加。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水利建设投入。财政增长部分的支出要把水利列为重点之一。“九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有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十五”及其以后要继续安排并逐年增加。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维护费等政府基金、规费的筹集、征收和管理工作,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各项水利建设与管理。
5.针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公益性和商品性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坚持水利建设分级负担原则,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除涝工程和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安全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跨区域的大型工程建设和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地方管理的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级建设项目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半拉子”工程的,省里将严格限制审批当地新开工项目。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市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扶持。搞好库区安全建设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帮助库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6.加快水利市场化运作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和大中型工商企业等投资水利产业。扩大股份制水利建设项目的范围,并逐步向规范化的现代股份制水利公司过渡。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应尽快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搞活发展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利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新机制。
7.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农田水利建设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投劳新机制、新办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以工代赈等形式,发展农村水利事业。
三、强化水资源管理,搞好水资源保护
8.依法建立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江河客水等各类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洪水资源化、污水资源化和海水资源化利用。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等,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不得批准取水,不予安排用水计划。
9.优化水资源配置和供水时序。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生态等用水需要的原则,科学确定各类用水的规模和时序,实行计划用水、优水优用。城市和沿海、工矿等重点地区要建立地下水超采预警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0.加强水资源保护,遏制水环境恶化。加快水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切实加强水质监控,抓好治理技术及配套措施的落实。推行小流域控制,加快开展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步伐。严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标准和排污总量,坚决杜绝边开源、边浪费、边污染的现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回用管网和中水调蓄设施的建设步伐,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城市绿化、工业用水等方面广泛实施中水回用。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应控制开采。不准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新建高耗水项目,已建项目应坚决采取有效节水措施,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要实行关停并转。
四、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
11.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认真落实《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管理工作力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节约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尽快形成统一协调、健全完备的节水监督管理体系。
12.加大农业节水力度,逐步实现农业用水的零增长或负增长。各地要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当地条件出发,搞好农业节水的分类指导。发展蔬菜、果品等高值农作物的地区,要以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微、滴灌等现代灌溉技术。各地特别是沿黄地区要加快灌渠节水改造,全面启动测水量水工程,5年内基本实现按方收费到乡镇,并努力创造条件,使计量收费工作向村户延伸。加快实施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大力发展耐旱、高效作物,在易旱地区大力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做到既节水又增效。
13.制定实施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严格实行定额管理。把万元产值耗水量列入工业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奖惩评估体系。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培育节水型企业和工业废水“零排放”企业。到“十五”末,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下降到80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45%,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
14.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器具的开发、生产与推广使用。鼓励企业研发节水设备,改造和淘汰浪费水的器具和设备。管网漏损率必须控制在12%以内。城镇新建大中型建筑物的中水回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时使用。已有建筑物,特别是各类公共设施,凡具备条件的,要结合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逐步铺设中水回用设施。鼓励贫水地区搞好集雨设施建设。通过结构调整、强化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等措施,使山东省城乡节水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省政府将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严格依法管水,坚持科技兴水
1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形成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风尚。
16.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治水方针,科学编制各级水利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反规划的行为。
17.加大水政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起良好的社会水事秩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汛行洪需要,制定开发规划,河道采砂取土,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进行砂场招标、拍卖、租赁、承包等活动。
18.认真贯彻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水利规章,依法征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立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等规定,加大征管力度,做到足额征收、专项使用。各级要按照规定比例依法上缴水资源费,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要加强执法检查和政府督查,计划、财政、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9.抓好水利科技工作,以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建设。到2005年基本建立起现代化的防汛调度、水资源调配和水质监测三大系统。切实加强水利勘察、规划、设计、科研、水文等前期基础工作,前期工作经费要列入项目计划。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加快水利科技人才的培养。搞好水利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促进水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各级科技、经贸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节水、污水处理、生态改善和工程除险加固等公益性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深化水利改革,增强水利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20.积极探索建立水利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对现有水利设施要根据不同用途,实行分类经营。加快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与转让制度,大力培育水市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鼓励运用市场手段发展城乡供水业,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流域民主协商、企业自主经营、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型运行模式。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探讨以水兴水、以地养水、以水旺地的有效形式,增强水利事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21.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力争尽早到位;非农业用水水价要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运行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价中所含的水资源费应占到一定比例。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强化计收管理,严禁在收缴过程中搭车加码、截留挪用。
22.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民营水利事业深入发展。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和管理体制,鼓励采用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谁建、谁有、谁收益”。民营水利的供水水价,可在政府指导水价范围内实行协议水价。
23.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建轻管”问题。科学划分水管单位类别,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和经营管理方式,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搞好乡镇水利站( 所)定编定员,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确保农村水利健康发展。
七、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2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要根据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把治水业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5.各行各业都要大力支持水利建设。各级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着力解决水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忠于职守,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计委、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金融单位要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大力支持水利建设和节水、治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工作;公安、审计、电力、交通、环保、新闻等部门都要落实措施,积极支援水利建设,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严格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及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乡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水资源专业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洪、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航运、渔业、防沙治沙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九条 建设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 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査并签署意见;
( 二)在跨县(市、区)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三)在其他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建设水工程项目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兴建蓄水或者外调地表水工程,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海水、矿坑水、再生水等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沿河、沿湖、沿海地区应当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布局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有关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属于基本水文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水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服从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 一)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降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工业、养殖、旅游、餐饮、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査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核减各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程建设,通过人工回灌、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和地下水库工程等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和水质恶化。
禁止向渗井、渗坑、裂缝、溶洞以及弃用和报废水井排放有害物质。报废水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 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取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前款规定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结束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纳入财政管理。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征收。
