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期货交易
(一)青岛取引所期货交易
青岛取引所设物产、钱钞、证券3个部,其中期货业务集中于物产部,主要从事花生米、花生油、豆油、棉纱、棉花、面粉等商品的期货交易。物产部设组合员(经纪人)。青岛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章程规定:物产部中、日商号组合员数量为80名以内。作为组合员的商号,必须资力雄厚,有足够的财力向青岛取引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审核合格,取得指定代号,方可入所交易。凡想参加青岛取引所市场交易而又不是组合员的商号或个人,必须委托青岛取引所指定的组合员代理买卖,组合员向委托商号或个人收取一定佣金,向青岛取引所交纳一定手续费。青岛取引所开业半年内,期货、现货交易比较兴盛,其中成交花生油25700余车(每车5000公斤)、花生米4500余车。日本大阪财阀认为有利可图,1921年派其代表松井伊助到青岛,在日本驻青岛民政署支持下,取代峰村正三任青岛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理事长。
1922年底,中国收回青岛主权,但在《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中保留一些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条款,其中包括:青岛取引所不准中国政府干涉、中国商人必须到青岛取引所交易、不得另行设立同样类型的交易所等。不仅如此,在中国收回青岛主权前,日方急忙把官办青岛取引所的监督管理权交给日本人把持的商办青岛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没有交给中国当局。
1931年,青岛交易所设立后,许多华商退出青岛取引所转入青岛交易所,青岛取引所的物产交易几乎陷入停顿,为此,日方胁迫中方就交易所合并进行谈判,由于中方让步,成立计算双方损益的代行机构,即中日信托公司(日名为华信株式会社),按青岛取引所60%、青岛交易所40%的比例进行损益分配。同时,对交易的物品达成协议:青岛取引所上市的主要为钱钞、棉纱及棉花;青岛交易所上市的主要为生米、生油及中国发行的公债、证券。
1938年,日本再次侵占青岛,青岛取引所倚势吞并青岛交易所。1939年,青岛取引所的期货业务分为物产部(花生油、花生米等)、棉线部(棉布、棉线等)、棉花部(中国产棉花)、麦面部(中国产机制面粉)4个部。由于棉花统制和面粉原料不足,棉花部、麦面部未开展业务。物产部、棉线部平均每天成交量约为花生油450车、棉线12000捆、棉布1800捆。1942年,由于战争消耗大,物资极度匮乏,商品流通受到限制,青岛取引所因营业萧条被迫停业。1945年5月,青岛取引所解散。
(二)青岛交易所期货交易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后,青岛工商业者掀起反日浪潮。在青岛市商会组织下,华商抵制日本人把持的青岛取引所,举行罢市,不去青岛取引所进行交易。青岛取引所理事长安藤荣次郎对经营土产、纱布的爱国工商业者多方施加压力,爱国工商业者不为所动。青岛市商会汇集广大工商业者意向,筹备设立一个完全由中国工商业者经营的土产、纱布交易中心。青岛市商会会长、怡和洋行买办宋雨亭联络广东商人黄汉墀、陈朋初等人,发起集资筹备设立青岛交易所。1931年8月,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在青岛市馆陶路齐燕会馆设临时市场,“九一八”事变第二天即先行开业交易,经营土产、纱布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经纪人及原在青岛取引所的中方相关经纪人,约定每天在齐燕会馆进行土产现货、上海汇兑等交易。
1933年7月,青岛市政府社会局指导青岛市商会及同业公会集资,正式设立完全由中国人出资的青岛交易所,并制定《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34年2月,青岛市政府转咨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6月,实业部批复准予设立青岛交易所。1935年11月,青岛交易所交易大楼竣工,青岛交易所迁入营业。青岛交易所营业兴盛,收益日增。日本人把持的青岛取引所业务急剧萎缩。
