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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完善侨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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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侨务方针政策,省侨办注重结合全省侨务工作实际,主动作为,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出台有关侨务政策,推动了山东省侨务工作法制化进程。
一、落实早期归侨待遇
1997年11月,省侨办、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对1978年底以前回国、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凡符合发放生活困难补贴条件的归侨,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山东省发放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侨务办公室、县级劳动局审查后,省属及中央驻鲁企业报省侨办、省劳动厅审批,其他企业报市(地)侨办、市(地)劳动局审批,并报省侨办、省劳动厅备案。
1998年1月,省人事厅、省侨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回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归侨退休人员,从1997年10月起提高退休待遇,其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截至2002年底,山东省退休的早期归侨1000余人都提高了退休待遇或领到了生活困难补贴。
二、因私出国政策
1997年11月,省侨办、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归侨、侨眷因私出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归侨、侨眷因私出国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县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或归侨侨眷身份证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出国。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归侨、侨眷的出国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国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有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给予加急服务:出国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办理接受境外亲友遗产、遗赠,时间紧急的;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或者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紧急事由证明的。其中情况特别紧急,暂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出国事由急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亦应予以及时受理审批。
对归侨、侨眷的急件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紧急的,当日办结。在办理急件申请时,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证件费、手续费,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急件费等额外费用。归侨、侨眷如发现借急事急办多收费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举报,要求查处。
截至2002年底,全省据此办理归侨侨眷出国探亲2600余人,自费出国留学400余人。
三、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政策
1998年4月,省侨办、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作出规定。
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实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期对印尼华侨华人的特殊政策
1998年8月,省侨办在与省教委、省建委、省外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提交《关于作好近期印尼华侨华人来鲁工作的报告》。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作好近期印尼华侨华人来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对做好此项工作应把握的原则及程序等作出明确要求。
对来山东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印尼华侨华人学生,要及时安排入学,并给予适当照顾,收费标准参照国内自费生标准执行。各市(地)可指定专门学校接受来山东进入中、小学学习的印度尼西亚华侨华人子女,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来山东购房的印度尼西亚华侨华人,侨务部门要提供咨询和帮助,有关部门按国内居民同等价格售房。经济上有困难的,可以租房,按国内居民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来山东的印度尼西亚华侨华人到各市“山东省涉外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医疗保健联网门诊”,省和市、县级医院就医,按照国内居民统一标准收费。
对申请来山东探亲的印度尼西亚华侨华人,口岸签证机关可凭其在华亲友的邀请函或县以上侨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发给一次有效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的“L”字签证;对持“L”字签证来山东探亲访友需延长在华停留期的,可凭亲友或县级以上侨务部门的证明,给予签证延期,每次延期1~3个月,延期次数暂不限。
对来山东投资的印度尼西亚华商,各地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好的项目;对在国内投资信誉良好,仅因在印度尼西亚遭受经济损失后资金一时难以到位、资金周转暂出现困难的,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困难给予适当的延期、分期付款等照顾。
五、落实归侨侨眷下岗再就业政策
1998年,省侨办、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作好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对下岗归侨、侨眷职工的培训、再就业、安置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适当照顾”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归侨、侨眷下岗,如必须下岗,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并作妥善安置。已经下岗的归侨职工所在原企业为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原则上安排重新上岗;其他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上岗。夫妻双方是侨眷的职工,如确需下岗,应确保一方在岗。各企业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按照“优先培训、优先推荐”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归侨、侨眷重新上岗和再就业。要切实保障下岗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下岗归侨、侨眷应当进入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并组织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山东省共投入资金100余万元用于培训下岗归侨侨眷职工。
山东省各级侨务部门积极与劳动部门协商,优先将归侨、侨眷纳入下岗职工培训、上岗计划,优先安排他们重新上岗。鼓励归侨、侨眷职工自谋职业,走多元化就业之路。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下岗归侨、侨眷职工自谋职业提供方便,给予照顾。“五侨”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侨帮侨、心连心”活动,发挥“侨”字号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优势。至2000年底,山东省“侨”字号企业安排下岗归侨、侨眷职工100余人,其中仅蓬莱华升电子有限公司就安置31名下岗归侨、侨眷职工。
据统计,山东省原有下岗归侨职工85人,下岗侨眷职工716人,截至2005年,有68名归侨职工、491名侨眷职工实现再就业,较好地解决了下岗归侨、侨眷职工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