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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移民迁占政策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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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在资金、物资以及劳动就业等方面,帮助、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对1986年前已建成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妥善解决资金问题;从水电站电费收入中,提取1/10作为库区建设基金;有移民遗留问题水库,在按标准收取水费之外加收1/10附加水费作为库区移民扶助金;水库管理单位经营渔业生产的,本着让利于民精神,从其纯收入中抽取6/10用于扶持库区群众发展生产;用提取库区建设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仍有困难的,应按水库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和市、地、县从有关资金中适当安排解决。
1994年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苇塘、苗圃、速生丰产林)补偿费,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3~4倍,每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2~3倍;征用其他耕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每个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向城市和工业供水大中型水利工程征用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征用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可按前款规定最高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