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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水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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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发展,山东省水行政立法活动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特别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全省水行政立法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推进,效率和质量逐步提高,至2005年底,有全省性水法规4件,水行政规章9件,省级规范性文件68件,初步形成与国家水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山东省水法规体系。
一、立法规划
1990年4月,省水利厅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山东省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把水法规体系分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水法规、省政府制定水行政规章和省水利厅制定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共涉及六个领域,即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工程管理,水政及其他。提出需制定地方性水法规4件,省政府水行政规章28件,厅规范性文件17件,共49件。
1995年10月,省水利厅制定《1996—2010年山东省水利法规体系规划方案》。分为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防汛及抗洪、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经济综合经营管理、水利建设及规划、水政监察七个方面。共需制定地方性水法规7件,省政府水规章49件,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33件。需再制定5件地方性水法规、34件政府水规章、38件厅规范性文件。
2001年9月,省水利厅进一步修订《山东省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确定需再制定地方性水法规8件,省政府水规章12件,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18件。
二、典型立法
1989年11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工程管理、供水与水费、奖励与惩罚、附则六章三十五条,开创了山东省工程建设与政府规章建设同步进行的先例。
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当日公布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个地方性水法规。分为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用水管理、奖励与惩罚、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
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
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当日公布实施。分为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1999年6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决定,增加许多新内容。
1994年6月3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
1994年7月2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十五条。2001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十三条,原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月3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共三十条。
8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当日公布施行,共三十六条。
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当日公布施行。办法分总则、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一条。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
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简称《办法》),共四十条。该《办法》明确了省设立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措施,确立了新水资源费征收体制,增加对凿井施工队伍管理规定,对生产桥、防潮堤等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填补了山东省水利管理工作中的多项空白。1989年颁布的《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