青岛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方式和章程大多参照青岛取引所。青岛交易所额定资本60万元,分4万股,有95位股东。理事会理事15人,监察3人,理事长为青岛市商会会长宋雨亭。青岛交易所以从事花生米、花生油、纱布、面粉等商品的期货交易为主。每部有4060家殷实商号为代理店,商号经理为经纪人,只有经纪人或经纪人代表有资格进所交易。这些商号除为自己在交易所内买卖外,还为一些没有资格牌号的工厂、商号及外地客商代理买卖,也为一些专门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的人代理买卖。青岛交易所每星期一至星期六的上午、下午进行交易,头一笔成交的行市称为开盘,最后一笔成交的行市称为收盘或锁市。每一笔交易成交,立即以交易双方代理店的牌号为标记,写在公告牌上,以示公开为证。花生米以50吨为交易单位,以百市斤为计价单位;花生油以车(每车5000公斤)为交易单位,以百市斤为计价单位;棉纱以10件为交易单位,以件为计价单位;棉布以25件为交易单位,以匹为计价单位。每50吨花生米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8.4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16.8元;每车花生油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2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5元;棉纱每10件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6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12元;棉布每25件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12.5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50元。
青岛交易所成交货物均为期货,以本月底或下月底为交货、收货日期,到期不能交货、收货,无论盈亏都必须合扶割清。交货、收货时,由交易所取样按照规定的标准检验评定合格与否,检验不合格者,则须另行备货检验。交易所设有仓库,如收货方无仓库存货,交易所可为代存,收取栈租、保险费等,出具存货单交货主执存,货主凭存货单可向银行抵押借款。交易所每天成交的某种货物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数值,名为公定价。交易所按照各代理店在交易中的亏损数字收取押金,以后如行市再有变动,还要根据新的亏损数字收取续押金,以此类推。此种情况下,如委托人无力交付押金、续押金,代理店要对交易所负责,承担亏损债务;如因以后行市涨落,亏损有所减少,或转亏为盈,则可退还押金、续押金。退还的押金、续押金,在期末以前并不交还原代理店,而由交易所暂为保存,待到期末结算后才能发还。押金、续押金存入银行的利息为交易所的收益。交易所每天收场后,必须做出结算,把所有经纪人的盈亏数额列出表来,据此收取或发还经纪人的押金、续押金,并做出各经纪人存、空数目余额表,分送各经纪人。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佣金、仓库租赁费、押金利息都是有增无损、稳妥可靠的收益。
1935年,青岛交易所业务兴盛。在青日商为夺取利益,在日本驻青岛领事馆唆使下,煽动日本居留民团游行示威,扬言要放火烧掉青岛交易所交易大楼。日本海军以登陆占领青岛相威胁。青岛市政府出面与日本驻青岛领事进行谈判,屈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压力,承认以下条件:允许日本商人化名进入青岛交易所做经纪人(因在政府注册的交易所章程规定不许外国人参加,故有此变通办法);青岛交易所每年所得纯利分给青岛取引所40%;青岛交易所让给青岛取引所部分商品期货交易业务。青岛交易所接受上述屈辱条件得以继续经营。
1938年,日军占领青岛,借口青岛交易所为抗日排日机关,将交易所大楼占据,所有设备、器具、文件均予以毁坏或搬走,库存现款及银行存款等共计36万余元被扣押没收,青岛交易所被迫全面停业。青岛取引所召集留在青岛的原青岛交易所理事刘宾廷等人,召开青岛取引所与青岛交易所两所理事联席会议,日方代表迫使刘宾廷等人同意交易所与取引所合并,青岛交易所被青岛取引所强行兼并。
(三)青岛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为恢复和发展经济,成立青岛商品交易所并开展商品交易业务,先设花纱布、粮油(后改为土产)交易市场,后增设杂货交易市场,交易商品随之增加。花纱布交易市场主要交易棉纱、白布、色布、花布及部分针棉织品等商品,土产交易市场主要交易面粉、杂粮、粉丝、生米、食油等商品,杂货交易市场主要交易钢材、化工原料、汽油、煤油、糖类、茶叶等商品。
青岛商品交易所交易员分固定交易员和临时交易员,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业户,可按规定申请为交易员。具有铺保者为固定交易员,经审核批准,根据其经营范围大小、资金多少,分别发给13枚交易证章,每日持交易证章入所交易。临时交易员,主要是为照顾乡村肩挑小贩及青岛市直接消费者需要,在填写临时交易证并经核实后,即可入所交易。交易员商妥交易后,买卖双方须分别填写购货单价与售货单价,经交易所批准后方可成交。交易所审批商品成交掌握的原则是防止囤积居奇,稳定市场物价,保证正当交易,满足生产者、消费者需要。
