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后,山东省各级水利部门陆续成立行政复议、应诉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1993—2000年,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立案处理的4677件水事违法案件中,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56件,其中,维持原处理决定44件、占78.6%,改变原处理决定8件、占14.3%,撤销原处理决定4件、占7.1%。
1991年3月,省水利厅成立行政复议小组,负责水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1993—2000年,省水利厅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件,其中,申请人对行政处罚不服1件,认为水利部门违法收费14件,认为水利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1件。通过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3件,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复议决定做出后,得以执行12件,提起诉讼2件,因故未执行2件。2001—2005年,省水利厅共受理行政复议9件,全部及时结案。
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做出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公布的清理结果,省水利行政许可项目保留36项,其中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33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2个,分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三节 行政许可与行政复议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后,山东省各级水利部门陆续成立行政复议、应诉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1993—2000年,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立案处理的4677件水事违法案件中,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56件,其中,维持原处理决定44件、占78.6%,改变原处理决定8件、占14.3%,撤销原处理决定4件、占7.1%。
1991年3月,省水利厅成立行政复议小组,负责水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1993—2000年,省水利厅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件,其中,申请人对行政处罚不服1件,认为水利部门违法收费14件,认为水利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1件。通过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3件,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复议决定做出后,得以执行12件,提起诉讼2件,因故未执行2件。2001—2005年,省水利厅共受理行政复议9件,全部及时结案。
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做出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公布的清理结果,省水利行政许可项目保留36项,其中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33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2个,分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