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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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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司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4种股权形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A股股票时约定国家股、法人股等暂不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上市流通,形成上市公司股份长期“不同权、不同价”,上市公司股份按股权性质形成分置。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由于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未能出台,10月,中国证监会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2002年6月,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股票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在A股证券市场的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仍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分置问题继续存在。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全省上市公司总股本中非流通股占57.59%,在非流通股中64.25%为国家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是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的操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