青岛商品交易所成立初期,不少商人在所外进行黑市商品交易。交易所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黑市成交者和非法私运纱布者给予教育或处罚,逐步完善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秩序日渐好转,入所交易者增多。1951年,青岛商品交易所有固定交易员2135户,其中,纱布503户,粮油1122户(工业592户、商业530户),杂货510户。纱布、粮油、杂货临时交易员近1100人,其中乡村小贩携带土产品换取纱布、杂货者约占90%;粮油交易中青岛市消费者约占70%,大部分集中在所内成交。
1953年夏,国营专业公司开始扩大工业品加工、订货和包销范围,设在青岛商品交易所内的批发部(营业所)交易比重不断上升,私营厂商交易员日渐减少,交易比重下降。11月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同时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主要商品货源基本由国营商业所控制,私营商品批发商失去作用而退出市场,以生产原料交易为主的私营厂家也所剩无几。1955年底,在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情况下,青岛商品交易所撤销。
(四)其他机构的期货交易
1931—1933年,大陆银行青岛分行和上海银行青岛分行先后用盈余资金套做生油期货交易。大陆银行青岛分行买现货期货,上海银行青岛分行买7月期货卖8月期货。截至1935年,大陆银行青岛分行期货交易亏赔1.54万银元,总行指示“此项交易近于投机,勿再轻于尝试”,生油期货交易停止。
二、济南等地期货交易
1904年济南开辟商埠后,商业日趋繁荣,市场迅速扩大。1925年,济南钱业公会负责人刘向忱、于耀西因争夺商埠商会会长职务不和,于耀西另立商业研究所从事金融交易,并吸收粮食、土产等行业进行现货、期货交易。刘向忱执掌的钱业公会交易日渐减少。后经人调解,一度分裂的商埠钱关又合二为一。
1914年起,日本经济势力逐渐侵入山东内地。11月,日本人在济南商埠设立事务所,名为东亚同文会对支那贸易诱导部(简称同文商务公所)。同文商务公所分常设部和巡回部,常设部设在济南,巡回部设在津浦铁路沿线各地。同文商务公所主要负责调查商情、介绍买卖、承揽广告及各种委托事项;代理买卖商品,代办商事;设立商品陈列所,收取费用及报酬。
1930年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日商以青岛为基点,沿胶济铁路西进,在沿线城镇遍设工厂、商铺、洋行,进行投资经营。日商资本雄厚,借势欺人,操纵市场,巧取豪夺。济南是中国原棉贸易中心之一,济南棉花行市几乎全部操纵在日本人手中,每日的行情也是由日商依据自己所需论定市价,济南棉业一度遭受严重挫折和损失。每年新棉上市,华商认为价格适合大批收购时,日商即把持市面,抬高棉价,使华商无法购买。一旦华商停购,日商则压低棉价,大批收购。日商还欺诈卖方,如先与卖方议定价格及交货期限,往往不付保证金,届时交货期到,如果定价高于市价,日商即以质量不好等为借口,强压价格或扣秤收购,甚至退货。
1938年2月起,济南的日伪政权开始对各行业特别是对粮食行业实行“军管”,颁布粮食标准价格,对违反者,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重者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1943年6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布《华北扰乱经济统制紧急治罚暂行条例》后,日军驻济南军部成立评价购销处,颁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进行“查暴利”。其中将查获的3200万元美钞(多数是济南工商业者正当财产)绝大部分上交日军总部以补充侵华军费,仅将一小部分按济南市民户口以所谓“公定价格”配售每人衣料1件、纱袜1~2双,以收买人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接管济南,对市场商品实行议价,市场物价管理由各行业公会进行,但在物价出现暴涨时,政府出面干预。1947年,济南市政府先后下发执行省政府“禁止棉花出口”和“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要求的通知,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和经济检查队,并制定《济南市物价评议会组织规程》,取缔市场自由买卖面粉、棉纱、棉布和食用油,关闭黄金交易市场。
1949年1—11月,全国涨价风潮波及济南。为稳定市场物价,济南特别市政府采取措施,取缔新中国成立前遗存的各种名目的行业公会,成立粮油、棉花、杂货等市场交易所。
1949年,山东继续在济南、烟台、潍坊、周村、威海、龙口、石岛、朱桥、沙河、南村等地设立黄金交易所,管理黄金交易。除限定黄金买卖必须在所内成交外,并实行事先进行买卖登记,掌握来源、去向、用途,了解供求差额,进行吞吐平抑,便于随时抽查。禁止委托人到市场操纵买卖,防止扰乱金融市场,维持市场秩序。在黄金交易中,核验成色,现货交割,防止欺诈和买空卖空。在交易所设信托组,代客买卖,并给委托者以减低佣金及买卖上的便利。审查和清理交易员,限定交易员资格为有职业的工商业者,并须有殷实铺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济南为北海币100万元),遵守交易规章。1949年12月,济南黄金交易所撤销。
