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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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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省清除“左”的影响,使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归侨、侨眷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纠正,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清理,同时按照政策该恢复名誉的恢复了名誉,该安排工作的重新安排了工作。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影响力较大的归侨、侨眷,在各级人大、政协、侨联组织中作了适当安排;对一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归侨、侨眷,提拔担任了各级领导职务;对有专长的知识分子,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并注意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1991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山东省侨办制定了《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关于归侨、侨眷因私出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作好侨务扶贫救济工作的通知》《关于作好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发放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有力地保护了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权益。1991—2005年,全省各级侨办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累计16533户234265人,救助15357户30538人;处理来信来访20000余件,处结19000余件,处结率97.6%。全省各级侨办为侨办实事、办好事20000余件,查处侵侨事件290余起;推荐归侨、侨眷近千人候选各级人大代表,800余人候选各级政协委员,其中当选各级人大代表216人(含全国人大代表5人,省人大代表12人),政协委员659人。全省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有960人加入中国共产党,404人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273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