第二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且耗水量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取水量直至责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经批准的防潮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由投资主体实施具体工程管理。
因水利工程建设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等非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保障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消除水工程险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
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管理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一)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
( 二)防潮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临海面堤脚外一百米和背海面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
( 三)河口的管理范围为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査同意。
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活动,并及时将采砂机具运出,以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利用国有水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设区的市交界线两侧各五千米、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千米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蓄) 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政巡查制度,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査。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査同意,修建水工程的;
(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
( 三) 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养殖、旅游、餐饮、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限期迁出。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取水口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 一)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 二) 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
(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 二)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査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的意见
(2005年10月13日 鲁政发〔2005〕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农村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农村供水工程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多年来,我省对农村饮水工作高度重视,在解决历史性缺水人口饮水困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2.6%。但是,我省目前仍有3700多万农村人口没有吃上洁净、方便的饮用水,局部地区还存在喝苦咸水、污染水及饮用水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奔小康的步伐,已成为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措施,将这项惠及千百万农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全省80%以上的村庄用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自来水受益人口增加2440万人,达到5220万人以上。各市、县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经济条件好的市、县要先行一步,在全省率先完成村村通自来水的任务。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市也要确定重点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以点带面,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
各地要根据确定的发展目标,编制3年村村通自来水实施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一是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与饮水解困工程结合起来,优先解决新增缺水人口的饮水困难;二是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与国家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喝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的问题;三是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与原有工程的改造提高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打破行政区划和城乡分割局面,挖掘已有供水设施的潜力,降低建设管理成本,提高供水保证率; 四是要将城市工业用水与农村人畜饮水结合起来,以水源为依托,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经营有效的原则,统一规划供水区域。五是要与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建设和管理运营供水工程。新建工程要结合区域实际,尽量采用联片集中供水模式,规模发展。原有工程在改造中要以集中联片供水为主要形式,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路子。
三、加大资金投入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群众投资投劳和社会筹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进行筹集,积极鼓励个人、单位和外商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2005年起,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并集中整合、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各渠道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区、严重缺水区、水源污染区的水源工程及主管网工程建设。对主要依靠自身能力完成任务的市、县,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市、县两级财政要列支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建设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集中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扶贫资金、转移支付、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并结合当地情况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建设任务的市、县,每年收取的水资源费留成部分用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少于40%。
( 二) 鼓励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农民筹资筹劳建设农村自来水工程。农民集资建设水源及主管网部分的投入可作为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入户工程在自愿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农民自行建设,村民负担仅限入户工程部分。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工程部分,不准上调和转移。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不准层层加码,不准借村村通自来水的名义,搞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三)吸引社会资金开发农村供水市场。要放宽农村供水市场准入条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等供水实体,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外商等社会各界投资农村供水事业。对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辐射工程的实际农村供水量,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免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不断规范城乡一体化供水市场管理和供水主体的运营行为,尽快研究制定依法规范城乡供水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 一)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增加投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供水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级政府对用于兴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贷款,可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连续2年的贴息补助。
( 二) 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要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优先安排,临时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农村供水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和税金,用电价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计价;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 引用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农村供水企业的税收进行减免。
(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和动员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省直部门、大中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县帮扶经济欠发达县,要优先帮助解决当地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 四)因企业排污和矿区塌陷、闭坑造成饮水水源破坏和水质污染的,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解决影响区域内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 五)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供水实体的权益,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严禁无偿调拨划转其资产。
五、强化工程建设与管理
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够长期良性运行。
( 一) 高度重视饮用水水质问题。要将水源选择作为工程建设最关键的环节,对水源进行充分论证,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水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建设供水工程。要加强水质监测,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类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防治并重,对已有供水工程水质不达标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水处理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要求。
( 二)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高标准建设,一步到位。规划设计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审批,主体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农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要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施工队伍选择关、工程质量监督关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关,优先采用先进技术、优质设备和材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 三) 严格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市或县要设立村村通自来水资金专户,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支出建设资金。
( 四) 创新管理体制。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管理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保证向农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供水工程提倡市场化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主要由企业法人实体运作,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管理机制。已建成工程要采取聘任经营、拍卖、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产权,搞活经营管理权,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 五) 合理确定水价。农村生活用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在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协议水价。对于生活贫困的用水户,政府要在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
( 六) 规范项目申报及验收程序。各地要在深入调査、群众参与、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工程竣工后,要按照验收程序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六、加强组织领导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负有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要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农村供水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好农村供水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科学合理;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人事部门要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及表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水利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加强水源控制,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国土部门要安排好供水工程的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供水工程的用电供应;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好供水工程的水价;农业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农民负担情况。
各级政府要将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查和考核。对在村村通自来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