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6年,省水利厅首先在淄博市太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试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8年8月,省政府下发《山东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对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投资分摊、资本金的筹集、公益性及非公益性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明确意见;公益性项目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1999年,省水利厅下发《关于整改完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对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改变过去成立工程指挥部建设模式,明确项目法人是投资者代表,并作为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终身责任。
二、招标投标制
1986年,省水利厅转发水电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全省水利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由过去计划安排转向市场竞标。
1996年,省水利厅成立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1998年,省水利厅试行投标许可证制度,规定凡参加省内大型及重点中型工程施工投标企业,投标前都必须到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取投标许可证。
1999年,省水利厅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机构组建暂行办法》,建立省水利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工作由领导型向专家型转变,减少行政干预,使招标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建设监理制
1994年,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
1993—2005年,省水利厅与有关院校联合举办13期全省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共培训人员2000余人,有954人获得水利部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全省共有23个单位被水利部批准具备监理资质,其中,具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3个,具备乙级监理资质单位9个,具备丙级监理资质单位11个。
第一节 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6年,省水利厅首先在淄博市太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试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8年8月,省政府下发《山东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对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投资分摊、资本金的筹集、公益性及非公益性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明确意见;公益性项目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1999年,省水利厅下发《关于整改完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对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改变过去成立工程指挥部建设模式,明确项目法人是投资者代表,并作为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终身责任。
二、招标投标制
1986年,省水利厅转发水电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全省水利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由过去计划安排转向市场竞标。
1996年,省水利厅成立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1998年,省水利厅试行投标许可证制度,规定凡参加省内大型及重点中型工程施工投标企业,投标前都必须到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取投标许可证。
1999年,省水利厅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机构组建暂行办法》,建立省水利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工作由领导型向专家型转变,减少行政干预,使招标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建设监理制
1994年,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
1993—2005年,省水利厅与有关院校联合举办13期全省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共培训人员2000余人,有954人获得水利部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全省共有23个单位被水利部批准具备监理资质,其中,具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3个,具备乙级监理资质单位9个,具备丙级监理资质单位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