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统称“三侨考生”。199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三侨考生”参加高考实行“适当照顾”的政策,山东省制定多项政策规定。1991年8月3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三侨考生”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中专学校,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曾被评为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前款规定执行。199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来鲁定居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可与“三侨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2003年3月,省委统战部、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侨办联合下发《关于作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对“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工作作出规范。文件规定,“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由各级侨办具体负责。认定程序为:“三侨考生”到户口所在县(市、区)侨办领取、填写《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并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有关荣誉证书,《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和相关证件经县、市级侨办审核后,由市侨办汇总报省侨办审核。高考报名结束后,省侨办与省招办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三侨考生”的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此外,省侨办还协调省招办及国务院侨办所属的暨南大学、华侨大学,作好报考两校的“三侨考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关于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有关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招收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中国台湾省籍青年,凡志愿填报两校的“三侨考生”,其高考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省级招办可予以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991—2005年,全省共有1646名“三侨考生”按规定享受高考照顾政策,958名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录取,录取比例58.3%;其中本科录取538名,专科(中专、高职)录取420名。
1991—2005年山东省“三侨考生”高考录取情况一览表
表3-1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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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考生人数 │ 录取人数 │录取比例(%) │ 本科录取 │ 专科(中专、高职)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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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35 │ 54 │ 40 │ 23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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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52 │ 59 │ 38.8 │ 38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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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64 │ 94 │ 57.3 │ 30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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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52 │ 100 │ 65.8 │ 42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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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02 │ 60 │ 58.8 │ 34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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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20 │ 74 │ 61.7 │ 35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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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93 │ 35 │ 37.6 │ 2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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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02 │ 51 │ 50 │ 32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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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104 │ 64 │ 61.5 │ 35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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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00 │ 53 │ 53 │ 3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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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88 │ 57 │ 64.8 │ 37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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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81 │ 59 │ 72.8 │ 38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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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92 │ 73 │ 79.3 │ 43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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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82 │ 62 │ 75.6 │ 46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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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79 │ 63 │ 79.7 │ 5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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