第二节 期货交易
一、青岛期货交易
(一)青岛取引所期货交易
青岛取引所设物产、钱钞、证券3个部,其中期货业务集中于物产部,主要从事花生米、花生油、豆油、棉纱、棉花、面粉等商品的期货交易。物产部设组合员(经纪人)。青岛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章程规定:物产部中、日商号组合员数量为80名以内。作为组合员的商号,必须资力雄厚,有足够的财力向青岛取引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审核合格,取得指定代号,方可入所交易。凡想参加青岛取引所市场交易而又不是组合员的商号或个人,必须委托青岛取引所指定的组合员代理买卖,组合员向委托商号或个人收取一定佣金,向青岛取引所交纳一定手续费。青岛取引所开业半年内,期货、现货交易比较兴盛,其中成交花生油25700余车(每车5000公斤)、花生米4500余车。日本大阪财阀认为有利可图,1921年派其代表松井伊助到青岛,在日本驻青岛民政署支持下,取代峰村正三任青岛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理事长。
1922年底,中国收回青岛主权,但在《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中保留一些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条款,其中包括:青岛取引所不准中国政府干涉、中国商人必须到青岛取引所交易、不得另行设立同样类型的交易所等。不仅如此,在中国收回青岛主权前,日方急忙把官办青岛取引所的监督管理权交给日本人把持的商办青岛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没有交给中国当局。
1931年,青岛交易所设立后,许多华商退出青岛取引所转入青岛交易所,青岛取引所的物产交易几乎陷入停顿,为此,日方胁迫中方就交易所合并进行谈判,由于中方让步,成立计算双方损益的代行机构,即中日信托公司(日名为华信株式会社),按青岛取引所60%、青岛交易所40%的比例进行损益分配。同时,对交易的物品达成协议:青岛取引所上市的主要为钱钞、棉纱及棉花;青岛交易所上市的主要为生米、生油及中国发行的公债、证券。
1938年,日本再次侵占青岛,青岛取引所倚势吞并青岛交易所。1939年,青岛取引所的期货业务分为物产部(花生油、花生米等)、棉线部(棉布、棉线等)、棉花部(中国产棉花)、麦面部(中国产机制面粉)4个部。由于棉花统制和面粉原料不足,棉花部、麦面部未开展业务。物产部、棉线部平均每天成交量约为花生油450车、棉线12000捆、棉布1800捆。1942年,由于战争消耗大,物资极度匮乏,商品流通受到限制,青岛取引所因营业萧条被迫停业。1945年5月,青岛取引所解散。
(二)青岛交易所期货交易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后,青岛工商业者掀起反日浪潮。在青岛市商会组织下,华商抵制日本人把持的青岛取引所,举行罢市,不去青岛取引所进行交易。青岛取引所理事长安藤荣次郎对经营土产、纱布的爱国工商业者多方施加压力,爱国工商业者不为所动。青岛市商会汇集广大工商业者意向,筹备设立一个完全由中国工商业者经营的土产、纱布交易中心。青岛市商会会长、怡和洋行买办宋雨亭联络广东商人黄汉墀、陈朋初等人,发起集资筹备设立青岛交易所。1931年8月,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在青岛市馆陶路齐燕会馆设临时市场,“九一八”事变第二天即先行开业交易,经营土产、纱布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经纪人及原在青岛取引所的中方相关经纪人,约定每天在齐燕会馆进行土产现货、上海汇兑等交易。
1933年7月,青岛市政府社会局指导青岛市商会及同业公会集资,正式设立完全由中国人出资的青岛交易所,并制定《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34年2月,青岛市政府转咨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6月,实业部批复准予设立青岛交易所。1935年11月,青岛交易所交易大楼竣工,青岛交易所迁入营业。青岛交易所营业兴盛,收益日增。日本人把持的青岛取引所业务急剧萎缩。
