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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为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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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侨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涉侨政策法规,维护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改善归侨侨眷民生,提供各类为侨服务等。改革开放以后,山东省国内侨务工作大体分为3个阶段:
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为第一阶段。此阶段是国内侨务工作的基础阶段。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侨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侨务工作的重点是平反“三案”(冤、假、错案),纠正“三乱”(乱批、乱斗、乱抄家)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全省各级的共同努力,全省侨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历史老案全部平反纠正,“三乱”得到解决;对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档案中的各种歧视性和不实材料全部进行清理;挤占、错改的城市华侨私房全部退还产权,城市代管房按政策给予了补偿或返还房屋产权,农村土改和没收征用的华侨私房全部落实退还。
20世纪90年代为第二阶段。此阶段国内侨务工作的重点由落实侨务政策逐步转移到适当照顾归侨侨眷,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上来。1989年国务院侨务工作会议确定,对归侨侨眷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而团结奋斗”。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现了侨务工作有法可依,标志着国家侨务工作走上依法护侨轨道。山东省各级重视侨务法制建设,重视依法办事,注重运用法律解决涉侨问题。同时,随着侨资企业越来越多,也更加重视依法协调解决涉侨经济纠纷,保护华侨投资者在山东的各项合法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侨”的意识明显增强,歧视问题已大大减少,适当照顾、为侨服务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依法为侨办了大量实事、好事。通过全省的努力,依法保护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积极投资兴业帮助家乡发展经济,捐款、捐物支持家乡公益福利事业发展,献计献策促进家乡繁荣进步。
2000年至2005年为第三阶段。此阶段国内侨务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山东省内的合法权益、享受国民待遇上来。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华侨享有的回国定居权,归侨侨眷享有政治、财产、社会保障、就业、捐赠、继承、出境及诉讼等多方面的权力,并规定对侵犯华侨利益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山东省不断加大侨法、侨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社会各界对侨务工作更加重视支持,各级领导“侨”的观念不断加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侨务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广大海外侨胞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国民待遇。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极大地凝聚了侨心,争取了侨力,充分调动了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建设祖(籍)国的热情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