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股权类证券发行与股份公司设立始于清代后期,中华民国时期有所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亦有少量股票发行。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各行业以股份形式设立公司或发展其他经济实体已较为普遍。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山东许多原有的股份公司得以续存;一些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以现金、实物或以实物折合现金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股票,这类股票基本不在社会上流通。之后,根据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企业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等相关规定,对原有各类股份公司及经济实体以公私合营为主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清代后期,山东出现证券交易,主要是少量的银钱兑换。中华民国时期,随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逐步扩大到股票、汇兑等方面,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和发展经济实体的情况日趋普遍。由于社会动荡、经济落后等原因,早期的证券交易场所有限、品种很少、方式落后,地方性特征明显。
清代后期,济南、青岛等地出现由同乡会馆或钱业公所发展演变而来的交易所从事商品交易业务,也有直接组建的交易所开展商品交易业务。这些交易所多数为兼营期货交易。中华民国时期,随着交易所期货交易业务的发展,济南、青岛等地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期货交易市场。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恢复和发展经济,保障社会供给,山东亦存有部分期货交易。此时的期货交易,源于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需要,本质上属于远期现货交易,与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即集中交易标准化的远期合同存在根本差异。
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先后颁布《公司律》《证券交易所法》《公司条例》《交易所法》和《公司法》等,但除证券发行、公司或相关交易机构设立外,对其具体运营未实行严格监管。公司运营、证券和期货交易大都由同业议定运营、交易规则,基本是松散发展和依同业议定的规则进行运营、交易。也有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公司或机构相互借鉴、参照已有的运营和交易规则,制定具体的公司章程和交易办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关闭证券、期货市场。至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股权类证券发行、股份公司设立、证券和期货交易停止。
第一篇 早期证券与期货
山东股权类证券发行与股份公司设立始于清代后期,中华民国时期有所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亦有少量股票发行。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各行业以股份形式设立公司或发展其他经济实体已较为普遍。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山东许多原有的股份公司得以续存;一些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以现金、实物或以实物折合现金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股票,这类股票基本不在社会上流通。之后,根据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企业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等相关规定,对原有各类股份公司及经济实体以公私合营为主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清代后期,山东出现证券交易,主要是少量的银钱兑换。中华民国时期,随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逐步扩大到股票、汇兑等方面,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和发展经济实体的情况日趋普遍。由于社会动荡、经济落后等原因,早期的证券交易场所有限、品种很少、方式落后,地方性特征明显。
清代后期,济南、青岛等地出现由同乡会馆或钱业公所发展演变而来的交易所从事商品交易业务,也有直接组建的交易所开展商品交易业务。这些交易所多数为兼营期货交易。中华民国时期,随着交易所期货交易业务的发展,济南、青岛等地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期货交易市场。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恢复和发展经济,保障社会供给,山东亦存有部分期货交易。此时的期货交易,源于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需要,本质上属于远期现货交易,与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即集中交易标准化的远期合同存在根本差异。
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先后颁布《公司律》《证券交易所法》《公司条例》《交易所法》和《公司法》等,但除证券发行、公司或相关交易机构设立外,对其具体运营未实行严格监管。公司运营、证券和期货交易大都由同业议定运营、交易规则,基本是松散发展和依同业议定的规则进行运营、交易。也有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公司或机构相互借鉴、参照已有的运营和交易规则,制定具体的公司章程和交易办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关闭证券、期货市场。至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股权类证券发行、股份公司设立、证券和期货交易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