青岛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方式和章程大多参照青岛取引所。青岛交易所额定资本60万元,分4万股,有95位股东。理事会理事15人,监察3人,理事长为青岛市商会会长宋雨亭。青岛交易所以从事花生米、花生油、纱布、面粉等商品的期货交易为主。每部有4060家殷实商号为代理店,商号经理为经纪人,只有经纪人或经纪人代表有资格进所交易。这些商号除为自己在交易所内买卖外,还为一些没有资格牌号的工厂、商号及外地客商代理买卖,也为一些专门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的人代理买卖。青岛交易所每星期一至星期六的上午、下午进行交易,头一笔成交的行市称为开盘,最后一笔成交的行市称为收盘或锁市。每一笔交易成交,立即以交易双方代理店的牌号为标记,写在公告牌上,以示公开为证。花生米以50吨为交易单位,以百市斤为计价单位;花生油以车(每车5000公斤)为交易单位,以百市斤为计价单位;棉纱以10件为交易单位,以件为计价单位;棉布以25件为交易单位,以匹为计价单位。每50吨花生米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8.4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16.8元;每车花生油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2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5元;棉纱每10件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6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12元;棉布每25件成交(合扶),交易所征收经纪人手续费12.5元,经纪人收取委托商家手续费50元。
青岛交易所成交货物均为期货,以本月底或下月底为交货、收货日期,到期不能交货、收货,无论盈亏都必须合扶割清。交货、收货时,由交易所取样按照规定的标准检验评定合格与否,检验不合格者,则须另行备货检验。交易所设有仓库,如收货方无仓库存货,交易所可为代存,收取栈租、保险费等,出具存货单交货主执存,货主凭存货单可向银行抵押借款。交易所每天成交的某种货物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数值,名为公定价。交易所按照各代理店在交易中的亏损数字收取押金,以后如行市再有变动,还要根据新的亏损数字收取续押金,以此类推。此种情况下,如委托人无力交付押金、续押金,代理店要对交易所负责,承担亏损债务;如因以后行市涨落,亏损有所减少,或转亏为盈,则可退还押金、续押金。退还的押金、续押金,在期末以前并不交还原代理店,而由交易所暂为保存,待到期末结算后才能发还。押金、续押金存入银行的利息为交易所的收益。交易所每天收场后,必须做出结算,把所有经纪人的盈亏数额列出表来,据此收取或发还经纪人的押金、续押金,并做出各经纪人存、空数目余额表,分送各经纪人。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佣金、仓库租赁费、押金利息都是有增无损、稳妥可靠的收益。
1935年,青岛交易所业务兴盛。在青日商为夺取利益,在日本驻青岛领事馆唆使下,煽动日本居留民团游行示威,扬言要放火烧掉青岛交易所交易大楼。日本海军以登陆占领青岛相威胁。青岛市政府出面与日本驻青岛领事进行谈判,屈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压力,承认以下条件:允许日本商人化名进入青岛交易所做经纪人(因在政府注册的交易所章程规定不许外国人参加,故有此变通办法);青岛交易所每年所得纯利分给青岛取引所40%;青岛交易所让给青岛取引所部分商品期货交易业务。青岛交易所接受上述屈辱条件得以继续经营。
1938年,日军占领青岛,借口青岛交易所为抗日排日机关,将交易所大楼占据,所有设备、器具、文件均予以毁坏或搬走,库存现款及银行存款等共计36万余元被扣押没收,青岛交易所被迫全面停业。青岛取引所召集留在青岛的原青岛交易所理事刘宾廷等人,召开青岛取引所与青岛交易所两所理事联席会议,日方代表迫使刘宾廷等人同意交易所与取引所合并,青岛交易所被青岛取引所强行兼并。
(三)青岛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为恢复和发展经济,成立青岛商品交易所并开展商品交易业务,先设花纱布、粮油(后改为土产)交易市场,后增设杂货交易市场,交易商品随之增加。花纱布交易市场主要交易棉纱、白布、色布、花布及部分针棉织品等商品,土产交易市场主要交易面粉、杂粮、粉丝、生米、食油等商品,杂货交易市场主要交易钢材、化工原料、汽油、煤油、糖类、茶叶等商品。
青岛商品交易所交易员分固定交易员和临时交易员,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业户,可按规定申请为交易员。具有铺保者为固定交易员,经审核批准,根据其经营范围大小、资金多少,分别发给13枚交易证章,每日持交易证章入所交易。临时交易员,主要是为照顾乡村肩挑小贩及青岛市直接消费者需要,在填写临时交易证并经核实后,即可入所交易。交易员商妥交易后,买卖双方须分别填写购货单价与售货单价,经交易所批准后方可成交。交易所审批商品成交掌握的原则是防止囤积居奇,稳定市场物价,保证正当交易,满足生产者、消费者需要。
青岛商品交易所成立初期,不少商人在所外进行黑市商品交易。交易所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黑市成交者和非法私运纱布者给予教育或处罚,逐步完善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秩序日渐好转,入所交易者增多。1951年,青岛商品交易所有固定交易员2135户,其中,纱布503户,粮油1122户(工业592户、商业530户),杂货510户。纱布、粮油、杂货临时交易员近1100人,其中乡村小贩携带土产品换取纱布、杂货者约占90%;粮油交易中青岛市消费者约占70%,大部分集中在所内成交。
