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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侨商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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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侨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各类涉侨经济纠纷和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侨商合法权益的案件。山东省各级坚持把为侨资企业服务作为改善山东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维护了侨商合法权益。
1998年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1999年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从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实行外商投诉纠纷处理责任制、严格依法依合同办事、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复检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试行对涉外部门工作评议制、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促进山东省对外经贸合作,规范对外商服务,保护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全省各级侨办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侨法执法检查专项维权活动,对重点涉侨经济纠纷和案件进行督办,协调解决了一批久拖未决的疑难案件。按照国务院侨办《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及时出台山东省贯彻实施意见,指导各市抓好贯彻落实,使处理涉侨经济纠纷和案件更加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日常化。据统计,2001—2006年山东省各级侨办受理涉侨经济纠纷和案件160起,结案154起,结案率96%。
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侨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侨商会”)等长效机制,构建侨务部门与侨商互动的工作平台,增强侨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侨商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青岛投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按照海外社团模式、由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投资者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为侨办。1999年3月,由济南市侨办发起,成立济南市侨商会,这是山东省成立的第一个侨商组织。截至2005年底济南侨商会有会员120余人,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青岛市侨商总会于2005年6月成立。侨商会在当地侨办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会务活动,为侨商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周到的服务。他们或围绕地方的重大节庆,组织一些在当地有影响的社会经济与公益活动;或组织专题性讲座与培训等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及时了解省、市经济政策与形势的变化;或参与侨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反映侨资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图4-7 2002年5月,海外博士回国创业考察团与济南市高新区企业举行项目对接

全省侨务系统不断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建立为侨资企业服务领导小组、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侨资企业联系点制度等,通过跟踪服务,加强与侨商的信息交流,及时提供周到服务。1999年,省侨办共收到投诉和上级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转来信函30件,当年全部处理。济南、青岛、烟台、威海等市先后成立了侨商促进会、侨商投诉办公室、侨资企业协会、法律咨询服务处,设立投诉电话,改变了以往为侨商服务单一、松散的方式,形成了综合、规范的服务机制。
各级侨办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等多种方式对侨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侨资企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了解侵权案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的查处情况,听取侨商对投资软环境的意见,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同级政府制定或调整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1998年,全省侨务系统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积极开展扶持抚慰侨资企业工作。省侨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集中对5个重点侨资企业的经济纠纷问题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了一批久拖未了的问题,维护了侨商合法权益。各市侨办纷纷走访侨资企业,确定联系点,开展为侨商办实事活动。尽管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广大侨胞、港澳同胞同山东开展合作的信心没有动摇。他们仍积极捐款捐物,兴办公益事业,救灾济贫。2001年,省侨务系统在全省广泛开展为侨资企业服务和为归侨侨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调研活动,完成《关于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和《山东省归侨侨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初探》两个课题。国侨办《侨情》专题刊登山东省保护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方面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