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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回国定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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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全省共办理华侨回国定居182例,以朝鲜归侨居多,人数为118人,约占64.8%。其他回国定居的华侨主要来自日本、韩国、美国、德国、巴基斯坦、加拿大、斯里兰卡、印度、奥地利、阿根廷等国家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依据1987年国务院侨办制定的《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和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意见》实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报回国定居审批: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华侨申请回原籍落户必须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县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侨务部门核实情况后,上报省侨办,省侨办联合省公安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获准定居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定居落户手续;未获准定居的,由市级侨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未获准定居理由。在国外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驻外使领馆,由驻外使领馆转交市级政府侨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