1953年夏,国营专业公司开始扩大工业品加工、订货和包销范围,设在青岛商品交易所内的批发部(营业所)交易比重不断上升,私营厂商交易员日渐减少,交易比重下降。11月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同时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主要商品货源基本由国营商业所控制,私营商品批发商失去作用而退出市场,以生产原料交易为主的私营厂家也所剩无几。1955年底,在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情况下,青岛商品交易所撤销。
(四)其他机构的期货交易
1931—1933年,大陆银行青岛分行和上海银行青岛分行先后用盈余资金套做生油期货交易。大陆银行青岛分行买现货期货,上海银行青岛分行买7月期货卖8月期货。截至1935年,大陆银行青岛分行期货交易亏赔1.54万银元,总行指示“此项交易近于投机,勿再轻于尝试”,生油期货交易停止。
二、济南等地期货交易
1904年济南开辟商埠后,商业日趋繁荣,市场迅速扩大。1925年,济南钱业公会负责人刘向忱、于耀西因争夺商埠商会会长职务不和,于耀西另立商业研究所从事金融交易,并吸收粮食、土产等行业进行现货、期货交易。刘向忱执掌的钱业公会交易日渐减少。后经人调解,一度分裂的商埠钱关又合二为一。
1914年起,日本经济势力逐渐侵入山东内地。11月,日本人在济南商埠设立事务所,名为东亚同文会对支那贸易诱导部(简称同文商务公所)。同文商务公所分常设部和巡回部,常设部设在济南,巡回部设在津浦铁路沿线各地。同文商务公所主要负责调查商情、介绍买卖、承揽广告及各种委托事项;代理买卖商品,代办商事;设立商品陈列所,收取费用及报酬。
1930年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日商以青岛为基点,沿胶济铁路西进,在沿线城镇遍设工厂、商铺、洋行,进行投资经营。日商资本雄厚,借势欺人,操纵市场,巧取豪夺。济南是中国原棉贸易中心之一,济南棉花行市几乎全部操纵在日本人手中,每日的行情也是由日商依据自己所需论定市价,济南棉业一度遭受严重挫折和损失。每年新棉上市,华商认为价格适合大批收购时,日商即把持市面,抬高棉价,使华商无法购买。一旦华商停购,日商则压低棉价,大批收购。日商还欺诈卖方,如先与卖方议定价格及交货期限,往往不付保证金,届时交货期到,如果定价高于市价,日商即以质量不好等为借口,强压价格或扣秤收购,甚至退货。
1938年2月起,济南的日伪政权开始对各行业特别是对粮食行业实行“军管”,颁布粮食标准价格,对违反者,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重者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1943年6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布《华北扰乱经济统制紧急治罚暂行条例》后,日军驻济南军部成立评价购销处,颁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进行“查暴利”。其中将查获的3200万元美钞(多数是济南工商业者正当财产)绝大部分上交日军总部以补充侵华军费,仅将一小部分按济南市民户口以所谓“公定价格”配售每人衣料1件、纱袜1~2双,以收买人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接管济南,对市场商品实行议价,市场物价管理由各行业公会进行,但在物价出现暴涨时,政府出面干预。1947年,济南市政府先后下发执行省政府“禁止棉花出口”和“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要求的通知,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和经济检查队,并制定《济南市物价评议会组织规程》,取缔市场自由买卖面粉、棉纱、棉布和食用油,关闭黄金交易市场。
1949年1—11月,全国涨价风潮波及济南。为稳定市场物价,济南特别市政府采取措施,取缔新中国成立前遗存的各种名目的行业公会,成立粮油、棉花、杂货等市场交易所。
1949年,山东继续在济南、烟台、潍坊、周村、威海、龙口、石岛、朱桥、沙河、南村等地设立黄金交易所,管理黄金交易。除限定黄金买卖必须在所内成交外,并实行事先进行买卖登记,掌握来源、去向、用途,了解供求差额,进行吞吐平抑,便于随时抽查。禁止委托人到市场操纵买卖,防止扰乱金融市场,维持市场秩序。在黄金交易中,核验成色,现货交割,防止欺诈和买空卖空。在交易所设信托组,代客买卖,并给委托者以减低佣金及买卖上的便利。审查和清理交易员,限定交易员资格为有职业的工商业者,并须有殷实铺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济南为北海币100万元),遵守交易规章。1949年12月,济南黄金交易所撤销。