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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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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山东部分乡镇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城区企业先后实行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等项改革。随后,山东开始试行股份制经济,国家也逐步放开资本市场。除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国库券、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债券外,资本市场发行更多的是各种股权类证券,以推动改革开放和企业制度创新,适应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山东出现以企业内部集资或以社会集资方式筹集资金发展生产的情况,这些筹资方式多数具有自发性和试验性,集资、合作的性质明显,发行形式和范围不一,以各种集资券、股金证、股权证为主。部分企业试行公司制,少数企业开始发行股票。90年代起,为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拓展筹资渠道,山东大量企业实行公司制,更多企业发行股票,改建或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多。初期,公司发行股票主要委托相关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其后,公司股票发行主要由专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公司依法设立并发行股票后,具备条件的公司股票在上海、深圳或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上市公司。山东的股权类证券发行与股份公司发展大体经历20世纪80年代的起始、探索阶段和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的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公司法》《证券法》先后施行,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逐步进入依法市场准入、规范主体运作、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新阶段。
上市公司以公司制为基础设立,以股票依法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基本特征。上市公司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为主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运营透明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以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在发展中不断优化股本结构,注重资本运作,适时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不断提高质量,在企业制度、资产结构、经济效益、科学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成为全省经济运行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